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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險公司反欺詐調(diào)查人員卻去騙保,最后獲刑5年

  • 2021年03月16日
  •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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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訴機關某省某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X,男,漢族,初中文化,某省某市人,戶籍地某省某市裕華區(qū),現(xiàn)住某省某市長安區(qū)。2018年6月27日涉嫌犯保險詐騙罪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日由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王某,某??坡蓭熓聞账蓭?。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余X,男,漢族,中專文化,某省某市人,經(jīng)商,戶籍地及現(xiàn)住某省某市長安區(qū)。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日由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靳X,男,漢族,大專文化,某省某市人,系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車險調(diào)查員,戶籍地某省某市,現(xiàn)住某省某市裕華區(qū)。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日由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楊X,男,漢族,初中文化,某省某縣人,戶籍地某省衡水市某縣,現(xiàn)住某省某市長安區(qū)。2018年6月27日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日由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某市第一看守所。

某省某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某省某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靳X、張X、楊X、余X犯保險詐騙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冀0104刑初42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X、余X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訊問原審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決認定:

(一)被告人靳X系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車險調(diào)查員,被告人張X,被告人楊X,三人因保險修車而相識。被告人余X因修車與被告人靳X、張X、楊X相識。2016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靳X、張X、楊X、余X單獨或結伙駕駛四人投保的車輛采用駕車相互碰撞,或利用暴雨天氣將車開入積水中造成水淹車假象等方式,制造多起虛假的交通事故,以騙取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險事故賠償金。在被告人楊X參與的犯罪中,楊X為張X參與保險詐騙提供幫助。

1、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靳X駕駛冀A×××××寶馬轎車、被告人張X駕駛冀A×××××高爾夫轎車、楊X駕駛冀A×××××雪佛蘭轎車在某市交口處人為故意碰撞制造交通事故,騙取由被告人張X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公司某分公司賠償金人民幣86500元,所得錢款由被告人靳X、張X分配。案發(fā)后,被告人靳X已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公司某省分公司退賠人民幣86500元。

2、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靳X駕駛遼A×××××寶馬轎車、被告人余X駕駛冀A×××××凱迪拉克SUV在某市米處人為故意碰撞制造交通事故。騙取由被告人余X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金人民幣28300元,所得錢款由被告人余X、靳X分配。案發(fā)后,被告人靳X已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退賠人民幣26200元,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臺分公司退賠人民幣2100元。

3、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張X得到被告人余X的電話通知,得知某市靈壽縣縣城下大雨,街面水深可以淹車后,張X將自己的冀A×××××奔馳轎車開到靈壽縣正南南大街汽車站門前積水處,造成水淹車事故,騙取該車投保的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流支公司保險賠償金人民幣20512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張X已退賠人民幣205120元。

4、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余X趁某市靈壽縣縣城下大雨,街面水深可以淹車,遂將自己的冀A×××××凱迪拉克轎車故意開進某市靈壽縣正南南大街水中,造成水淹車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余X向某鐵路運輸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8686元,某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賠償余X保險金人民幣77686元。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上訴后,某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撤銷某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書,發(fā)還某鐵路運輸法院重新審理。被告人余X因涉嫌犯保險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訴訟代理人張圓向某鐵路運輸法院申請撤訴。

5、2017年10月10日,由被告人余X、張X駕駛晉C×××××路虎發(fā)現(xiàn)SUV汽車,被告人楊X駕駛猛禽汽車隨后接應,在某市裕華區(qū)新元高速橋下將被告人余X的晉C×××××路虎發(fā)現(xiàn)SUV故意開進積水。隨后,被告人余X向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報案(車輛承保價值人民幣544180元)。被告人余X等人經(jīng)過某中正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車損失金額為人民幣494180元。被告人余X等人準備依據(jù)評估結論向某鐵路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車輛登記地沒在某,某鐵路法院沒有管轄權,沒有向該院提起民事訴訟。

6、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靳X駕駛冀A×××××豐田凱美瑞轎車,被告人張X駕駛冀A×××××奔馳轎車,被告人楊X駕駛冀A×××××奧迪Q5轎車在京昆高速某市正定縣與靈壽縣交界處人為故意碰撞制造三車追尾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靳X偽造虛構的“某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某支隊平山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騙取由被告人張X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公司某分公司賠償金人民幣36750元,所得錢款由被告人張X、靳X分配。案發(fā)后,被告人靳X已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公司某分公司退賠人民幣36750元。

