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東通成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
法定代表人:練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湯XX,廣東眾大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
主要負責人:曹X,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廣東永航律師事務所 律師。
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公園支行,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
主要負責人:陳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該支行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該支行工作人員。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廣東通成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成公司)與被告船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0月26日,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公園支行(以下簡稱工行公園支行)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加入訴訟。通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練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湯X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工行公園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嚴X及原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盛于本院公開開庭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
原告通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通成702”輪修理費人民幣502000元(以下未特別說明均指人民幣)及從2017年3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通成公司就其所屬“通成702”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船舶保險一切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11月1日1200時起至2016年11月1日1200時止。2016年5月19日,船舶在馬來西亞檳城海域行駛時,偏離航道發(fā)生擱淺,船長強行操舵,且事后未將擱淺情況向通成公司匯報。8月25日,“通成702”輪上塢檢修時被發(fā)現(xiàn)舵系統(tǒng)受損,通成公司于當日向某保險公司報告保險事故,隨后進行船舶修理,通成公司實際支付修理費502000元,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通成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1.船舶保險單、船舶保險條款;2.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國際噸位證書;3.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設備安全證書;4.船員名單及船員適任證書;5.航海圖及航海日志;6.事故報告;7.舵系統(tǒng)受損現(xiàn)場照片;8.索賠告知書;9.舵系統(tǒng)修理項目工程簽認單、維修證明書、發(fā)票及付款水單;10.索賠申請書及索賠資料;11.拒賠通知書。
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通成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導致船舶舵系統(tǒng)受損的確切原因,其違反及時通知的義務導致受損原因無法查明,某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保險責任;船員配備不符合最低配員的要求,即使存在保險責任事故,某保險公司也可免責;船舶維修未經(jīng)招標,不符合保險條款的約定,通成公司主張的損失金額明顯不真實不合理;假設某保險公司需要承擔保險責任,應該扣減保單載明的免賠額5萬元或者損失金額的10%,而且工行公園支行作為船舶抵押權人對保險金有請求權。綜上,請求駁回通成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投保單及背面條款;2.查勘記錄;3.查勘現(xiàn)場照片;4.定損價格表。
第三人工行公園支行訴稱,其作為船舶保險單記載的保險賠付金第一請求權人,在“通成702”輪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有權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工行公園支行主XX安汕頭公司應向其支付保險賠償502000元。
