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宋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XX,遼寧天騰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XX,遼寧天騰律師事務所 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隆豐船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X甲,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X,遼寧見道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XX,遼寧見道律師事務所 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X,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X,遼寧海大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X乙,女,該公司雜貨碼頭公司企發(fā)部副部長。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大連隆豐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豐公司)、大連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港公司)港口作業(yè)糾紛一案,不服大連海事法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X,上訴人隆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上訴人大連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X、孫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某保險公司原審訴稱:2011年3月3日,被保險人煙臺本鋼鋼鐵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煙臺本鋼)為從本鋼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的395.944公噸共18件卷鋼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約定起運地為大連,目的地為煙臺。2011年3月5日,案涉18件卷鋼在大連港公司下屬大連港雜貨碼頭公司(以下簡稱雜碼公司)碼頭裝上了隆豐公司所有的“錦川1”輪。雜碼公司和大連港公司負責安排和實施貨物的裝載事宜。該輪在開始裝載原木時突然發(fā)生翻沉事故,船舶和卷鋼全部沉入海中。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被迫和大連弘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亞公司)簽訂貨物打撈合同,將18件卷鋼打撈出水并及時做貶值處理。盡管如此,某保險公司仍遭受了貨物貶值損失、打撈費用和公估費用等損失共計885128.69元。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償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償權。某保險公司認為,“錦川1”輪的事故完全是由隆豐公司及大連港公司的共同過失造成,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作為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此請求法院判令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連帶賠償某保險公司貨物貶值損失387403.1元、貨物打撈費470000元、公估費27725.59元,共計885128.69元,以及該款項自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五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由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共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及債權登記費1000元。
一審被告辯稱
