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濱、華某保險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廬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浙0122刑初**號
公訴機關(guān)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濱,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桐廬縣(戶籍所在地:浙江省諸暨市)?,F(xiàn)羈押于桐廬縣看守所。
辯護人何某某,浙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桐廬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華某,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桐廬縣?,F(xiàn)羈押于桐廬縣看守所。
辯護人申屠某某,浙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桐廬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檢察院以杭桐檢二部刑訴〔20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濱、華某犯保險詐騙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當(dāng)庭宣告判決。桐廬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鑫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濱及其辯護人何某某、被告人華某及其辯護人申屠某某到庭參加訴訟。
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濱、華某為非法獲取保險金,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具體如下:
(一)2019年6月26日14時25分許,被告人胡某濱駕駛浙D×××××轎車、被告人華某駕駛浙J×××××轎車至桐廬縣??低暱萍紙@公交車站附近,以故意撞車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胡某濱讓羅某頂包。后人保財險桐廬支公司定損后賠付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胡某濱分得人民幣900元,被告人華某分得人民幣1100元。
(二)2019年6月30日20時03分許,被告人胡某濱駕駛浙D×××××轎車、被告人華某駕駛浙A×××××轎車至紹興市諸暨市公交車站附近,以故意撞車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后人保財險桐廬支公司定損后賠付人民幣17604元,其中被告人華某分得人民幣1500元。
(三)2019年7月25日13時27分許,在桐廬縣旁,被告人胡某濱駕駛浙D×××××轎車故意碰撞浙A×××××轎車制造交通事故。后人保財險桐廬支公司定損后賠付被告人胡某濱人民幣1200元。
(四)2019年7月31日12時40分許,被告人胡某濱駕駛A6B1R5轎車至桐廬縣老世紀(jì)聯(lián)華超市地下停車庫,故意碰撞浙J×××××轎車制造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胡某濱讓羅某頂包。后人保財險桐廬支公司定損后賠付人民幣1470元。
(五)2019年7月31日16時許,被告人胡某濱駕駛浙D×××××轎車、被告人華某駕駛浙J×××××轎車至桐廬縣,以故意撞車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后永安保險桐廬支公司對浙D×××××轎車定損14000元人民幣,對浙J×××××轎車定損8900元人民幣。后被告人胡某濱、華某均未到保險公司索賠。
(六)2019年8月22日16時許,被告人胡某濱駕駛浙G×××××轎車、被告人華某駕駛浙J×××××轎車至桐廬縣康樂小區(qū),以故意撞車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胡某濱讓羅某頂包。當(dāng)日平安保險桐廬支公司定損后賠付人民幣1000元。
(七)2019年8月26日19時41分許,被告人胡某濱駕駛浙A×××××轎車至桐廬縣口,故意碰撞浙G×××××轎車制造交通事故,事后分別讓羅某、李華東頂包。當(dāng)日,在桐廬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事故時案發(fā)。后平安保險桐廬支公司對浙A×××××轎車定損人民幣13000元,對浙G×××××轎車定損人民幣115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胡某濱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華某主動到案并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其家屬賠償了被害人部分損失。
為證實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yīng)證據(jù),并據(jù)此認(rèn)定,被告人胡某濱、華某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有其他嚴(yán)重情節(ji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保險詐騙罪。被告人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濱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華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濱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華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為此,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胡某濱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濱在部分犯罪事實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并簽字具結(jié),認(rèn)罪態(tài)度好。故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華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在部分犯罪事實中未實際索賠,系犯罪中止;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華某已退賠被害單位部分損失,認(rèn)罪態(tài)度好,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并簽字具結(jié)。故請求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桐廬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濱、華某犯保險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rèn)。
另查明,被告人華某的家屬已退賠給被害單位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人民幣7621元(其中RDZA20193301000014****案件1100元、RDAA2019330100001****案件6521元),退賠給被害單位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人民幣1000元(9460000270010579****案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濱、華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人當(dāng)庭出示、宣讀的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駕駛證和行駛證復(fù)印件、汽車租賃合同、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rèn)書、機動車車輛保險定損報告;證人奚某、李某、孫某、鐘某、羅某等人的證言;扣押筆錄;被告人胡某濱、華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rèn)定。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胡某濱、華某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有其他嚴(yán)重情節(ji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保險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在部分犯罪事實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且已退賠給被害單位部分損失,故予以減輕處罰。辯護人所提從犯、自首、退賠損失及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的相關(guān)意見,予以采納。關(guān)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華某在部分犯罪事實中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華某并非自動放棄犯罪,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故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胡某濱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部分犯罪事實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且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從輕處罰的相關(guān)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濱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華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責(zé)令被告人胡某濱、華某繼續(xù)退賠給被害單位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損失人民幣11983元。
四、責(zé)令被告人胡某濱退賠給被害單位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損失人民幣26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岳翠霞
人民陪審員葉忠明
人民陪審員酈衛(wèi)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陳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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