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72民初1751號
原告:魏XX。
被告:防城港合順海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原告魏XX與被告防城港合順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順公司)、被告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訴。經(jīng)審理,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11號判決。被告合順公司不服本院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經(jīng)審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鄂民終485之一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本院(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11號民事判決,將該案發(fā)回本院重審。2016年10月8日,本院以(2016)鄂72民初1751號案重新立案,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2016年11月15日開庭審理時,原告魏XX委托代理人馬XX、被告合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莊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XX訴稱:2014年7月22日,被告合順公司所有的"新寶航87"輪裝載小麥由安徽馬鞍山開往廣東,航行至南京明洲碼頭時,與停泊在碼頭原告所有的"海長翔"輪發(fā)生碰撞,造成南京明洲碼頭和"海長翔"輪船體受損。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共同委托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對事故損失進行鑒定,其中"海長翔"輪修復費用為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180029.09元,至2014年10月13日,原告船舶修理費、人員工資、營運利潤等損失共60萬元,雙方于當日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由被告合順公司在海事局出具海事報告后50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損失35萬元以解決事故糾紛,如延期支付,按1000元/日標準賠償原告損失。被告合順公司給"新寶航87"輪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一切險,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至今,二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魏XX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合順公司賠償船舶修理費、停航損失35萬元及滯納金(按1000元/日標準自2014年10月22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合順公司辯稱:事故發(fā)生后,合順公司未授權"新寶航87"輪實際所有人陳友剛代其簽署和解協(xié)議,該協(xié)議書約定35萬元賠償金額及1000元/日滯納金不能約束被告合順公司,應由陳友剛和案外人林輝承擔協(xié)議義務;陳友剛在處理事故時已支付5萬元,應予扣除;滯納金標準過高,應調整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某保險公司不是事故當事人,不應作為本案共同被告;事故發(fā)生原因是"新寶航87"輪未配備合格船長造成,根據(jù)保單條款約定,屬于除外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原告魏XX主張船舶修理費、人員工資營運損失無證據(jù)支持,且其與陳友剛簽訂的協(xié)議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無約束力。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駁回原告魏XX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請。
原告魏XX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①"海長翔"輪登記證書②被告合順公司工商登記資料③陳友剛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魏XX及被告合順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主體適格。
南京海事局出具的事故調查結論書。證明"新寶航87"輪對碰撞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①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損失評估書②"海長翔"輪在南京修船費用憑證。證明"海長翔"輪修復費用為180029元。
①被告合順公司授權陳友剛處理事故20萬元內委托書②被告合順公司授權陳友剛處理事故50萬元內委托書復印件③2014年10月13日,陳友剛與原告魏XX簽訂協(xié)議書。證明原、被告就涉案事故達成賠償協(xié)議。
①"新寶航87"輪適航證書②"新寶航87"輪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內承擔賠付義務。
被告合順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證據(jù)2無異議;對證據(jù)3、證據(jù)4中的③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有異議,該公估報告是陳友剛與原告魏XX共同委托第三方作出,協(xié)議是陳友剛超出代理權限簽訂,被告合順公司均不予認可;對證據(jù)4中的①證據(jù)無異議,對②證據(jù)有異議,不予認可;對證據(jù)5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同被告合順公司質證意見。
本院認證意見:被告合順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魏XX提交的證據(jù)1、證據(jù)2、證據(jù)3、證據(jù)4中的①③證據(jù)、證據(jù)5真實性無異議,上述證據(jù)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jù)。證據(jù)4中的②系復印件,被告合順公司不予認可,原告魏XX在本院規(guī)定時間內未提交原件及其他證據(jù)佐證,無法確認其真實性,該證據(jù)不予采信。