工行公園支行未提交任何證據(jù)。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某保險公司和工行公園支行對通成公司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至于能否證明待證事實及證明力的大小,本院將根據(jù)其他證據(jù)和事實予以綜合認定。通成公司和工行公園支行對某保險公司的證據(jù)1至3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的證據(jù)4實質(zhì)上是對通成公司主張的維修項目和價格的不同意見,缺乏推理過程及論證依據(jù),僅供本院在認定“通成702”輪的合理維修費用時結(jié)合其他證據(jù)和事實綜合考量。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通成702”輪船為鋼質(zhì)散貨船,船籍港為廣東汕頭,總長112.8米,型寬17.2米,型深9.1米,總噸5092,凈噸2777,內(nèi)燃機功率2574千瓦,建成日期為2011年9月27日,取得所有權日期為2008年1月9日,船舶登記所有人為通成公司。2013年9月12日,通成公司與抵押權人工行公園支行辦理了船舶抵押權登記,船舶所有權證書記載最高債權數(shù)額為5616萬元,債權確定期限為2013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2013年4月2日汕頭市通成船務有限公司更名為原告現(xiàn)在的名稱。
2015年10月20日,通成公司就“通成702”輪向某保險公司遞交船舶保險投保單,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于當日簽發(fā)了船舶保險單。保險單記載通成公司為被保險人,船舶名稱為“通成702”輪,保險類別為船舶保險一切險,保險金額為3300萬元,保險費為158400元,免賠額(率)為5萬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賠付地點為廣東汕頭,保險期限為2015年11月1日1200時至2016年11月1日1200時止。特別約定條款包括:本保單保險賠付金第一請求權人為工行公園支行,未經(jīng)工行公園支行同意通成公司不得批改第一請求權人。
保險單所附的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保險條款記載,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船舶,包括其船殼、救生艇、機器、設備、儀器、索具、燃料和物料,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全損險責任范圍列明的造成保險船舶全損的原因包括:擱淺、碰撞、觸碰任何固定或浮動物體或其他物體或其他海上災害;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船長、船員和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等。一切險承保因全損險列明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和部分損失以及其他列明責任和費用。第二條除外責任列明了保險不負責的原因?qū)е碌膿p失、責任或費用,原因包括:不適航,包括人員配備不當、裝備或裝載不妥,但以被保險人在船舶開航時,知道或應該知道此種不適航為限;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為;被保險人恪盡職責應予發(fā)現(xiàn)的正常磨損、銹蝕、腐爛保養(yǎng)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tài)部件的更換或修理等。第八條被保險人義務條款包括:被保險人一經(jīng)獲悉保險船舶發(fā)生事故或遭受損失,應在48小時內(nèi)通知保險人,如船舶在國外,還應立即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減少本保險承保的損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并提供理賠所需資料后,保險人在60天內(nèi)進行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協(xié)議后10天內(nèi),履行賠償義務;被保險人與有關方面確定保險船舶應負的責任和費用時,應事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第九條招標條款約定:當保險船舶受損并要進行修理時,被保險人要像一個精打細算未投保的船東,對受損船舶的修理進行招標以接受最有利的報價;保險人也可以對船舶的修理進行招標或要求再次招標,此類招標經(jīng)保險人同意而被接受時,保險人補償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而發(fā)出招標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標時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長、船員的工資和給養(yǎng),但此種賠償不得超過船舶當年保險價值的30%;被保險人可以決定受損船舶的修理地點,如被保險人未像一個精打細算未投保的船東那樣行事,保險人有權對被保險人決定的修理地點或修理廠商行使否決權或從賠償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費用。
“通成702”輪2016年5月19日的航海日志記載:船舶在從馬來西亞檳城港至泰國錫昌港的第1608航次航行過程中,0345時避漁船,航速1節(jié),尾部抖動,舵待查。