綜上,被告人靳X共騙取保險賠償金151,550元;被告人張X共騙取保險賠償金822,550元(其中既遂328,370元,中止494,180元);被告人楊X共騙取保險賠償金617,430元(其中既遂123,250元,中止494,180元);被告人余X騙取保險賠償金601,166元(其中既遂28,300元、未遂78,686元、中止494,180元)。

(二)2016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靳X伙同被告人張X、楊X、余X四人,駕駛他人投保的車輛采用駕車相互碰撞的方式,制造多起虛假的交通事故,以騙取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股份有限公司保險事故賠償金。在被告人楊X參與的犯罪中,楊X為靳X、張X提供幫助。

1、2016年9月8日,被告人靳X為了對冀A×××××凱迪拉克轎車、冀A×××××福克斯轎車進行維修,由靳X駕駛冀A×××××凱迪拉克轎車,靳X安排被告人楊X駕駛被保險人郜青梅的冀A×××××??怂罐I車,二被告人在某市人為故意碰撞制造了兩車碰撞交通事故,騙取郜青梅投保的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新華區(qū)支公司保險理賠金人民幣752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靳X已向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退賠人民幣7520元。

2、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靳X、張X為了對冀A×××××福克斯轎車進行修理,二人駕駛晉C34614保時捷轎車,安排被告人楊X駕駛被保險人顧正生冀A×××××??怂罐I車,在石黃高速黃驊方向路段289KM+100M處人為故意制造了兩車碰撞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靳X變造“某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某支隊藁城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騙取顧正生投保的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新華區(qū)支公司保險理賠金人民幣49394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靳X已向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退賠人民幣49394元。

3、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靳X駕駛遼A×××××寶馬車,被告人張X駕駛被保險人郭某冀A×××××馬自達轎車在某市長安區(qū)交口人為故意制造兩車碰撞事故,騙取郭某投保的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新華區(qū)支公司保險理賠金人民幣139000元。所得錢款由被告人靳X、張X分配。案發(fā)后,被告人靳X已向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市中心支公司退賠人民幣139000元。

4、2017年9月8日,被告人靳X駕駛被保險人張秉意冀A×××××寶馬轎車、被告人余X駕駛晉C×××××路虎SUV在新元高速元氏方向路段47KM處人為故意制造追尾交通事故,并由被告人靳X偽造“某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某支隊高邑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張秉意的名義向某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索賠人民幣81898元,后因偽造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發(fā)現(xiàn)撤訴。

綜上,被告人靳X利用他人投保車輛騙取保險賠償金既遂195,914元,未遂81,898元;被告人張X利用他人投保車輛騙取保險賠償金188,394元;被告人楊X利用他人投保車輛騙取保險賠償金56,914元;被告人余X利用他人投保車輛騙取保險賠償金81,898元(未遂)。

2018年6月26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維明刑警隊將被告人靳X、張X、楊X、余X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靳X、張X、楊X、余X當庭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靳X、張X、楊X、余X供述,證人韓某、石某、張某、郭某等證言,授權委托書、營業(yè)執(zhí)照、報案材料、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民事訴訟卷宗、賠款收據(jù)、計算書列表,事故照片、駕駛證行駛證照片,出險車輛信息表、保險損失計算書、機動車輛估損單、通話記錄截屏,暴雨證明、交警部門證明,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fā)還清單、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及光盤,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靳X、張X、楊X、余X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其中被告人靳X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張X、楊X、余X情節(jié)嚴重,四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被告人靳X、張X、楊X、余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靳X、張X、余X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楊X數(shù)額較大。四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辯護人劉旭偉、張建民辯稱,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項事實中,楊X、余X作為駕駛員,在保險合同中可以視為收益人,楊X、余X符合保險詐騙罪的主體要件,被告人楊X、余X在該項指控中也應構成保險詐騙罪。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是保險詐騙罪情形之一,被告人楊X、與余X在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項事實中,既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險人,辯護人劉旭偉、張建民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項系保險詐騙罪的意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辯護人劉旭偉辯稱,公訴機關第(一)項第(5)項的犯罪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已著手實施犯罪,認定騙取保險金544,180元,證據(jù)不足,該項指控不應認定為犯罪。原審法院認為,關于該項指控,被告人余X、張X等人在事故發(fā)生后,已向保險公司報案,并通過評估,以損失金額494,180元,準備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管轄問題,沒有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人余X、靳X等人為騙取保險金已開始著手實施犯罪,辯護人劉旭偉關于該項指控不構成犯罪的辯稱,原審法院不予支持。該項指控的犯罪金額應認定為人民幣494,180元。被告人余X、張X、楊X在該項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辯護人劉旭偉辯稱,公訴機關第(一)項第(1)項的犯罪事實中,公訴機關指控騙取保險金的數(shù)額應是80,000元,而不是86,500元。3、公訴機關第(一)項第(6)項的犯罪事實中,認定保險詐騙數(shù)額為36,750元證據(jù)不足。原審法院認為,該院依據(jù)被告人靳X、張X供述,保險公司報案材料、賠款收據(jù),綜合認定該兩項指控的犯罪數(shù)額,辯護人劉旭偉上述辯稱,該院不予支持。