被告合順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①南京海事局出具的事故調查結論書②2011年,案外人林貽德為購買"萬輪達17"輪(后改名為"新寶航87"輪)向被告合順公司借款160萬元的借款合同及匯款憑證、"新寶航87"輪2011年至2013年的掛靠合同及解除合同4份、證明陳友剛占有"新寶航87"輪股份的短信及微信記錄③被告合順公司向北海海事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案外人林輝、陳友剛為"新寶航87"輪實際所有人的訴狀及受理案件通知書④廈門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及上海海事法院關于他案判決書。證明林輝、陳友剛為"新寶航87"輪實際所有人,應承擔涉案事故賠償責任。
①"新寶航87"輪保單②引航簽證單等資料③陳友剛與南京明洲碼頭簽訂協(xié)議并已賠付的資料④律師函。證明"新寶航87"輪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情況、陳友剛已賠付南京明洲碼頭損失及支付原告魏XX費用。
原告魏XX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中的①證據(jù)及證據(jù)2中的①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對其他證據(jù)均有異議,被告合順公司提交的全部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新寶航87"輪實際所有人應以所有權登記證書為準,被告合順公司作為所有人,其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同原告魏XX質證意見。
本院認證意見:原告魏XX、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被告合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中的①證據(jù)及證據(jù)2中的①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上述證據(jù)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jù)。證據(jù)1中的②③④證據(jù)及證據(jù)2中的②③④證據(jù)與涉案事故的關聯(lián)性本院將綜合全案再作評判。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新寶航87"輪保單及免責條款。
2、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公估報告,對"海長翔"輪估損為131308.8元。
上述證據(jù)證明涉案事故原因是"新寶航87"輪未配備適任船長,導致船舶舵機失靈后應急操作不當,該事故屬于保單除外責任范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不成立。
原告魏XX質證意見:對上述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2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估損價值過低,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合順公司質證意見: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原告魏XX、被告合順公司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上述證據(jù)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jù);證據(jù)2與原告魏XX提交的證據(jù)3均系對同一標的物的估損,因原告魏XX提交的證據(jù)3系多方共同委托,證據(jù)2系被告某保險公司單方委托,故本案采信原告魏XX提交的證據(jù)3的鑒定結論。
根據(jù)原、被告提交的有效證據(jù),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實:
合順公司所有的"新寶航87"輪裝載2300噸小麥自安徽馬鞍山駛往廣東揭陽。2014年7月22日19:18時,"新寶航87"輪航行至長江××××附近,船舶在轉向過程中舵機失靈,因值班大副擅自離開駕駛臺,駕駛臺只有引航員及操舵水手,未能及早采取有效的應急避讓措施,僅將車鐘由"全速前進"到"前進一",等船長發(fā)現(xiàn)船舶慢車后,跑上駕駛臺,再采取應急措施已經(jīng)錯過了時機,致使"新寶航87"輪與??吭谀暇┟髦薮a頭4號泊位卸貨的原告魏XX所有的"海長翔"輪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新寶航87"輪船艏凹陷破損,兩側主甲板至艏樓上下扶梯損壞斷裂,船艏纜樁損壞;"海長翔"輪右舷前部舷側板凹陷破損,左舷與碼頭碰墊接觸部位的舷側板凹陷破損;明洲碼頭510米處1000H鼓式護舷斷裂,U型金屬連接斷裂。
2014年7月23日,魏XX、合順公司、南京明洲碼頭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事故損失進行評估,合順公司承擔評估費,評估結論中"海長翔"輪修復費為180029.09元。
2014年7月24日,合順公司書面授權陳友剛,委托其代表合順公司參與海事部門組織的事故協(xié)調處理,征得公司同意下,簽署與事故有關的文件,在20萬元內可以獨立簽署相關賠償協(xié)議。
2014年10月13日,陳友剛代表合順公司與魏XX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因合順公司所屬"新寶航87"輪導致魏XX所屬"海長翔"輪受損,"海長翔"輪的船舶修理費、停航損失、船員工資、油費等損失共計60萬元,合順公司同意于海事局海事報告出具后50日內,一次性支付魏XX賠償款35萬元了結事故糾紛,如延期另按1000元/日支付魏XX延期損失至賠償款付清之日止;陳友剛自愿為被告合順公司賠償責任承擔連帶保證。
2014年10月16日,陳友剛代表合順公司與南京明洲碼頭有限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因合順公司所屬"新寶航87"輪碰撞"海長翔"輪導致碼頭受損,合順公司支付南京明洲碼頭9萬元賠償款了結事故糾紛;陳友剛自愿為合順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當日,南京明洲碼頭有限公司收到9萬元賠償款后向合順公司出具了收款憑證。
另查明:南京海事局經(jīng)調查,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涉案事故調查結論書,認定"新寶航87"輪未配備合格的船長,值班大副擅自離開駕駛臺,船舶在轉向過程中舵機故障,應急措施不力,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庭審中,魏XX、合順公司及某保險公司對南京海事局事故調查結論責任認定均予以確認。
還查明:"海長翔"輪船舶所有人為魏XX。"新寶航87"輪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經(jīng)營人均為合順公司。2013年10月31日,合順公司為其所有的"新寶航87"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保險一切險及附加險。某保險公司于同日簽發(fā)編號為11433011900118576185保險單,保單載明:"新寶航87"輪保險金額350萬元,附加四分之一碰撞、觸碰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11月4日0時起至2014年11月3日24時止。
某保險公司委托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對"海長翔"輪估損為131308.8元。
