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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欽州恒源石化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1年08月18日
  • 16:44
  • 來源:
  • 作者:

案號:(2017)桂72民初341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欽州恒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欽州市永福西大街**號時代名城*樓****號房。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南寧市青秀區(qū)古城路**號香江花園*號樓**樓。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廣西欽州恒源石化有限公司(下稱恒源公司)訴被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蘇斌、勞建明、人民陪審員趙裕珩組成合議庭,但因工作原因合議庭變更為由審判員蘇斌、周誠敏、人民陪審員秦曉斐組成,于10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恒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鄺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恒源公司訴稱:2014年12月,原告恒源公司為其所屬的“恒源油8”輪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險。2015年10月7日,“恒源油8”輪裝載1500噸汽油從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運往江蘇南京市。10月14日,該輪航行至長江張家港時,江面有霧能見度較差,當船長發(fā)現(xiàn)可能碰撞其他船舶時,立即采取轉(zhuǎn)舵、緊急停車等等緊急避碰措施,避免了可能發(fā)生的嚴重碰撞事故。但因采取上述應急措施導致主機飛車,主機嚴重損壞失去動力。從而產(chǎn)生了搶險拖輪費470600元,更換主機配件費用514890元,船舶修理費431900元,貨物搶險過駁費112500元,共152989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向原告恒源公司賠償1429890元。但被告某保險公司卻以本案并未發(fā)生本保單約定的保險事故為由拒賠。綜上所述,請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恒源公司賠償保險金142989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4.75%,自2016年1月19日起暫計至2017年1月19日,以后利息另計);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的是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保險責任范圍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予以確定;二、原告恒源公司沒有就其起訴狀所述事實依據(jù)完成舉證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三、原告恒源公司請求所稱“恒源油8”輪的費用,沒有依法進行舉證,也沒有就其合理性及屬于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進行舉證,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


原告恒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保險單,證明原告恒源公司就“恒源油8”輪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


證據(jù)2、保險條款,證明碰撞屬于保險責任;


證據(jù)3、航海日志;


證據(jù)4、輪機日志;


證據(jù)5、船長陳述;


證據(jù)6、輪機長陳述;


證據(jù)7、現(xiàn)場查勘詢問筆錄;


以上證據(jù)3-7,證明原告恒源公司運輸汽油至張家港水域時,為避免碰撞采取緊急倒車的措施導致船舶受損;


證據(jù)8、主機檢測及修理意見,證明主機飛車是因為緊急倒車所致;


證據(jù)9、工業(yè)品買賣合同及其收據(jù)和發(fā)票,證明原告恒源公司因更換零件損失了514890元;


證據(jù)10、修理費報價單(356000元);


證據(jù)11、修理費報價單(328500元);


以上證據(jù)10-11,證明原告恒源公司選擇報價較低的公司修理船舶。


證據(jù)12、修理增加項目及費用單,證明增加修理的項目費用為103400元;


證據(jù)13、修理費收據(jù),證明原告恒源公司支付了修理費431900元;


證據(jù)14、拖輪費用確認單和發(fā)票,證明原告恒源公司支付了在張家港發(fā)生的拖輪費198600元;


證據(jù)15、拖輪費收據(jù),證明原告恒源公司支付了在南通港發(fā)生的拖輪費272000元;


證據(jù)16、過駁費收據(jù),證明原告恒源公司支付了貨物過駁費11萬元;


證據(jù)17、原告恒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往來郵件及其附件,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擬打算賠付原告恒源公司;


證據(jù)18、原告恒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往來郵件和公估公司拒賠意見,證明公估公司代表被告某保險公司以原告恒源公司避免了碰撞,從而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為由拒賠,同時證明公估公司通過對事故的查勘和調(diào)查,在公估報告第二頁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明確確認由于當時江面有霧,能見度差,船長發(fā)現(xiàn)可能碰撞到前面船舶時,為了避讓立即采取停車緊急轉(zhuǎn)舵等應急措施,從而避免了嚴重事故,但在采取應急措施過程中,突然發(fā)生主機飛車,主機嚴重損壞失去動力,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查明了本案事故經(jīng)過,郵件發(fā)件人是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業(yè)務經(jīng)理孫承建;


