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659號
原告:湖北XX(集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安慶市中祥航運有限責任公司。
被告:安慶市宜海航運有限公司。
被告:胡X甲,*,*,*,*。
2017年3月27日,原告湖北XX(集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云公司)、原告以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向本院起訴被告安慶市中祥航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祥公司)、被告安慶市宜海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海公司)和被告胡X甲。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祥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X,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陳X,被告中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委托代理人龔震歧,被告胡X甲委托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宜海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缺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祥云公司、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祥云公司連帶賠償80萬元;二、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某保險公司連帶賠償100萬元;三、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13日,原告祥云公司與被告中祥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約定由被告中祥公司為原告祥云公司運輸貨物。2016年12月11日,原告祥云公司將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的一批化肥,委托被告中祥公司由武穴運送到南京龍?zhí)洞a頭。被告中祥公司委托被告宜海公司經(jīng)營的"宜海79"輪實際承運,船舶所有人為被告胡X甲。當天中午11時30分左右,該輪在辦完簽證后,從原告中祥公司的自有碼頭離港,準備調頭往長江下游方向航行時方向舵失靈,在4號、5號紅浮處觸礁進水下沉,造成所載1992噸化肥大部分受損,受損價值273.5萬元。事發(fā)后,原告祥云公司與被告協(xié)商未果,遂于2017年1月22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扣押事故船舶和船舶所有人及經(jīng)營人均為被告中祥公司的"祥云03"輪。被告中祥公司進行了部分賠償,但三被告尚有180萬元損失拒不賠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已向原告祥云公司賠付100萬元,取得代位追償權。兩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遂共同提起訴訟。
被告中祥公司辯稱:1、被告中祥公司在兩原告訴稱的180萬元以外,已經(jīng)賠付90萬元;2、本案被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責任應該由"宜海79"輪的所有人和經(jīng)營人承擔;3、"宜海79"輪的實際所有人是承擔著巨大貸款債務的自然人,請兩原告考慮到其繼續(xù)經(jīng)營和生活的實情。
被告宜海公司沒有提交答辯狀,也未提供證據(jù)。
被告胡X甲辯稱:1、兩原告訴稱損失273.5萬元與主張的180萬元及被告中祥公司辯稱已經(jīng)賠付90萬元明顯有差異,兩原告所稱貨損價值是否真實值得懷疑;2、原告中祥公司稱原告某保險公司賠付了100萬元,被告中祥公司稱賠付了90萬元,就不能再主張180萬元損失。
原告祥云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長江外港航線船舶運輸合同,證明原告祥云公司與被告中祥公司存在運輸合同關系;2、運輸單,證明運輸合同關系及事故船舶所運貨物及價值;3、事故現(xiàn)場照片6張,證明涉案運輸事故的事實及損失;4、"宜海79"輪船舶登記證書,證明被告胡X甲為船舶所有人,被告宜海公司為船舶經(jīng)營人;5、內河交通事故結論書,證明涉案事故經(jīng)過和合同關系;6、詢問筆錄兩份,證明涉案事故經(jīng)過,被告中祥公司委托被告胡X甲執(zhí)行運輸任務,吳超代表被告中祥公司履行運輸合同;7、微信記錄兩份,證明"宜海79"輪系被告中祥公司委托被告胡X甲執(zhí)行本次運輸任務,吳超代表被告中祥公司履行運輸合同;8、預約保險合同和發(fā)票,證明兩原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原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9、公估報告,證明貨物受損金額。
被告中祥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2、3、4、7、8沒有異議;證據(jù)5中的事故調查沒有參與,不發(fā)表意見;證據(jù)6中,原告祥云公司沒有對吳超做詢問筆錄,但對被告中祥公司委托被告胡X甲執(zhí)行運輸沒有異議;證據(jù)9的真實性無法確認,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具體金額由法院綜合判定。
被告胡X甲的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2、3、4、5、8沒有異議,但證據(jù)3不能證明損失金額。被告胡X甲不識字,證據(jù)6上的字雖然是其所簽,但內容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對吳超的調查筆錄同被告中祥公司的質證意見;證據(jù)7是微信截圖,內容可能不具完整性。證據(jù)9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被告胡X甲沒有參與,對其結論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
原告某保險公司除對原告祥云公司提供的證據(jù)沒有異議外,還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預約保險協(xié)議書,證明兩原告之間的保險關系;2、保險單,證明被保險貨物的運輸工具、品名、數(shù)量等內容;3、出險通知書,證明原告祥云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4、付款回單,證明原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祥云公司支付了保險賠款100萬元;5、收條,證明原告祥云公司收到100萬元保險賠款;6、權益轉讓書,證明原告某保險公司取得了100萬元的代位追償權。