深圳市萬宜麥理倫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附件中包括合順公司提交的索賠申請、事故三方索賠申請、"海長翔"輪事故直接損失、碼頭受損概算、賠償協(xié)議及收條等資料。
本院認為,本案系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原告魏XX作為"海長翔"輪的所有權人,對"海長翔"輪因涉案碰撞事故遭受的損失,以侵權之訴主張對造成其損害負有過錯的責任人賠償相關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查明的事實,事故發(fā)生時,"海長翔"輪??吭谀暇┟髦薮a頭4號泊位卸貨,在當時不具有機動性;而"新寶航87"輪是在航船,應當讓清靠泊的船舶,但"新寶航87"輪在轉向過程中發(fā)生舵機故障,又因未配備合格的船長,值班大副擅自離開駕駛臺,采取應急措施不力,碰撞"海長翔"輪,致其受損,由此"新寶航87"輪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合順公司作為"新寶航87"輪所有人和經(jīng)營人,應承擔涉案事故賠償責任。
被告合順公司辯稱應由"新寶航87"輪實際所有人陳友剛和案外人林輝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被告合順公司作為"新寶航87"輪船舶所有人和經(jīng)營人,應對該輪的交通安全負責;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船舶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被告合順公司上述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合順公司委托陳友剛與原告魏XX自愿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確定賠償責任及損失具體金額有助于侵權責任及損失的固定,有利于被侵權人權益的彌補,并可有效避免糾紛的產(chǎn)生、擴大和復雜化,故應予以肯定和尊重。2014年10月13日,陳友剛與原告魏XX簽訂的協(xié)議書,為原告魏XX與被告合順公司就碰撞損失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行為,應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合順公司應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否則應承擔繼續(xù)履行并支付約定違約金的違約責任。雖然被告合順公司辯稱陳友剛超出授權簽訂的協(xié)議書對其無約束力,但庭審中被告合順公司自認陳友剛系"新寶航87"輪實際所有人,其作為登記所有人授權陳友剛處理涉案事故、簽署和解協(xié)議符合常理;協(xié)議書簽訂以后,被告合順公司并未對陳友剛簽訂協(xié)議書的行為以及協(xié)議書的內容表示否定;被告合順公司向其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索賠時,亦以陳友剛簽訂的協(xié)議書作為索賠的主要依據(jù)。綜上,可以認定被告合順公司對陳友剛簽署和解協(xié)議的行為以及和解協(xié)議的內容予以默認,即視為對該和解協(xié)議的追認。被告合順公司認為協(xié)議書對其無約束力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合順公司稱和解協(xié)議約定按1000元/日標準支付滯納金過高,本院考慮到滯納金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法律性質,該滯納金已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本院將逾期付款損失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期限按照雙方約定的自南京海事局作出事故調查結論書51天開始計算至付清之日,故被告合順公司的該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魏XX主張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請,因陳友剛代表被告合順公司與原告魏XX簽訂協(xié)議中,未明確賠償款是否為因涉案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無法確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因此,原告魏XX在本案中無權就其應賠償部分直接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故原告魏XX的該訴請本院不予保護。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該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合順公司雖稱陳友剛在處理涉案事故時已支付5萬元賠款,但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實,其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合順公司應承擔涉案船舶碰撞事故造成原告魏XX損失的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根據(jù)雙方協(xié)議約定確定。被告合順公司未按該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并支付滯納金的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防城港合順海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魏XX損失35萬元及延期付款滯納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4年12月3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魏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被告防城港合順海運有限公司負擔(原告魏XX預交的案件受理費本院不再退還,被告防城港合順海運有限公司負擔的案件受理費在賠款時一并支付給原告魏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三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收款人: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賬號:05×××69-1,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繳款人采用銀行轉賬、銀行匯兌等方式繳款的,應在銀行憑據(jù)用途欄注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或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單位編碼"103001"。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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