證據(jù)19、《拒賠通知書》,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以原告恒源公司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為由拒賠;


證據(jù)20、船舶所有權證書;


證據(jù)21、聲明函;


以上證據(jù)20-21,證明原告恒源公司為索賠權利人;


證據(jù)22、海上貨輪適航證書,證明事故船為海輪應適用《海商法》;


證據(jù)23、證人鄭某的證人證言。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zhì)證認為:對證據(jù)1-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無異議;對證據(jù)3的三性有異議,航海日志記載的重大事項一欄沒有任何人的簽字確認,重大事項記錄的筆跡并不屬于駕駛員和船長,重大事項記錄欄的記錄內(nèi)容不可采信;對證據(jù)4的三性有異議,該記錄內(nèi)容是虛假的,輪機日志的記載0910時主機調(diào)速器故障發(fā)生飛車,造成第四缸鏈杠瓦燒壞,停留在張家口錨地修理,航海日志0930時記錄主機失控;對證據(jù)5-6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船長、輪機長的陳述也是虛假偽造的;對證據(jù)7的真實性無異議,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陳述是虛假的;對證據(jù)8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出具意見的主體并不具有主機故障的鑒定資質(zhì),所以其意見和鑒定結果不能作為依據(jù);對證據(jù)9無法確認其真實性,發(fā)票金額是514890元但實際金額是39萬多元;對證據(jù)10-13的真實性不予確認,修理費和修理過程沒有通報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證據(jù)14的真實性無異議,該票據(jù)不是海事局出具的,與本案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證據(jù)15-16的真實性有異議,均是收據(jù)并無銀行轉(zhuǎn)賬憑證;對證據(jù)17-19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證據(jù)18不是定稿的公估報告,沒有蓋章確認不應作為證據(jù);對證據(jù)20-22,如有原件核對才能確認其真實性;對證據(jù)23的真實性有異議,船長陳述中對事故過程的描述與能見度的記載自相矛盾。


被告質(zhì)證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以支持其抗辯理由:


證據(jù)1、2013年《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單》,證明原告恒源公司于2013年起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原告恒源公司在2014年12月27日的投保屬于續(xù)保行為;


證據(jù)2、2013年《沿海內(nèi)河船舶投保單》,證明原告恒源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就“恒源油8”輪投保了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就保險條款及附加條款的內(nèi)容向原告恒源公司做出了明確說明;


證據(jù)3、2014年《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單》及發(fā)票,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原告恒源公司在2014年12月27日的投保屬于續(xù)保行為,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恒源公司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


證據(jù)4、2014年《沿海內(nèi)河船舶投保單》,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已就保險條款及附加條款的內(nèi)容向其做出了明確說明;