2016年8月15日,通成公司安排“通成702”輪到中海工業(yè)(廣州)有限公司菠蘿廟船廠(以下簡稱菠蘿廟船廠)進行修理。8月25日菠蘿廟船廠安排船舶進塢檢查,“通成702”輪部分船員及通成公司工作人員到塢底近距離觀察了船舵系統(tǒng)狀況。船長羅之明當日制作的事故報告記載:“通成702”輪自2016年7月31日1530時從新加坡開航以來,船上的自動舵系統(tǒng)常常發(fā)生偏航現(xiàn)象,且不能自動糾偏,船員使用人工操舵也發(fā)現(xiàn)航向把定困難。船長電話報告通成公司機務技術部門,經(jīng)分析初步認定舵系統(tǒng)有問題,但由于舵系統(tǒng)處于水下部分無法詳盡排查,通成公司安排船舶開往菠蘿廟船廠進塢檢查并視情況修理。8月25日14時30分,“通成702”輪船長、輪機長、大副及通成公司機務部主管到塢底觀察發(fā)現(xiàn),舵桿已經(jīng)開裂,舵板變形偏差移位,鍵槽損壞,舵系統(tǒng)整體下沉,舵軸磨損,舵套間隙和橢圓度均超標嚴重,經(jīng)船廠技術工人拆開各構件,均有磨損、變形或者損壞現(xiàn)象?,F(xiàn)場技術人員分析,船舶舵系統(tǒng)損壞原因為近航次擱淺后強行操舵,導致舵桿和鍵槽首先受損,之后舵系統(tǒng)依然能夠工作,但已經(jīng)內(nèi)部損壞,導致舵系統(tǒng)異常,并且在航行中造成損壞加深。
2016年8月25日,通成公司就舵系統(tǒng)受損事故撥打電話報險。次日,某保險公司指派工作人員前往菠蘿廟船廠對涉案船舶進行勘驗,現(xiàn)場勘驗記錄記載涉案船舶的舵桿在靠近舵葉端存在開裂,舵葉舵桿等未見明顯碰撞痕跡,具體原因待舵桿、舵銷拆除下來后進一步檢測。之后“通成702”輪繼續(xù)在菠蘿廟船廠修理,直至9月25日完成舵系統(tǒng)海損工程修理。12月2日,通成公司向菠蘿廟船廠支付修理費72981.81美元,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對人民幣中間價為6.8794。12月3日,通成公司與菠蘿廟船廠簽訂“通成702”輪舵系統(tǒng)海損修理項目工程簽認單,確認維修期間,菠蘿廟船廠完成了碼頭服務、兩次進塢服務、清潔服務、舵葉舵桿修理等工程項目,產(chǎn)生維修費541512.2元,雙方同意按照502000元結(jié)算。菠蘿廟船廠向通成公司提供了中海工業(yè)(廣州)有限公司于12月28日開具的金額為502000元的維修費發(fā)票。
2017年5月9日,通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發(fā)函,稱其已于2016年12月31日將索賠所需資料全部提交,要求某保險公司對“通成702”輪舵系統(tǒng)受損事故盡快理賠。6月8日,某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告知通成公司上述舵系統(tǒng)受損事故的原因不屬于條款保險責任中約定的情形,保險責任不成立,無法賠付。
另查明,“通成702”輪進入菠蘿廟船廠修理之前,其貨船構造安全證書和貨船設備安全證書等均在有效期內(nèi)。通成公司提供了16名船員的名單和9份船員適任證書。
對于保險單上第一請求權人的概念以及具體權利義務,通成公司和某保險公司均未能給出明確定義,只是確認將工行公園支行作為保險賠付金第一請求權人的目的是在保險標的滅失或價值減損的情況下,工行公園支行作為抵押權人其權益會遭受損失,應享有優(yōu)先獲得保險賠償金的權利。通成公司認為涉案船舶已修復完畢,沒有價值減損,維修費用也是通成公司支付,抵押權人工行公園支行無權獲得保險賠償。本院當庭詢問某保險公司,如本案保險責任成立,保險賠償應支付給哪一方當事人,其未發(fā)表意見,表示交由本院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jù)通成公司填寫的投保單和某保險公司簽發(fā)的保險單可認定雙方之間成立了船舶保險合同關系,由此引發(fā)的本案糾紛為船舶保險合同糾紛。通成公司和某保險公司訂立的船舶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均應依照合同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1.有權主張保險賠償?shù)闹黧w;2.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通成702”輪舵系統(tǒng)損失承擔保險責任;3.保險賠償?shù)木唧w數(shù)額。
關于爭議焦點一,誰是有權主張保險賠償?shù)闹黧w的問題。工行公園支行是本案所涉投保單和保險單上記載的保險賠付金第一請求權人,但對此第一請求權人的概念以及具體的權利義務,單證上沒有約定,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通成公司也未能說明。本案所涉事故發(fā)生事后,合同當事人亦未能就第一請求權人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對保險賠償享有排他性的權利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只是確認在船舶滅失或價值減損的情況下,第一請求權人有優(yōu)先獲得保險賠償金的權利。那么在本案船舶部分損壞已經(jīng)修理完畢、船舶價值并未減損的情況下,就不能僅憑投保單和保險單的記載認定工行公園支行是有權主張保險賠償?shù)奈ㄒ恢黧w。工行公園支行是保險標的“通成702”輪的抵押權人,其抵押權未因本案所涉事故受到損害,船舶修理費亦非其支付,工行公園支行提出的保險賠償應向其支付的主張,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通成公司是保險標的“通成702”輪的所有人和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其主張的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船舶具有保險利益,有向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shù)臋嗬?
