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合伙經營擔保公司,因擔保公司涉嫌套路貸等犯罪,部分合伙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合伙經營造成虧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合伙人發(fā)生巨額的法律費用支出。該合伙人可要求其他合伙人按比例分擔經營虧損及相關法律費用嗎?請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顧
(一)背景介紹:擔保公司涉嫌套路貸、非法拘禁等,相關人員被定罪判刑
劉某為A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實際控制人。A擔保公司對外開展房產擔保借款業(yè)務。
2016年7月,被害人宋某夫婦因資金周轉進行房產抵押貸款,劉某等人對宋某夫婦二人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逼迫宋某夫婦二人把房產辦理過戶。后宋某夫婦二人將劉某等人舉報至公安機關。
后公安機關將A擔保公司包括劉某等在內的多人抓獲。經公安偵查,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后經法院審理,認定劉某等人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處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案中案:彭某騙取劉某妻子款項500余萬元涉嫌詐騙犯罪被定罪判刑
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劉某的朋友彭某得知上述情況后,向劉某妻子表示,自己認識公檢法相關人士,可以花錢聘請律師為劉某脫罪。
彭某獲得劉某妻子的信任后,前后從劉某妻子手里騙取了價值500余萬元的錢物。
后因劉某被批捕,劉某妻子意識到彭某的話不可信,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彭某即被抓獲。
后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2月,經法院審理,最終法院判決認定彭某詐騙劉某妻子錢財,數(shù)額巨大,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責令退賠經濟損失500萬元等等。
(三)劉某起訴主張:請求法院判令合伙人共同分擔擔保公司的經營虧損、法律費用等
近期,劉某將與自己合伙經營擔保公司生意的張某起訴至法院。
劉某起訴主張合伙糾紛案件,請求法院判令張某返還合伙資金及不應收取的利息分成700萬元、合伙經營虧損200萬元,合伙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支出的包含律師費等在內的220萬元等共計1100余萬元。
劉某起訴的事實與理由:
劉某主張:
劉某與張某系同鄉(xiāng)關系,劉某經營A擔保公司,張某為學校在編教師。張某得知劉某的生意利潤豐厚,主動提出加入劉某的生意。
雙方約定,A擔保公司需要贖樓資金時,由張某將其資金轉入劉某的賬戶,對外出借的利息收入,扣除業(yè)務人員的提成后,雙方平分。
從2013年雙方開始合作,發(fā)生了多單生意往來,經核算,張某取得的利息分成約有800余萬元。
因劉某經營的A公司被認定為套路貸,眾多借款人不再償還借款,造成直接損失1000萬元,根據總流水測算,張某應承擔其中的200萬元;
因合伙涉刑事犯罪,聘請律師支出700余萬元,張某應按比例承擔其中的三分之一約220萬元。
雙方之間的合伙被認定為職業(yè)放貸,張某為在編教師,利息超過6%以上的部分應予以返還等等。
劉某起訴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張某價值1250萬元的財產。根據法律規(guī)定,劉某須提供保全擔保,其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
對于這樣的案件,我們保險公司能承保嗎?
二、案件的分析點評:本案原告的訴求不具有合法的法律基礎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生效判決的履行
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將來生效的判決有財產可履行。如果原告的訴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就沒有保全的必要性。那么,本案劉某的訴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從表面上看,劉某主張的要求合伙體的其他合伙人共同按比例分擔損失,貌似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訴求有合法的法律基礎嗎?
從劉某在起訴狀里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以及關聯(lián)案件的刑事判決書可以看出,劉某的訴求,屬于犯罪團伙里,成員之間的利益劃分問題。這樣的訴求,經仔細分析,就會發(fā)現(xiàn),因不具有合法的法律基礎,將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本案原告訴求的合理性分析
我國《民法典》第3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從這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法律保護的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非法權益并不會得到保護。合法,講的就是要有合法的法律基礎。
本案中,劉某主張的要求被告承擔的費用,大部分涉嫌為非法:
首先,A公司已經被認定為經營套路貸,而因套路貸取得的收入也是非法的;
而劉某主張的第一項要求對方承擔的,就是套路貸的損失。
其次,關于A公司相關人員涉嫌刑事犯罪花費的律師費用的支出。
從案中案可以看出,劉某花費的律師費用,有500萬元是被人詐騙的,法院已經判決彭某對劉某的妻子進行返還了。如果彭某事實上無法返還,此部分的損失和風險,也應由劉某妻子自行承擔,與其他合伙人無關。
就其他的律師費用,因系A公司的相關人員包括劉某在內涉嫌犯罪的正常費用支出,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合伙人作為刑事犯罪的漏網之魚,并無分擔損失的法律義務。因此也不具有要求分擔此部分費用的法律基礎。
第三,本案張某獲得的收入問題的定性:受害人主張或國家追繳的范疇
本案張某獲得了套路貸的利息,這些屬于不合法的收入,屬于套路貸的受害人主張權利的范圍,或者說,如果被法院查實,也屬于國家追繳的范疇,即使張某做了漏網之魚沒被追繳,也不代表劉某有權利主張。
綜上,劉某因從事非法生意造成損失,屬于涉嫌犯罪行為的成本和代價,不可能在同案犯成員之間按比例進行分配。也就是劉某的起訴沒有合法的權利基礎。
綜上,本案原告劉某的訴求不具有合法的法律基礎,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低,保全錯誤風險高,故我們作出拒保的結論。
最后崔老師仍要碎碎念,承保訴責險,價值觀很重要,堅持正確的價值導向,會讓我們避免在承保中犯錯涉險。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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