證據(jù)5、2015年10月13日、14日的航海日志,證明原告恒源公司陳述的事實過程是虛假的。


原告恒源公司質(zhì)證認為:對證據(jù)1-4的真實性無異議,不承認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盡到解釋說明的義務。從未收到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保險條款是起訴時在網(wǎng)上打印,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向原告恒源公司提交過保險條款。對證據(jù)5的三性并無異議,但航海日志中記錄小故障屬表述不當,是換油后試車,船舶運轉(zhuǎn)正常。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對原告恒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2,被告某保險公司并無異議,故本院確認其真實性,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對證據(jù)3,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其真實性有異議,但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相反的證據(jù)進行佐證,但該證據(jù)的重大事項記錄中并無船長或大副的簽名,且該筆跡與其余的記載內(nèi)容、簽名并不一致,故除重大事項記錄中的內(nèi)容外的其余內(nèi)容本院均予以確認其真實性,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jù);對證據(jù)4、9、14、17-19,被告某保險公司雖提出異議,但被告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相反的證據(jù)進行佐證,故本院確認其真實性,作為本案的證據(jù)使用;對證據(jù)5-6,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屬虛假,原告恒源公司未能提交其他證據(jù)進行佐證,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對證據(jù)7,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其有異議,但系公估公司對鄭某所做的筆錄,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作為本案的證據(jù)使用;對證據(jù)8,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其證明內(nèi)容存在異議,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有分歧的證明內(nèi)容,將結合全案證據(jù)綜合予以認定;對證據(jù)10-13、15、16,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且原告恒源公司并無其他證據(jù)佐證,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對證據(jù)20-22,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對其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交相反的證據(jù)進行佐證,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證據(jù)23,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其真實性有異議,且與證據(jù)記載不符,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5,原告恒源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內(nèi)容有異議,故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有分歧的證明內(nèi)容,將結合全案證據(jù)綜合予以認定。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2013年12月27日,原告恒源公司就其所有的“恒源油8”輪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一切險)。12月27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恒源公司出具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單,保險期限從2013年12月28日零時起至2014年12月27日24時止。


2014年12月27日,原告恒源公司就其所有的“恒源油8”輪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內(nèi)容如下:被保險人為原告恒源公司,建造時間2013年7月12日,總噸2068噸,保險金額37409184元,險別名稱一切險;免賠額(率)為本保險對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及碰撞、觸碰責任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為10萬元或損失金額的20%,本保險對全損或推定全損每次事故免賠率為20%。保險費224455.1元;投保險別和條款為中銀保險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一切險);保險期限從2014年12月28日零時至2015年12月27日24時止;特別約定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欽州分行;投保人聲明:本人所填寫的投保單已附投保險別對應的保險條款。本投保單及所填各項內(nèi)容屬實,同意以本投保單作為保險人簽發(fā)保險單的依據(jù)及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投保人確認在填寫投保單時,保險人已就保險條款及附加條款(包括免除保險人責任的部分)的內(nèi)容向投保人做了明確說明。原告恒源公司在投保人簽章處蓋章予以確認。


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具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保險單,內(nèi)容如下:鑒于投保人已向本公司投保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并按本保險單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同意按《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特立本保險單為憑。與本保險有關的附加條款、特約條款、批單以及投保單是本保險單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原告恒源公司,船舶名稱“恒源油8”,船舶種類成品(原)油輪(一類),航程從解纜/起錨至系纜/拋錨止,承保條件中銀保險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一切險);保險費交付日期第一期保險費224455.1元于2015年1月12日前交清,爭議解決方式為訴訟。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內(nèi)容如下:保險責任。第一條、全損險,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fā)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崩崖、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災、爆炸;三、碰撞、觸碰;四、擱淺、觸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六、船舶失蹤。第二條、一切險。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下列責任和費用: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物體發(fā)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間內(nèi)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屬于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guī)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guī)則》辦理。保險船舶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本保險負責賠償。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2015年1月12日。原告恒源公司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了224455.1元保險費。10月13日,“恒源油8”輪的航海日志記載2330時,主機有小故障報吳淞交管,過十分鐘做好報交管。10月14日,“恒源油8”輪的航海日志記載:0800時,天氣為半晴,能見度為6,氣溫為干23,風向為東北風4級,云量為高積云,波浪為東北2級;0900時航速7.8節(jié),0930時主機失控報交管拋錨。同日,“恒源油8”輪的輪機日志記載0910時主機調(diào)速器故障發(fā)生飛車,造成第四缸連桿瓦燒壞,停留在張家口錨地修理。


2016年9月6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恒源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內(nèi)容如下:出險原因發(fā)生主機飛車,主機嚴重損壞失去動力,事故產(chǎn)生施救費、主機修理費。拒賠或注銷理由為本案并未發(fā)生本保單約定的保險事故,而是由于柴油機飛車造成柴油機本身損壞并致使船舶失去動力、無法正常航行而發(fā)生的拖輪費、柴油主機更換配件費、船廠維修費、汽油過駁運輸費用,本次事故保險責任不成立。