被告中祥公司的質證意見:對上述證據(jù),被告中祥公司沒有參與,無法確認真實性;若真實,原告某保險公司只能追償100萬元。
被告胡X甲的質證意見:與被告中祥公司的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中祥公司、被告宜海公司均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認為:兩原告分別提供的證據(jù)之間可以相互印證,被告中祥公司、被告胡X甲沒有提供反駁證據(jù),故本院予以認定。
被告胡X甲提供的證據(jù):1、"宜海79"輪的租賃登記信息,證明該輪登記由被告宜海公司經(jīng)營和租賃,實際所有人是被告胡X甲;2、"宜海79"輪適航證書,證明事故發(fā)生時該輪是適航的。
原告祥云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沒有異議,證據(jù)2證明發(fā)證時適航,不等于事故發(fā)生時適航。
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同原告祥云公司的質證意見,船舶是否適航不是本案焦點問題。
被告中祥公司的質證意見: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兩原告及被告中祥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表面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認定。但是,"宜海79"輪是否有適航證書不影響本案責任承擔。本案為合同糾紛,僅憑船舶登記信息不能證明被告宜海公司的責任。
本院查明:
2016年8月13日,原告祥云公司(甲方)與被告中祥公司(乙方)簽訂《長江外港航線船舶運輸合同》,約定原告祥云公司委托被告中祥公司運輸散裝化肥,運輸量以原告祥云公司實際發(fā)貨噸位為準。被告中祥公司收到原告祥云公司的發(fā)運通知單后,制定運輸計劃,組織船舶運輸并將運輸船舶信息(船舶號、裝載噸位等)及預計到達裝卸貨目的地和交貨時間告知原告祥云公司。被告中祥公司指派專人協(xié)調船舶裝貨及運輸,并指定或書面委托相關現(xiàn)場人員,負責與原告祥云公司進行貨物裝卸時的數(shù)量交接工作。自裝貨完畢至貨物送達目的地交給原告祥云公司或原告祥云公司指定的收貨人簽收止,被告中祥公司須確保貨物運輸安全,如有貨損(≥1‰,單船)或受潮、淋濕現(xiàn)象,負責等價賠付。其中違約責任條款規(guī)定,在裝運、運輸、交貨等過程中發(fā)生貨損貨差等,被告中祥公司應按原告祥云公司的實際損失先行賠償。
2016年12月11日,被告中祥公司委托被告胡X甲所屬"宜海79"輪為原告祥云公司運輸涉案化肥,并告知了原告祥云公司。裝貨后,被告中祥公司員工吳超在原告祥云公司的12份船舶貨物運單上簽字。該運單載明的承運商為被告中祥公司,運輸單位"宜海79"輪(胡X甲),重量共計1992噸,涉及多個品種的化肥。當日約12:10左右,"宜海79"輪裝載涉案貨物后,船艏由北向西掉頭過程中,因舵機失靈受水流影響進入鯉魚山航道整治工程禁航水域,與水下航道構筑物發(fā)生觸碰,船體破損進水并發(fā)生傾斜。當班駕駛員,即被告胡X甲進行沖灘自救,并向海事部門呼救。該輪此后通過浮吊過駁,工程船施救等措施后脫險。
在此期間,原告祥云公司得知發(fā)生事故后,也通知停靠在碼頭的4艘船舶向"宜海79"輪靠攏,根據(jù)海事部門的安排參與貨物過駁施救,當晚23時左右,"宜海19"輪也趕到現(xiàn)場施救。14日,"宜海79"輪扶正后,將水濕貨物全部轉載到"宜海19"輪。19日晚,參與過駁施救船舶上的貨物通過五爪抓斗全部卸到自卸車上,運到原告祥云公司倉庫圍堰存放。事故發(fā)生地海事部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認定,"宜海79"輪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2016年1月26日,原告祥云公司(甲方)與原告某保險公司(乙方)簽訂預約保險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的保險條款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附后),期限自2016年1月26日零時起至2017年1月25日二十四時止,保險金額2億元,保險費110萬元,絕對免賠率為損失金額的10%或1000元,以高者為準。單一運輸工具賠償限額為200萬元。同年2月15日,原告祥云公司按約定向原告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費。原告某保險公司開具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為原告祥云公司的保險單,該保單載明的啟運地武穴,目的地南京,船名"宜海79"輪,啟運日期2016年12月11日,貨物名稱化肥,數(shù)量1992噸,保險金額3386400元(保險單數(shù)據(jù)有誤),險別為綜合險。
涉案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祥云公司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出具出險通知書。2016年12月13日,民太安財產(chǎn)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太公司)根據(jù)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到事故發(fā)生地對化肥水濕受損情況進行了查勘和化驗,認定涉案受損化肥含水量在10.2%至27.1%,大于2%,屬不合格產(chǎn)品。經(jīng)市場詢價,核損金額為3519575.10元。殘值按400元/噸核定,殘值金額為796800元,實際損失2722775.10元(3519575.10元-796800元)。因兩原告之間約定單一運輸工具賠償限額為200萬元,扣除約定的免賠額20萬元后,保險賠款理算金額為180萬元,建議原告某保險公司按此金額賠付。2017年2月21日、3月29日,原告某保險公司分兩次向原告祥云公司支付了保險賠款100萬元。原告祥云公司向原告某保險公司出具了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嘁孓D讓書。
同時查明:根據(jù)船舶證書記載:"宜海79"輪登記所有人為被告胡X甲,登記經(jīng)營人和租賃人為被告宜海公司,2017年2月10日原告祥云公司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請求扣押被告中祥公司、被告宜海公司所有或經(jīng)營的"祥云03"輪和"宜海79"輪。2月13日,本院依法裁定準許其申請,扣押了此兩輪。在此糾紛處理期間,原告祥云公司與被告中祥公司商定,扣除運費70余萬元及先賠付10萬元,認可被告中祥公司在保險理賠款之外共已經(jīng)賠付90萬元。4月24日,原告祥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變更保全方式申請,將對船舶的扣押變更為查封,即限制所有權轉移或發(fā)生其他物權發(fā)生變動。4月27日,本院于依法裁定準許其申請,解除了對兩輪的扣押,改變了保全方式。