隆豐公司原審辯稱:一、某保險公司在處理18件卷鋼的過程中未通知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參與,處理貨物的價格明顯低于當時市場普通卷鋼的價格,無法認定某保險公司訴稱的貨物貶值損失的合理性,由此造成的差價不應由隆豐公司承擔。二、隆豐公司委托大連港公司進行沉船沉物的打撈,并已向大連海事局報告。大連港公司已經(jīng)完成了貨物打撈工作并支付了相關費用,故隆豐公司無需承擔某保險公司請求的貨物打撈費。三、因公估費是保險公司做內(nèi)部理賠使用,所以該部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自已承擔。四、對某保險公司要求給付1000元債權登記費用的請求予以認可。五、不同意某保險公司要求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六、涉案事故是由于大連港公司裝貨不當造成的,應由大連港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大連港公司原審辯稱:一、某保險公司對大連港公司沒有訴權。根據(jù)《港口貨物作業(yè)規(guī)則》第50條和《港口作業(yè)合同》第2條的規(guī)定,港口經(jīng)營人與船方在船邊交貨,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至貨物裝上船時止,并對貨物交付后貨物接收人提出的貨物損壞、滅失不負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發(fā)生在18件卷鋼裝上船之后,在大連港公司的責任期間之外。第二、大連港公司對船貨沉沒無責任,更不應承擔連帶責任。事故的發(fā)生是由于隆豐公司配載不當所致,故由事故引起的一切責任和損失應由隆豐公司承擔;而且,大連港公司與隆豐公司沒有侵權的共同故意。三、某保險公司請求貨物打撈費沒有事實依據(jù)。沉船所有人即隆豐公司依法負有打撈沉船沉貨的義務。大連海事局在事故發(fā)生后也責令隆豐公司打撈沉船。大連港公司受隆豐公司委托對沉船、沉貨和遇難人員進行了打撈并墊付了全部費用。某保險公司擅自簽署貨物打撈合同沒有獲得船方的授權,亦未經(jīng)海事部門的批準,委托的打撈公司沒有完成所謂貨物打撈合同的任何義務。四、某保險公司擅自處理貨物未通知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訴請的貨物差價或貶值損失沒有客觀合理性。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雜碼公司是大連港公司下屬部門,本身不具備營業(yè)執(zhí)照和法人資格。2011年1月,煙臺本鋼與博山貨代簽訂《2011年水路運輸協(xié)議》,約定由博山貨代在大連為煙臺本鋼辦理2011年度的接貨、配船、轉(zhuǎn)運等事宜。煙臺本鋼與本鋼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簽訂《熱扎產(chǎn)品買賣合同》,約定2.90mm卷鋼單價4230元/噸(不含稅),3.5mm卷鋼單價4190元/噸(不含稅),3.0mm卷鋼單價4270元/噸(不含稅)。2011年3月2日,博山貨代與雜碼公司簽訂《港口作業(yè)委托合同》,委托雜碼公司裝載煙臺本鋼按《熱扎產(chǎn)品買賣合同》購買的18件熱扎卷鋼。受載船舶為隆豐公司所有的“錦川1”輪。隆豐公司制定的配載計劃是延船舶龍骨為中心線在兩側(cè)分排擺放卷鋼,每排擺放兩個,1號貨艙裝卷鋼8件、2號貨艙裝卷鋼10件,卷鋼與船艙壁之間的空隙用后裝載的原木填放。2011年3月5日16時許,雜碼公司的作業(yè)人員按照配載計劃在“錦川1”輪的1號貨艙裝入8件卷鋼,在2號貨艙裝入10件卷鋼。隆豐公司簽發(fā)了水路貨物運單,托運人為博山貨代,收貨人煙臺本鋼,目的港煙臺,貨物為18件卷鋼,重量為395.994噸。貨物的數(shù)量及價格為:規(guī)格為2.9mm卷鋼12件重265.708噸,單價4949.1元/噸(含稅);規(guī)格為3.0mm卷鋼3件重65.95噸,單價4995.9元/噸(含稅);規(guī)格為3.5mm卷鋼3件重64.336噸,單價4902.3元/噸(含稅);全部貨物到港鐵路運費為27513.66元。貨物在大連港的總價(含鐵路運費)為1987403.1元。煙臺本鋼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內(nèi)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
2011年3月5日1615時,碼頭工人在向“錦川1”輪2號貨艙裝載原木過程中,艙內(nèi)卷鋼發(fā)生滾動,導致船舶向外舷(右舷)傾斜約40度,當場致一名船艙內(nèi)的港方作業(yè)人員死亡;1724時,該輪因船體進水,纜繩崩斷,船舶傾覆沉沒在作業(yè)碼頭。大連海事局在事故發(fā)生后對事故進行了調(diào)查,認為船方過失體現(xiàn)在:(1)制定配載方案時沒有做到每排密實積載不留空當,致卷鋼與艙壁之間留有很大的移動空間;當卷鋼裝上船后,沒有采取襯墊木板的措施以增大摩擦力;用于固定的研木尺寸不規(guī)范,降低了固定效果。反映船方缺乏裝載卷鋼的經(jīng)驗,沒有運用良好船藝。(2)在裝載卷鋼過程中和完成后,值班船員沒有進入貨艙檢查卷鋼的固定情況,對可能存在的貨物移動風險麻痹大意。(3)發(fā)生傾斜后,船方?jīng)]有對船舶當時的穩(wěn)性狀況進行評估,沒有采取有效措施施救,也沒有及時將情況上報搜救中心,錯過救助時機。認為港方過失體現(xiàn)在:(1)港方在裝貨過程中,艙內(nèi)工人將壓艙口木條當做研木使用,且未按照船方裝艙技術要求和業(yè)務員在船前會上的要求在每個卷鋼兩側(cè)放置4個研木。(2)根據(jù)前述分析,港方裝載過程中導致船舶橫傾約5度,是引發(fā)船舶橫傾的初始外力,對此港方?jīng)]有盡到應有的謹慎。(3)發(fā)生傾斜后,港方試圖采取救援措施,但沒有及時實施,也沒有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告,錯過救助時機。(4)港方工人在岸吊吊裝原木作業(yè)時即下艙摘鉤的行為違反了《原木、木材作業(yè)技術要求》及船前會布置的安全操作要求,安全員和指揮手亦未盡到安全監(jiān)督職責。在事故原因分析意見中,大連海事局提到船艙傾斜后船艙進水是導致該輪沉沒的直接原因,而船艙進水既有卷鋼滾動導致通氣管破損的因素,也有船舶自身維護保養(yǎng)不良、船體銹蝕的因素;船、港雙方未及時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錯過救助時機是該輪沉沒的間接原因。
