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煤礦職工受傷后,將團意險項下的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以簽署權益轉讓書的方式轉讓給了煤礦的會計。會計領取保險金后,受傷職工起訴索回上述款項。該訴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請看以下案例!
案情簡介
煤礦職工工傷后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煤礦會計后起訴煤礦會計返還保險金被法院駁回訴請
01 煤礦為全體職工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意外保險
2018年5月,某煤礦為227名員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費用補償團體醫(yī)療保險、附加意外住院定額給付團體醫(yī)療保險,其中傷殘每人賠償限額為30萬元。保險期間1年。
02 保險期間內(nèi)煤礦職工受傷后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煤礦會計
2018年12月某日,煤礦員工房某在工作中發(fā)生意外事故導致左手受傷。2019年3月8日,煤礦賠償房某各項費用15萬元。
2019年6月10日,房某與煤礦財務人員姜某簽訂了《保險金權益轉讓聲明書》,將案涉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受益權轉讓給姜某。
后姜某持權益轉讓聲明書等資料向保險公司代為索賠。保險公司經(jīng)審查資料后,于2019年7月31日,將95950.42元保險金支付至姜某的賬戶。
03 受傷職工將會計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要保險賠償金被駁回起訴
后房某以不當?shù)美赣桑瑢⒔臣氨kU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姜某返還不當?shù)美?5950.42元,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一審、二審判決駁回了房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的主要觀點
保險金權益轉讓書有效
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房某與姜某簽署的《保險金轉讓聲明書》是否有效?房某請求姜某返還不當?shù)美顟裰С郑?
01 房某與姜某簽訂的保險金權益轉讓書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guī)定: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因案涉保險合同系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并非人壽保險合同。
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時間為2018年12月23日。2019年3月8日,煤礦賠償房某各項費用15萬元。
2019年6月10日,房某與姜某簽訂了《保險金權益轉讓聲明書》,房某自愿將煤礦在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合同項下保險金受益權轉讓給姜某,該保險金由姜某申請領取并歸姜某所有,雙方對此無任何異議,本聲明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房某稱該《保險金權益轉讓聲明書》真實簽訂時間為2019年3月8日,但其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
該《保險金權益轉讓聲明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屬于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情形,該聲明書合法有效。
02 房某訴請姜某返還不當?shù)美?0930元應否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因房某與姜某簽訂的《保險金權益轉讓聲明書》真實、合法、有效,房某自愿將煤礦在保險合同項下保險金受益權轉讓給姜某所有。
姜某按照雙方約定申請領取該保險金具有合法根據(jù),不構成不當?shù)美?
關于保險公司的責任問題:
因房某與姜某在雙方簽訂的《保險金權益轉讓聲明書》中明確約定,若由于本次轉讓所發(fā)生的任何爭議,均由轉讓人和受讓人自行承擔,與保險公司無關。
故房某要求保險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沒有相應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案件的分析點評
01 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可依法轉讓
在《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之前,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屬于“民不舉官不究”的狀態(tài),《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保險金請求權轉讓合法化。
在保險實踐中,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非常普遍,尤其在單位作為投保人,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保險的情形下。因單位投保團意險的目的,也是為了保障員工在發(fā)生意外后,有足夠的保險保障,才為員工投保的團意險。
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很多團意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急于拿到保險賠償金;而向保險公司索賠,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或者需要傷進行殘鑒定等等。
因此很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就會將保險金請求權進行轉讓后,先行從單位或第三方獲得得墊付的款項,再由第三方向保險公司代為索賠后領取保險賠償金。
此種做法可以讓單位有動力為員工投保意外險,也可以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時領到賠償款。但另外一方面,也容易發(fā)生其他的問題。
02 特殊情形除外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也規(guī)定:根據(jù)合同性質(zhì)、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啟示
01 對于被保險人
此案的警示意義,對于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簽署保險金權益轉讓書要慎之又慎,一定要了解清楚簽署后的法律后果后,再決定是否簽署。
02 對于保險公司
對于非被保險人本人或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但持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簽署的權益轉讓書的,要慎重審查權益轉讓書的真實性和效力,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本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wǎng)
判決書編號: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黑03民終97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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