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265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河**省新鄉(xiāng)市開發(fā)區(qū)**號街坊道清路開元家園綜合樓**區(qū)主樓第**層。
被告:太平船務有限公司(PACIFICIXXXRNATIONALLINES(PRIVATE)LIMITED。
審理經過
原告與被告太平船務有限公司(PACIFICIXXXRNATIONALLINES(PRIVATE)LIMITED)(以下簡稱太平船務公司)共同海損糾紛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起訴來院,本院于同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2014年3月27日、2015年10月22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閆XX參加了第一次庭審和第三次庭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陳XX參加了第二次庭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10年6月22日,被告接受新鄉(xiāng)黑田明亮制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黑田明亮制革公司)的委托,負責出運胰酶、小蘇打等貨物從天津新港至吉布提港。貨物裝船后,被告簽發(fā)了編號為TXGJIXXX00911的提單,由船舶“篤城(KOXXXADO)”輪(以下簡稱“篤城”輪)承運4個20尺集裝箱的貨物,內裝3200袋九水硫化鈉。被告簽發(fā)了編號為TXGJIXXX00969的提單,由“篤城”輪承運11個20尺集裝箱和8個40尺集裝箱,內裝胰酶、小蘇打、卵磷脂303、黑燃料等9862件。2010年6月29日,被告告知托運人,船舶在香港水域發(fā)生事故,導致海水進入貨艙。經檢驗,23個集裝箱貨物中,僅有一個集裝箱運往目的地,其余22個集裝箱貨物發(fā)生全損。原告作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黑田明亮制革公司達成賠償協(xié)議書,并實際支付了保險賠款,取得代位求償權。上述全損的22個集裝箱貨損發(fā)生在船舶搶灘導致船舶1號貨艙和4號貨艙進水的過程中,應作為共同海損犧牲,由相關利益方予以分攤。由于被告指定的共同海損理算人拒絕將其認定為共同海損,為保障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確認原告賠付的貨物損失人民幣698萬元屬于共同海損犧牲,應由各受益方分攤;2、被告根據共同海損理算報告,分攤共同海損犧牲人民幣698萬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基于以下三點理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其一,目前共同海損理算工作正在進行中,原告起訴但未自行委托理算人,亦未提交理算報告,其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其二,裝載涉案貨物的1號貨艙和4號貨艙進水是船體意外觸礁所致,貨損屬于單獨海損,在另案中已經調解結案,被告已實際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幣80萬元的和解款,原告訴訟違反誠信原則,構成重復索賠;其三,共同海損分攤制度的核心在于由各共同海損受益方按比例分攤共同海損犧牲,原告將被告列為唯一分攤人違反共同海損分攤制度的核心原則。
為證明訴請主張,原告共提交了二十七份證據材料。被告為證明其主張共提交了十份證據材料。雙方當事人證據材料均經當庭舉證、質證。
本院查明
本院對原告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對原告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1保險單可以證明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簽發(fā)了編號分別為8100110104107010000006和8100110104107010000007兩份貨物運輸保險單;證據2索賠函和證據3賠償協(xié)議書可以證明被保險人黑田明亮制革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向原告發(fā)出索賠函,雙方于2011年3月2日達成賠償協(xié)議書;證據4支付憑證、證據5賠款通知書和收據、證據6權益轉讓書和證據7付款指示可以證明原告于2011年3月實際向被保險人黑田明亮制革公司支付保險賠償人民幣698萬元,黑田明亮制革公司于2011年3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兩份保險權益轉讓書;證據8提單和證據12提單可以證明被告于2010年6月22日簽發(fā)了編號分別為TXGJIXXX00911和TXGJIXXX00969的兩份提單;證據16貨損通知和證據17貨損通知可以證明被告于2010年7月2日向托運人黑田明亮制革公司發(fā)出貨損通知;證據19檢驗報告和證據20檢驗報告可以證明涉案22個集裝箱貨損已經構成全損;證據21可以證明理算人于2012年5月22日通過電子郵件通知原告,涉案貨物中,“很少或者沒有貨物可以被認為是共同海損犧牲”;證據23箱位圖可以證明涉案22個集裝箱在船艙中的積載位置。