2011年3月6日,大連港公司與大連海順潛水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水下探查合同,探查到遇難人員被擠壓在卷鋼之間。2011年3月7日,為了打撈該輪中的遇難人員,弘亞公司與大連港公司商定需要先打撈卷鋼才能打撈遇難人員的打撈方案后,雙方簽訂《救助打撈合同》,約定為打撈遇難人員,由弘亞公司實施緊急救助打撈,并簽署打撈救助委托書;合同第1.3.1條約定為實施救助打撈工作,如需清理打撈船內(nèi)貨物,弘亞公司應保證在不擴大船體破壞范圍的前提下,將貨物打撈清理出艙,擺放在就近碼頭,盡量保持貨物完整;第3條約定,按照《打撈救助委托書》約定,于3月8日開始,3月9日中午12時前結束;打撈總價為35.95萬元。2011年3月8日,雜碼公司與弘亞公司簽訂《打撈救助委托書》,約定弘亞公司應在2011年3月9日中午12時前將遇難人員打撈上岸,弘亞公司應保證在不擴大船體破壞范圍前提下,將水下貨物打撈出水面。
2011年3月8日,大連海事局向隆豐公司發(fā)出《海事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要求隆豐公司實施對“錦川1”輪沉船強制措施;同日又發(fā)出《海事行政強制執(zhí)行告誡書》,要求隆豐公司在2011年3月10日1700時之前自行履行沉船打撈的義務。隆豐公司于2011年3月9日與大連港公司簽訂委托協(xié)議,隆豐公司全權委托大連港公司以受托方的名義對該輪進行沉船打撈(包括沉船沉物和遇難人員);同日,隆豐公司向大連海事局提出打撈申請,表明其同意對“錦川1”輪沉船沉物及遇難人員進行強制打撈,并委托大連港公司實施。
2011年3月9日,某保險公司上級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甲方)與弘亞公司(乙方)簽訂《貨物打撈合同》,約定由弘亞公司打撈18件卷鋼,并將打撈出水的貨物運抵甲方指定的地點,甲方負責接收和處理貨物并與乙方辦理貨物的清點和交接手續(xù),打撈費總計47萬元,單件計費26100元。
2011年3月8日,弘亞公司進作業(yè)現(xiàn)場開始打撈2號貨艙內(nèi)的人員和貨物。弘亞公司在2011年3月8日、9日、10日將2號貨艙內(nèi)10件卷鋼陸續(xù)撈出并交給大連港公司,并于2011年3月10日1130時左右將遇難人員遺體打撈出水。隨后大連港公司通知弘亞公司離開作業(yè)現(xiàn)場,并安排蛟龍公司進入作業(yè)現(xiàn)場。2011年3月11日,大連港公司與蛟龍公司簽訂《沉船打撈合同》,約定由蛟龍公司對“錦川1”輪進行打撈(包括沉船、沉物打撈),打撈費118萬元。蛟龍公司依約完成了打撈工作,并于3月12日將剩余的8件卷鋼撈出交給大連港公司。大連港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弘亞公司支付了打撈費35.95萬元。大連港公司對打撈出水的卷鋼進行了沖水清洗。
2011年3月6日,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口中心支公司委托民太安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太安公估)對受損18件卷鋼進行查勘、損失核定。民太安公估出具的《公估報告》中載明:公估人員在全部貨物打撈出水后通知了貨物的最終用戶山東通力車輪有限公司現(xiàn)場看貨。山東通力車輪有限公司看后以該批貨物是加工無內(nèi)胎車輪材料,材料要求較高,因被海水浸泡表面發(fā)生腐蝕,破壞鋼板表面的光潔度,影響產(chǎn)品質(zhì)量為由,決定放棄該批貨物。公估認為卷鋼由于在海水中浸泡,卷鋼表面和邊緣已見黃色銹跡,分析卷鋼內(nèi)部已經(jīng)產(chǎn)生銹蝕,部分卷鋼表面出現(xiàn)油污,在打撈過程中造成部分卷鋼散卷、變形,由于該批卷鋼的材質(zhì)和規(guī)格屬于生產(chǎn)廠家特殊定制,不能繼續(xù)加工,故核定全損扣除殘值。民太安公估根據(jù)某保險公司的授權和批準,以普通板材處理涉案貨物的殘值,其在調(diào)查遼寧市場普板價格行情中發(fā)現(xiàn)價格呈下降趨勢,經(jīng)市場尋找買家,有4家有意購買,并最終于2011年3月22日將涉案貨物以160萬元(約合4040元/噸)賣給本溪博山工貿(mào)有限公司,買賣當時的市場價為4300元/噸。某保險公司2011年3月22日從大連港公司提取并向買方交付了涉案18件卷鋼。
2011年5月11日,某保險公司按照貨物全損做出理賠決定,并通過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向被保險人煙臺本鋼支付了保險賠款1987403.1元,向弘亞公司支付了打撈費47萬元,向民太安公估支付了公估費13820.39元。2011年5月13日,煙臺本鋼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權益轉(zhuǎn)讓書。
