1 導讀
投保意外險后,被保險人故意挑起事端與他人發(fā)生廝打導致被殺,保險公司需要向被保險人的受益人賠償保險金嗎?
請看以下案例!
2 案情回顧
01 被保險人通過其做代理人的姐姐向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
2017年1月某日,齊某林通過其作為某保險公司代理人的姐姐,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意外身故保額為10萬元的個人意外保險1份,保險期間1年。
02 被保險人取保候審期間因挑釁導致被殺
2016年6月份,齊某林兩次到同村村民齊某樹家盜竊財物。在齊某樹報警后,齊某林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在檢察院將其提起公訴至法院時被取保候審。在齊某林取保候審期間,經常辱罵齊某樹家人。
2017年2月某日晚19時,齊某林踹砸齊某樹家街門,并與開門的齊某樹在院內發(fā)生爭執(zhí)和廝打。在廝打過程中,齊某樹將齊某林壓在身下,先后用拳頭和棍棒擊打齊某林,后齊某林逃出齊某樹家院,倒在道路上死亡。
經法醫(yī)鑒定,齊某林死因系頭部遭受鈍性物體(棍棒類)多次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后齊某樹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03 保險公司以故意挑釁導致被殺不屬保險責任拒賠獲一二審法院支持
2018年5月,齊某林的父母作為其保單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認為齊某林的死亡屬于保單約定的除外責任拒賠。齊某林父母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齊某林身故保險金10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齊某林的死亡是否屬于意外死亡?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二是齊某林是否知曉保險條款中免責事由?
齊某林父母認為:
齊某林是被齊某樹謀殺,屬于意外死亡,應屬保險人理賠范圍,且被保險人不知曉保險條款,尤其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公司則認為:
依照《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六條,任何在下列期間發(fā)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險人的傷害,保險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齊某林是故意到齊某樹家中砸門并進入院內廝打,而被齊某樹多次用木棍擊打頭部后,因嚴重顱腦外傷身故,屬于保險合同條款責任免賠范圍;
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12條規(guī)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義務。
因此,被保險人本次發(fā)生的事故屬于保險責任除外范圍。
法院認為:
第一、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齊某林通過其姐姐齊某蘋代理的某保險公司業(yè)務而購買了保險公司的個人意外保險,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第二、齊某林因故意挑釁導致被殺不屬于意外死亡
對于被保險人齊某林的死亡,已經生效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所確認,被保險人齊某林由于曾兩次去盜竊鄰居齊某樹家中財產被抓獲并提起公訴,審理期間被取保候審期間,經常到齊某樹家辱罵,且于案發(fā)當日,踹、砸齊某樹家的街門,屬于違法行為,該行為是故意的,由此導致被齊某樹用棱角物體擊打頭部致顱腦外傷死亡,不屬于意外死亡。
第三、保險公司向齊某林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網絡購買電子保單,網頁會自動彈出保單網頁,并根據電腦網頁提示按下立即投保確認鍵,網頁會自動彈出投保人聲明及仔細閱讀投保須知和保險條款等內容,且保險人已將投保單發(fā)送至投保人郵箱內,齊某林父母提供的郵箱截圖顯示:“您可以訪問http://policy.starrchina.cn/進行保單驗真、查詢詳細保單條款”。
投保人查詢與否是投保人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12條規(guī)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據此,齊某林父母以保險公司沒有給付保險條款,并對保險條款尤其是責任免除條款沒有盡到提示和明確的說明義務,被保險人屬于意外身故的主張,本院不予認定,故判決駁回齊某林父母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齊某林父母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3 分析點評
本案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01 故意挑釁行為導致被殺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
人身意外保險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但是并非一切意外傷害都能承保。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和在尋釁斗毆中所受的意外傷害就屬于不可保意外傷害。
因此,在意外險的保險條款中,都將上述兩種情形導致的意外傷害作為了保險責任除外的內容。
本案中,齊某林在取保候審期間,多次辱罵其盜竊犯罪的被害人及報案人,案發(fā)當日前往被害人家踹門等舉動,屬于故意挑釁行為,最終導致自己被殺的后果,法院認定齊某林的死亡不屬于保險合同的意外事故,該認定符合保險的原理及條款的約定。
02 保險公司須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因保險合同為保險公司擬定的格式條款,上述約定內容屬于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故如要生效,保險公司需要向投保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
本案中,齊某林是通過其已從事保險銷售代理三年的姐姐投保的意外險,且保險公司向齊某林的郵箱發(fā)送了保險合同內容的鏈接。
換言之,其姐姐肯定了解保險公司需要對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如其需要了解盡可向自己的姐姐進行了解。故雖然其未打開郵箱中的保險條款鏈接,法院仍認定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是符合情理和法律規(guī)定的。
4 本案的啟示
首先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而言:投保了意外險不代表就可以為所欲為。保險公司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也就是承保的是合法的利益,非法的利益不屬于承保范圍,不會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
其次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對于免責條款要對投保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否則免責條款將不會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產生效力,無法起到預期的效果。
附: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案例編號: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6民終4891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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