辯護人劉旭偉辯稱,公訴機關指控楊X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證據(jù)不足,楊X開車救援的行為不屬于刑法上的幫助行為。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X作為被告人張X的員工,明知張X、靳X、余X等人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而為他們提供幫助,與被告人張X、靳X、余X等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其行為構成犯罪。但被告人楊X在幫助犯罪中,沒有獲利,可以認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辯護人劉明辯稱,公安機關不掌握公訴機關第(一)項第(6)項中靳X偽造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靳X系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被告人靳X主動交代偽造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犯罪事實系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已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系坦白,不應認定為自首。

辯護人劉明、張建民辯稱,公訴機關第(二)項第(4)項的犯罪事實中,被告人靳X是主動撤訴的,應為犯罪中止。原審法院認為,某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賠償余X保險金人民幣77686元。華泰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上訴后,某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撤銷某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書,發(fā)還某鐵路運輸法院重新審理。被告人靳X等人因偽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發(fā)現(xiàn)而撤訴,系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實施終了的未遂。辯護人劉明、張進民關于該項指控系犯罪中止的意見,原審法院不予以支持。

辯護人王瑞東辯稱,被告人張X參與靳X、余X的多起犯罪,均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原審法院認為,在被告人張X參與的犯罪中,被告人張X作為汽車修理廠的法人,與靳X、余X相互勾結,通過制造假事故,騙取保險金,并參與分配,被告人張X在共同犯罪中不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辯護人張建民關于從犯的意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辯護人張建民辯稱,公訴機關第(二)項第(4)項、第(一)項第(2)的犯罪事實中,被告人余X系配合靳X進行犯罪,系從犯。原審法院認為,在上述兩項指控中,被告人余X、靳X各自駕駛車輛,互相配合,制造假的交通事故,其中對第(一)項第(2)指控中獲取的保險金,共同進行了分配,被告人余X在共同犯罪中不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辯護人張建民關于上述兩項指控中,被告人余X系從犯的意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靳X、張X、楊X、余X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靳X主動向相關保險公司退賠所參與犯罪所造成的全部損失;被告人張X主動退賠所參與犯罪所造成的其他損失,以上量刑情節(jié),原審法院對被告人靳X、張X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余X在公訴機關第(一)項第(4)項犯罪中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張X、余X、楊X在公訴機關第(一)項第(5)項犯罪中系犯罪中止,被告人靳X、余X在公訴機關第(二)項第(4)項犯罪中系未實施終了的未遂,原審法院依法對相關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靳X在詐騙犯罪中有既遂犯罪,又有未遂犯罪,根據(jù)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的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處罰。達到統(tǒng)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被告人靳X詐騙既遂數(shù)額為195,914元,詐騙未遂數(shù)額為81,898元,依照詐騙罪既遂處罰。被告人靳X詐騙罪未遂部分,原審法院對被告人靳X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原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認定:一、被告人靳X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張X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三、被告人楊X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四、被告人余X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原審被告人張X上訴和辯護人辯護主要提出:一審判決對案件事實沒有核實清楚,判決量刑過重,主要理由:關于犯罪數(shù)額,指控的第一項第(1)起、第(6)起、第二項第(2)起、第(3)起犯罪事實中,靳X利用自身系保險公司員工的身份擴大了理賠金額;張X在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應認定系從犯;認定騙取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205,120元的事實錯誤,認定的騙取保險賠償金既遂328,370元也應減去205,120元;張X主動退還了保險金205,120元。