本院對被告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對被告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1箱位圖和證據2船舶總布置圖可以證明涉案22個集裝箱在船艙中的積載位置和各貨艙的相對位置,以及環(huán)球救助咨詢有限公司(GlobalSalvageConsultancyPte.Ltd)(以下簡稱環(huán)球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出具“篤城”輪船舶擱淺后船上貨物受損原因報告;證據3的航行數據記錄儀(VoyageDataRecorder)(以下簡稱VDR)截圖和證據9的VDR船艙進水警報截圖可以證明船舶發(fā)生觸礁事故,以及船舶各艙的進水時間;證據4可以證明斯威特茲爾救助亞洲有限公司(SvitzerSalvageAsiaPte.Ltd)(以下簡稱斯威特茲爾公司)于2010年8月21日出具潛水檢驗報告;證據10理算師聲明可以證明理算師于2013年10月29日出具書面聲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太平船務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簽發(fā)了編號分別為TXGJIXXX00911和TXGJIXXX00969的兩份提單。兩份提單共同記載,托運人黑田明亮制革公司,收貨人中非洋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皮業(yè)公司),裝貨港天津新港,卸貨港吉布提港,船舶為“篤城”輪第KADO037航次。其中編號為TXGJIXXX00911的提單貨物描述為4個20尺集裝箱,內裝3200塑料袋九水硫化鈉,編號為TXGJIXXX00969的提單貨物描述為11個20尺集裝箱和8個40尺集裝箱,11個20尺集裝箱內裝8238包鉻粉、小蘇打、平平加、脫灰劑DE、復鞣劑MAU和復鞣劑HN,8個40尺集裝箱內裝1624包胰酶、浸灰劑LA、卵磷脂303、黑染料、HP加脂劑、滲透劑和L-4加脂劑。根據箱位圖記載,上述23個集裝箱中,2個集裝箱位于4號貨艙甲板上,11個集裝箱位于4號貨艙甲板下,5個集裝箱位于1號貨艙甲板上,5個集裝箱位于1號貨艙甲板下。
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0年6月24日簽發(fā)了編號分別為8100110104107010000006和8100110104107010000007兩份貨物運輸保險單。上述保險單共同記載,被保險人黑田明亮制革公司、裝載運輸工具“篤城”輪第KADO037航次,啟運日期2010年6月22日,從天津新港至吉布提港。編號為8100110104107010000006的保險單的保險金額為1125319.58美元,編號為8100110104107010000007的保險單的保險金額為95744美元。
“篤城”輪于2010年6月22日在天津新港啟運,于6月30日約04:31時在從南沙駛往新加坡的途中在北緯21.55°東經114.05°處與水下礁石發(fā)生觸礁事故,約14:24時于香港外水域長洲島南約2海里處搶灘?!昂V城”輪VDR顯示,04:33:03時,2號貨艙發(fā)出進水警報;04:33:24時,3號貨艙發(fā)出進水警報;04:39:21時,艏側推進器發(fā)出進水警報;05:44:03時,4號貨艙發(fā)出進水警報;17:26:59時,5號貨艙發(fā)出進水警報;23:35時,1號貨艙發(fā)出進水警報。
被告于2010年7月2日通知黑田明亮制革公司,船舶現(xiàn)在香港水域,正由救助人以勞氏救助標準合同進行救助作業(yè),船東、租船人已宣布共同海損并指定查爾斯泰勒理算有限公司(RichardsHoggLindley)(以下簡稱查爾斯理算公司)作為共同海損理算人。截至法庭辯論終結時,理算人尚未出具理算報告。斯威特茲爾公司于2010年8月21日出具潛水檢驗報告,報告記載,“1號艙區(qū)域肋骨左側污水艙區(qū)域內船殼板破裂的延續(xù),但在大小和深度上更加嚴重,可見嚴重變形,但未發(fā)現(xiàn)可見的大型裂縫”。環(huán)球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出具“篤城”輪船舶擱淺后船上貨物受損原因報告。理算人于2012年5月22日通過電子郵件通知原告,涉案貨物中,“很少或者沒有貨物可以被認為是共同海損犧牲”。理算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原、被告出具書面聲明,聲明記載,“基于目前的信息,我們發(fā)現(xiàn)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本次事故引起了任何重大的貨物犧牲,但是在海損理算完成之前,對這一事宜,我們會保持一種開放的態(tài)度……除了對船舶結構造成破壞并致使海水在貨艙之間流動的損害之外,因為船舶沉入污泥較深,導致整個船舶艏部被淹沒,海水通過通風口和其他開放部位進入了1號艙”。
另查明:上述23個集裝箱中,一個位于4艙甲板上的箱號為PCIXXX22255的集裝箱貨物完好,其余22個集裝箱貨物全損。黑田明亮制革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向原告發(fā)出索賠函,雙方于2011年3月2日達成賠償協(xié)議書,原告于2011年3月向黑田明亮制革公司支付保險賠償人民幣698萬元,黑田明亮制革公司于2011年3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兩份保險權益轉讓書。