本院認為:
本案為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被告中祥公司與原告祥云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及運輸單是各自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原告祥云公司是托運人,被告中祥公司是簽訂運輸合同的合同承運人,被告胡X甲用自己的船舶實際承擔了涉案貨物運輸任務,與原告祥云公司存在事實上的運輸關系,是實際承運人。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涉案貨物的保險人,按約定支付了部分保險賠款,取得相應的權益轉讓書,依法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取得托運人的地位,共同向合同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追償。
承運人應該妥善謹慎地裝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貨物,對在運輸責任期間的貨物損失承擔違約責任,除非有法定或約定免責事由。本案所涉化肥受損因被告中祥公司安排運輸?shù)拇斑M水所致,涉案船舶運輸合同明確約定,被告中祥公司安排船舶運輸,并承擔貨損賠償責任,因此,被告中祥公司應該按合同約定承擔貨損賠償?shù)倪`約責任。根據(jù)海事部門調查結論,"宜海79"輪承擔涉案事故發(fā)生的全部責任。涉案貨損發(fā)生被告胡X甲所屬"宜海79"輪裝船之后,實際履行運輸合同的責任期間,因此,被告胡X甲是造成貨損的直接責任人。為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減輕各方當事人的訴累,被告胡X甲應對本案貨損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事故公估是保險責任理賠前的定損程序。民太公司及參與公估的人員均有法定資質,公估人員到事故現(xiàn)場查勘時,被告中祥公司的業(yè)務員及被告胡X甲均在現(xiàn)場,知悉查勘事實。涉案受損貨物通過市場詢價處理并無不當。當事人對自己的抗辯理由應該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被告中祥公司、被告胡X甲未提供反駁證據(jù)否定公估結論的客觀性,故本院認可貨損理賠的認定結論。本案所涉貨物實際損失2722775.10元,原告祥云公司認可被告中祥公司保險理賠款之外賠付了90萬元,與原告某保險公司共同起訴,分別訴請賠付80萬元和100萬元,沒有超過損失金額,符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兩原告訴請被告中祥公司、被告胡X甲連帶承擔貨損賠償責任予以支持。
本院同時認為:被告宜海公司雖然是船舶相關證書上登記的經(jīng)營人和租賃人,但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該公司并未實際參與本案所涉貨物的簽約及運輸活動,"宜海79"輪在本案中實際由被告胡X甲經(jīng)營。因此,兩原告要求被告宜海公司也向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慶市中祥航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胡X甲連帶賠償原告湖北XX(集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8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安慶市中祥航運有限責任公司、被告胡X甲連帶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100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三、駁回原告湖北XX(集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安慶市宜海航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0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0500元,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5000元,共計15500元,由被告中祥公司、被告胡X甲負擔。被告中祥公司、被告胡X甲應負擔的訴訟費共連同本判決主文第一項一并支付給原告祥云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以及副本三份,上訴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的時候,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以及《訴訟費用交納方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收款人: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69,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武漢市東西湖支行。繳款人采用銀行轉賬,銀行匯兌等方式繳款的,應在銀行憑據(jù)用途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單位編碼"10300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會鄭少瑋擬任總經(jīng)理即將赴任業(yè)內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jiān)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jīng)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yè)績盤點:保險業(yè)務收入現(xiàn)正增長產(chǎn)壽險業(yè)績分化
春節(jié)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印發(fā)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yè)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首家批發(fā)保險經(jīng)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