原審被告人余X上訴主要提出:指控的第一項第(4)起的事實中,其向法院申請立案后就主動撤訴了,應認定構成犯罪中止;整個案件均是以車輛保險合同理賠進行的保險理賠案件,符合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特征,一審判決認定指控的第二項事實中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不當;其在案件中配合制造交通事故,未參加后期理賠事宜,在犯罪中起輔助、配合作用,且涉案數(shù)額較小,同案犯靳X已全額退賠,一審判決認定其犯罪情節(jié)嚴重不當,應認定構成從犯予以從輕處罰。

經(jīng)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與一審相同。上訴人張X、余X和同案被告人靳X、楊X犯保險詐騙罪、詐騙罪的證據(jù)經(jīng)一審質(zhì)證,二審核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張X和辯護人所提認定騙取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205,120元的事實錯誤,認定的騙取保險賠償金既遂328,370元也應減去205,120元的訴辯理由,經(jīng)查,在案的同案犯供述、相關書證、電子證據(jù)檢查工作記錄及光盤等證據(jù)能夠證明張X得知靈壽縣城下大雨積水后故意將涉案車輛開進積水中制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事實,對所提訴辯理由不予采納。關于所提張X主動退還了保險金205,120元的訴辯理由,經(jīng)查一審已認定,不應在二審重復評判。關于所提指控的第一項第(1)起、第(6)起、第二項第(2)起、第(3)起犯罪事實中,靳X利用自身系保險公司員工的身份擴大了理賠金額的訴辯理由,經(jīng)查無充分證據(jù)證實,不予采納。關于所提張X在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應認定系從犯的訴辯理由,經(jīng)查,張X在共同犯罪中積極參與制造交通事故并按比例分得保險金,依法應認定構成主犯,但同時,本案共同犯罪的事實中,多數(shù)由靳X提起犯意,且利用了靳X作為保險公司車險調(diào)查員熟知車險理賠流程的特殊身份,在制造交通事故后由靳X偽造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并向相關保險公司申請及辦理理賠事宜,張X在本案中多起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另,張X在本案中犯二罪,一審判決的并罰刑期偏重,應予糾正。綜上,對張X在量刑時從輕處罰。

關于余X所提指控的第一項第(4)起事實中,其向法院申請立案后就主動撤訴了,應認定構成犯罪中止的上訴意見,經(jīng)查,本起事實系余X參與保險詐騙的犯罪事實被偵查機關發(fā)覺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后未能獲得保險金,非余X主動停止犯罪,對該上訴意見不予采納。關于所提整個案件均是以車輛保險合同理賠進行的保險理賠案件,符合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特征,一審判決認定指控的第二項事實中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不當?shù)纳显V意見,經(jīng)查,指控的第二項事實中,相關被告人不符合保險詐騙罪的犯罪主體身份,對該上訴意見不予采納。關于所提其在案件中配合制造交通事故,未參加后期理賠事宜,在犯罪中起輔助、配合作用,且涉案數(shù)額較小,同案犯靳X已全額退賠,一審判決認定其犯罪情節(jié)嚴重不當,應認定構成從犯予以從輕處罰的上訴意見,經(jīng)查,余X在犯罪中積極參與制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且在第一項第(2)起事實中,余X明確供述其為維修車燈與靳X共同騙保,二人制造交通事故后其從保險公司取得了保險金,其在本次犯罪中積極主動,所起作用大,犯罪情節(jié)嚴重,對所提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X、余X和原審被告人靳X、楊X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其行為均構成保險詐騙罪;靳X、張X、楊X、余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指控的第一項第(5)起事實,因相關原審被告人主動終止了騙保行為,未從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社會危害性較小,其行為屬于違反保險法的違法行為,可依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余X在部分保險詐騙犯罪中和詐騙犯罪中系犯罪未遂,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靳X在部分詐騙犯罪中系犯罪未遂,依法從輕處罰;靳X、張X主動退賠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張X、楊X、余X在部分犯罪事實中的作用相對較小,張X在二審主動繳納罰金,酌情從輕處罰。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不當,予以糾正。對張X和辯護人所提量刑重的訴辯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對張X和辯護人所提其他訴辯意見及余X和辯護人所提訴辯意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某省某市某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104刑初42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二項定罪部分;

二、上訴人張X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罰金已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X

審判員  梁X

審判員  邵X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  李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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