2017年8月18日,防城港市鴻潤船務有限公司(下稱鴻潤公司)出具聲明函,內(nèi)容:鴻潤公司聲明“恒源油8”輪登記所有人雖為該司和原告恒源公司,但就該輪在2015年10月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索賠一案,統(tǒng)一由原告恒源公司行使保險索賠的全部權益。該公司在該聲明函上蓋章予以確認。


另查明,“恒源油8”輪,船籍港防城港,船舶種類為油船,建成日期為2013年7月12日;總長78.8米,型寬14米,型深6.8米,總噸2068噸,凈噸1158噸,船舶所有人鴻潤公司、原告恒源公司,取得所有權時間為2013年8月12日。


本院認為:


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之規(guī)定,原告恒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屬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在保險合同簽訂后,原告恒源公司也依約支付了保險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結合本院認定的證據(jù)和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認為原告恒源公司并未實際發(fā)生碰撞事故,亦未產(chǎn)生因避免碰撞事故的發(fā)生而導致船舶受損的情況,原告恒源公司的訴請不能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原告恒源公司的保險標的物“恒源油8”輪并未發(fā)生碰撞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下稱《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之規(guī)定,案涉保險的險別系船舶一切險,在保險條款中船舶一切險的賠付范圍包括有碰撞或觸碰。本案中,案涉保險合同的保險物“恒源油8”輪并未實際碰撞任何船舶或其他設施,且原告恒源公司亦認可未實際發(fā)生碰撞事故,故“恒源油8”輪并未實際發(fā)生保險合同和法律意義上的保險事故。


第二,本案的關鍵就是是否系原告恒源公司訴稱其為避免碰撞危險而導致船舶損失的情況存在。根據(jù)《海商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根據(jù)合同可以得到賠償?shù)膿p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費用,為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程度而支出的檢驗、估價的合理費用,以及為執(zhí)行保險人的特別通知而支出的費用,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之外另行支付”之規(guī)定,首先,原告恒源公司訴稱“恒源油8”輪航行至長江張家港時,江面有霧能見度較差;但在“恒源油8”輪的航海日志中并未見到有此記載,航海日志記載的是0800時的天氣為半晴、能見度為6、風向為東北風4級,0900時的航速7.8節(jié)。事發(fā)當時的能見度為6風向為東北風4級,證明事發(fā)當日的天氣應當良好,且能見度較高時航速才能達到7.8節(jié),所以原告恒源公司所稱的事發(fā)當時存在濃霧的證據(jù)與事實并不相符。其次,在“恒源油8”輪的航海日志中記載的是0930時主機失控報交管拋錨,而輪機日志記載0910時主機調(diào)速器故障發(fā)生飛車,兩份最能還原主機發(fā)生故障時情境的重要書面材料所記載的時間上存在矛盾之處,且在航海日志中記載該船的主機在事發(fā)前一晚亦曾發(fā)生過故障,所以原告恒源公司并未能舉證證實主機的損壞并非自身的故障問題。最后,原告恒源公司訴稱當船長發(fā)現(xiàn)可能碰撞其他船舶時,采取緊急停車等緊急措施,避免了可能發(fā)生的嚴重碰撞事故。但原告恒源公司所稱在航海日志的主項中并未發(fā)現(xiàn)有相關記載,而是在航海日志的重大事項記錄中進行記載,該記載并無船長或大副的簽名,且該筆跡、顏色與當頁其余的記載內(nèi)容、簽名均不一致,原告恒源公司未能就此提交其他證據(jù)進一步證明。原告恒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向有關管理部門申報事故處理的任何材料。故原告恒源公司提出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其賠償保險費的訴訟請求,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廣西欽州恒源石化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14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廣西欽州恒源石化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賬號:20×××77,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南寧市萬象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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