另查,2012年1月20日,隆豐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2012年3月12日,原審法院作出(2012)大海限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準許隆豐公司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2012年3月26日,某保險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債權登記。原審法院于2012年4月2日做出(2012)大海登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準許某保險公司債權登記。某保險公司支付了債權登記費1000元。本案所涉訴訟請求金額未達基金數(shù)額,除本案外,再無其他權利人對基金提出權利主張。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訴辯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有: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打撈費是否構成某保險公司的損失;貨物貶值損失和公估費的認定;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的侵權責任。
一、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打撈費是否構成某保險公司的損失
該爭議與弘亞公司的打撈行為有關,本案應區(qū)分弘亞公司的打撈行為是履行《救助打撈合同》項下的義務,還是履行《貨物打撈合同》項下的義務。首先,從打撈貨物的數(shù)量和時間來看,某保險公司與弘亞公司在2011年3月9日簽訂《貨物打撈合同》,而弘亞公司按其與大連港公司的《救助打撈合同》于2011年3月8日即開始打撈貨物。在開始時間上弘亞公司的打撈行為應與《救助打撈合同》有關。在打撈貨物數(shù)量上,弘亞公司只打撈了遇難人員所在2號貨艙的10件卷鋼,未打撈全部的18件卷鋼,與《貨物打撈合同》不完全相符。其次,根據(jù)先期水下探摸情況,《救助打撈合同》的約定,以及弘亞公司工程部部長的證詞,打撈遇難人員必須先將貨物打撈出水,故該合同第1.3.1條對弘亞公司需要將貨物清理出艙,并交給大連港公司的約定符合合同履行的事實基礎,可以認定弘亞公司對2號貨艙內(nèi)卷鋼的打撈屬于履行《救助打撈合同》的內(nèi)容。本案不能僅以《救助打撈合同》的合同目的來否認弘亞公司的作業(yè)內(nèi)容不包括對2號貨艙貨物的打撈。第三、從兩份打撈合同約定的打撈費數(shù)額來看,《貨物打撈合同》約定單件打撈費為26100元,對應10件卷鋼的打撈費應為261000元。《救助打撈合同》約定打撈費為35.95萬元,涉及打撈標的包括10件卷鋼和1名遇難人員,單純以打撈遇難人員和打撈卷鋼(每件約22噸)的技術難度考慮,打撈卷鋼的費用應當遠高于打撈人員的費用(不鼓勵就打撈人員進行盈利性收費)。故在合理扣減遇難人員的打撈費后,弘亞公司依據(jù)《救助打撈合同》取得的打撈費應當接近或高于《貨物打撈合同》約定的打撈費計費標準,亦可以說明弘亞公司在《救助打撈合同》下取得的報酬包括對10件卷鋼的打撈。第四、從打撈物的交付對象來看?!毒戎驌坪贤芳s定弘亞公司應將卷鋼交給大連港公司?!敦浳锎驌坪贤芳s定弘亞公司應將卷鋼交給某保險公司。事實上,弘亞公司將卷鋼均交給了大連港公司,亦可以證明弘亞公司是在履行《救助打撈合同》。最后,弘亞公司在履行完《救助打撈合同》后,聽從大連港公司的指揮撤離了作業(yè)現(xiàn)場,沒有實際履行《貨物打撈合同》。綜上,弘亞公司打撈卷鋼的行為屬于《救助打撈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已經(jīng)從大連港公司取得了相應的打撈費。某保險公司雖然給付弘亞公司47萬元打撈費,但弘亞公司并未履行《貨物打撈合同》,故某保險公司給付的打撈費沒有相對應的事實基礎,不應計入某保險公司的損失。
二、關于貨物貶值損失和公估費的認定
對于貨物貶值損失,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貨物未因海水浸泡而影響其使用用途和品質(zhì),故民太安公估對涉案貨物按普板進行處理本身沒有過錯,但因沒有通知到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進行監(jiān)督,使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喪失了知情權,不能當然認定貨物處理結果客觀合理,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有權對此提出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的規(guī)定,對涉案卷鋼的貶值損失應以處理當時的市場價確定。根據(jù)民太安公估對市場調(diào)查的結果,簽訂貨物處理協(xié)議時普板的市場價為4300元/噸,應以該市場價作為計算貨物殘值的依據(jù)。