關于爭議焦點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通成702”輪舵系統(tǒng)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通成公司提交了航海圖、航海日志、事故報告、受損照片、索賠告知書、舵系統(tǒng)維修單據(jù)等證據(jù),主張“通成702”輪舵系統(tǒng)受損是2016年5月19日船舶擱淺后船長強行操舵造成的,通成公司對其主張已經(jīng)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根據(jù)舉證規(guī)則,舉證責任轉(zhuǎn)移至反駁通成公司上述主張的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應提交反駁證據(jù),證明舵系統(tǒng)受損不是上述原因造成的,或者是其除外責任導致的,否則承擔未盡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
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足以否定通成公司所主張事實的反駁證據(jù),但主張通成公司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導致舵系統(tǒng)受損原因無法查明,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關于被保險人的通知義務,無論是保險條款第八條關于“被保險人一經(jīng)獲悉保險船舶發(fā)生事故或遭受損失,應在48小時內(nèi)通知保險人”,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關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的規(guī)定,都是將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的發(fā)生作為履行通知義務的起算點。本案中,“通成702”輪在2016年5月19日處于航行狀態(tài),舵系統(tǒng)在船體水下部分,而且船舶在船員們的操控之下,通成公司不可能實時知悉船舶動態(tài)和準確狀況,也不能苛求船長或船員有即時發(fā)現(xiàn)任何保險事故的能力。通成公司收到舵系統(tǒng)存在異常的報告后,在船舶完成航次的情況下安排檢修,8月25日通成公司工作人員上塢檢查后發(fā)現(xiàn)舵系統(tǒng)受損并分析屬于擱淺所致的保險事故后,當日即向撥打客服電話報險,某保險公司無證據(jù)證明通成公司在此前某個時間就得知船舶發(fā)生保險事故,其關于通成公司違反被保險人通知義務的事實主張不能成立。退一步講,即使通成公司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平安公司還必須證明舵系統(tǒng)受損原因確實無法查明以及無法查明與通成公司未及時通知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能達到免除保險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于8月26日進行了現(xiàn)場查勘,其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在查勘之后運用科技手段或?qū)I(yè)技術對受損性質(zhì)、原因及損失程度進行了調(diào)查并且得出了無法查明的調(diào)查結(jié)論,某保險公司的相關免責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還主張船舶配員不足其可免除保險責任,但未提交能夠證明擱淺事故發(fā)生時船舶配員不足導致船舶不適合航行,通成公司在船舶開航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此種不適航以及船舶舵系統(tǒng)受損是因不適航造成等事實的證據(jù),某保險公司的此項免責主張,亦不予支持。
本院根據(jù)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證據(jù)規(guī)則,認定通成公司關于2016年5月19日“通成702”輪擱淺后船長強行操舵造成舵系統(tǒng)受損的事實主張成立,舵系統(tǒng)受損事故可歸因于保險條款中的“擱淺、碰撞、觸碰任何固定或浮動物體或其他物體或其他海上災害”以及“船長、船員和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屬于保險條款列明的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未提出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該損失系其除外責任所致,應當對“通成702”輪舵系統(tǒng)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三,保險賠償?shù)木唧w數(shù)額的問題。通成公司委托菠蘿廟船廠對涉案船舶舵系統(tǒng)進行修理,并實際支付維修費用502000元。菠蘿廟船廠作為專業(yè)的修造船機構,其制作的“通成702”輪舵系統(tǒng)海損修理項目工程簽認單,詳細記載了維修時間、維修項目、數(shù)量、單價及總價,其中維修時間與維修項目可與其他證據(jù)和事實相互印證,能夠較為客觀地反映船舶舵系統(tǒng)損壞的部位、性質(zhì)和程度。某保險公司制作的定損表雖然對部分項目的數(shù)量和單價提出了異議,但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異議的合理性,異議不能成立。某保險公司同時主張維修項目未經(jīng)招標違反合同約定,通成公司應承擔不利后果。根據(jù)保險條款第九條關于招標的約定,招標的目的是為享受到最有利的報價,招標不是強制性約定,被保險人有決定修理地點或修理廠商的權利,船舶未進行招標的后果是保險人有權對被保險人決定的修理地點或修理廠商行使否決權或從賠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費用,保險人并非可因此免除賠償。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前往菠蘿廟船廠進行現(xiàn)場勘驗,維修期間也有派人前往菠蘿廟船廠查勘,由此可見其對通成公司選擇在菠蘿廟船廠進行維修及維修過程是知情的且未行使過否決權,不能在船舶修理完畢后再對修理廠商提出異議,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能夠證明通成公司未招標導致維修費用增加的證據(jù)。本院根據(jù)菠蘿廟船廠的工程簽認單記載及付款行為,認定案涉保險事故給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失金額為502000元。根據(jù)保險合同關于“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萬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的約定,應扣除免賠額50200元,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賠償為4518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關于“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關于“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規(guī)定,結(jié)合保險條款第八條的相關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在通成公司請求賠償并提供理賠所需資料后70日內(nèi)履行賠償義務。通成公司報險后于2016年12月31日提交了理賠資料,某保險公司至今未履行保險賠償義務,對于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451800元保險賠償,通成公司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予以支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關于“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的規(guī)定,通成公司有權請求某保險公司未及時支付保險賠償所造成的利息損失,利息應從2017年3月12日起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的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支付之日止。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廣東通成船務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451800元,以及該款項自2017年3月1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廣東通成船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公園支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以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原告廣東通成船務有限公司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410元,由原告廣東通成船務有限公司負擔44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969元。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公園支行預交的案件受理費4410元,由其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立菲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舒 堅 書 記 員 蔡錫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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