根據原告訴稱和被告辯稱,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如下:涉案22個集裝箱的貨損原因是船舶觸礁造成的,還是船舶搶灘造成的。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共同海損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原告和被告在庭審中均選擇適用中國法律發(fā)表觀點,故本案適用中國法律。
一、不能排除共同海損的可能性
基于現(xiàn)有的證據材料,本院認為不能排除上述22個集裝箱的部分貨損是船舶搶灘造成的可能性,也就是說,不能排除22個集裝箱的部分貨損構成共同海損的可能性。
對于4號貨艙而言,沒有證據證明進水程度和由此導致的貨損程度。其一,2010年6月30日05:44:03時,4號貨艙發(fā)出進水警報,此時距離觸礁事故約1小時13分鐘;其二,觸礁事故發(fā)生后,船員大致每隔10-20分鐘就對2號貨艙和3號貨艙測量一次水深,然而航海日志和簡要事故記錄均沒有測量4號貨艙水深的記錄;其三,簡要事故記錄記載,06:25時,“4號貨艙前部發(fā)現(xiàn)進水,似乎從船尾進入,船首狀態(tài)良好”,06:35時,“4號貨艙后部無進水,狀態(tài)良好”;其四,11個位于4號貨艙甲板下的集裝箱中,有2個集裝箱位于最低層、2個集裝箱位于底上第二層、1個集裝箱位于底上第四層、4個集裝箱位于底上第五層、2個集裝箱位于底上第六層。因此,現(xiàn)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4號貨艙的全部貨損僅是最初的觸礁造成的損害而導致海水持續(xù)進入艙室的后果。
對于1號貨艙而言,現(xiàn)有證據材料不能排除船舶在污泥上有意搶灘的最初階段對1號貨艙所在位置的船殼造成進一步損壞的可能性。一方面,雖然潛水調查報告記載,“1號艙區(qū)域肋骨左側污水艙區(qū)域內船殼板破裂的延續(xù)……但未發(fā)現(xiàn)可見的大型裂縫”,但沒有證據顯示觸礁導致的1號貨艙所在位置的船殼破裂的程度;另一方面,現(xiàn)有證據材料中缺少搶灘時的潮汐記錄,以及船舶進塢維修的船檢報告和維修記錄,難以對1號貨艙所在位置的船殼破裂情況做出準確判斷。
此外,“篤城”輪承運的23個集裝箱中,有2個集裝箱位于4號貨艙甲板上,5個集裝箱位于1號貨艙甲板上。箱號為PCIXXX22255的集裝箱位于4號貨艙甲板底上第3層,其貨物未遭受損失,其余6個集裝箱的貨物全損。對于上述艙面貨而言,一方面,艙面貨的貨損基本可以排除是最初的觸礁造成的損害而導致海水持續(xù)進入艙室的后果;另一方面,遭受貨物全損的6個集裝箱中,1個集裝箱位于4號貨艙甲板蓋上1層,1個集裝箱位于1號貨艙甲板蓋上3層,4個集裝箱位于1號貨艙艙蓋1層,現(xiàn)有證據材料不能排除上述艙面貨損失與潮汐有關。
二、目前不宜對是否構成共同海損做出司法認定
基于以下三點理由,本院暫不宜對涉案貨損是否構成共同海損做出認定。其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于訴至法院的共同海損糾紛,首先應采取當事人自行委托或者法院委托的方式委托理算人進行共同海損理算;其二,理算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雙方當事人出具的書面聲明記載,“對這一事宜,我們會保持一種開放的態(tài)度”,理算人并未正式將涉案的22個集裝箱的貨損完全排除于共同海損之列;其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當理算人正式出具理算報告之后,原告有權對理算報告提出異議,經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由原委托人或法院通知理算人補充理算或重新理算。
綜上所述,現(xiàn)有證據材料不能排除22個集裝箱的部分貨損構成共同海損的可能性。理算人應當查詢搶灘時的潮汐表和船舶進塢維修的船檢報告和維修記錄等材料,以查明涉案貨物受損的真正原因。由于理算人并未正式將涉案的22個集裝箱的貨損完全排除于共同海損之列,因此在理算報告出具之前,本院暫不宜對涉案貨損是否構成共同海損做出認定,更不宜做出共同海損分攤的裁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0660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某保險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太平船務有限公司(PACIFICIXXXRNATIONALLINES(PRIVATE)LIMITED)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訴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就不服一審判決的數額交納上訴費(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天津天誠支行;賬號:022005010********;戶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機關財務科)。逾期,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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