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臺商初字第11號
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臺州康海海運有限公司。
原告為與被告臺州康海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海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馬娟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案審理過程中,因被告康海公司需公告送達,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裁定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qū)徖聿⒁婪ńM成合議庭,同時向被告康海公司公告送達本案應訴法律文書。本案于2015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C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康海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起訴稱:原告是一家專業(yè)的保險公司,被告向原告提出遠洋船舶保險投保申請,并出具《遠洋船舶保險投保單》,同意以下保險約定條款:保險期限為2014年6月1日0時至2015年5月31日24時;保險費為人民幣206500元,在2014年7月1日前支付保費人民幣30001元,剩余保費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14年10月1日前繳納保費58833元,第二期于2015年1月1日前繳納保費58833元,第三期于2015年4月1日前繳納保費58833元。后原告接受被告的投保申請,并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告出具遠洋船舶保險單。向被告出具《遠洋船舶保險單》(保單號碼為PCXXX01431011509000080)對保險費、保險費支付時間、保險期限等進行了確認。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原告依約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然而被告于2014年7月5日支付保險費人民幣30000元后,卻未按承諾的時間支付剩余的保險費,雖經(jīng)原告催付并發(fā)函催告,被告仍未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費人民幣58833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康海公司未作答辯。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材料:
證據(jù)1.遠洋船舶保險投保單,用以證明被告向原告申請遠洋船舶保險,被告申請的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保險費支付時間、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等的事實;
證據(jù)2.遠洋船舶保險單(正本),用以證明原告對被告的投保單中的保險期限、保險金額、保險費支付等進行確認,保險合同關系成立的事實;
證據(jù)3.中國工商銀行憑證,用以證明被告支付人民幣3萬元后,尚拖欠保險費未支付,及原被告之間有保險合同關系的事實;
證據(jù)4.保費催收函,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發(fā)函催討,被告仍故意拖欠保險費的事實。
被告康海公司未提供相關證據(jù)。
本院已將原告某保險公司出示的證據(jù)隨起訴狀副本等一并向被告送達,被告既未到庭應訴,亦未提出書面反駁意見,應視為其放棄質(zhì)證及抗辯的權利。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證據(jù)1至4,形式規(guī)范,來源合法,且證據(jù)之間能相互印證,確認其證明力,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根據(jù)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jù),結合庭審調(diào)查,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被告為"新康海17"輪向原告投保,原告為此于2014年5月29日簽發(fā)編號為PCXXX01431011509000080的遠洋船舶保險單,承保險別為遠洋船舶保險一切險附加船東對船員責任險、船東對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6月1日0時起至2015年5月31日24時止;保險費為人民幣206500元,2014年7月1日前支付保費人民幣30001元,剩余保費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14年10月1日前支付58833元,第二期于2015年1月1日前支付58833元,第三期于2015年4月1日前支付58833元。2014年7月5日,被告支付保險費人民幣30000元,剩余分三期支付的保費均未付,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分三期支付的保費中的第一期(該期保費雙方約定的支付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前)保費58833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理應依約及時支付保險費,拖欠保費未付顯屬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保險費的訴請,證據(jù)與理由充分,本院予以保護。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臺州康海海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費5883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70元,公告費650元,合計1920元,由被告臺州康海海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27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浙江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賬號:19000101040006575401001,開戶銀行:農(nóng)行杭州市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附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應當在合同訂立后立即支付保險費;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前,保險人可以拒絕簽發(fā)保險單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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