涉案貨物共計395.994噸,按市場價計算的殘值應為1702774.2元(395.994×4300元),對應貨物的貶值損失應為284628.9元(1987403.1-1702774.2),原審法院予以認定。原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以貨物實際出售價格作為計算貨物貶值損失依據(jù)的主張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在發(fā)生事故后為了確定損失程度,減少損失支出的公估費是因事故而產(chǎn)生的必要和合理的費用,與涉案事故的發(fā)生有因果關系,可以認入某保險公司的損失。某保險公司雖請求公估費27725.59元,但僅實際支付了13820.39元,原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實際支付的公估費予以確認。
三、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的侵權責任
某保險公司及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均無充分的證據(jù)推翻大連海事局對涉案事故中船方和港方過失的認定,本案應以大連海事局對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過失的認定來確定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的過錯責任。隆豐公司在制定配載方案及監(jiān)艙中有過失,未采用良好船藝,使卷鋼存在滾動的風險或可能;大連港公司在裝貨過程中對卷鋼的襯墊、固定及造成船舶橫傾、工人違規(guī)操作中有過失,亦使卷鋼存在滾動的風險或可能。造成“錦川1”輪傾斜的直接原因就是艙內(nèi)卷鋼發(fā)生滾動。故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存在的疏忽和過失均是構成損害發(fā)生的原因。船舶傾斜后,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均未及時通知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救援,亦均未采取適當?shù)淖跃却胧?,導致船艙進水纜繩繃斷發(fā)生翻沉事故,可見船舶傾斜與最終翻沉是卷鋼滾動導致的連續(xù)發(fā)生的結果,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亦應承擔相同的過錯責任。從原因力角度來看,如果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在裝貨過程中無論哪一方或雙方合理盡到謹慎、監(jiān)督和提醒義務,均有避免損害發(fā)生的可能,說明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單方的過失均不能必然導致事故的發(fā)生,故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應按過錯比例承擔侵權責任。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的過錯程度相當,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發(fā)揮了相同的作用,故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應各承擔50%的過錯責任。某保險公司要求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應對“錦川1”輪的傾斜、沉沒事故各承擔50%的過錯責任。某保險公司作為貨物的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即煙臺本鋼支付了保險賠款后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償權,有權就事故對貨物造成的損失要求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某保險公司要求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賠償47萬元打撈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應在各自的過錯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某保險公司因“錦川1”輪沉沒造成的貨物貶值損失284628.9元,以及公估費13820.39元。隆豐公司應承擔某保險公司為申請債權登記支付的債權登記費1000元。某保險公司要求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賠償貨物貶值損失和公估費自支付保險賠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的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隆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某保險公司貨物貶值損失142314.45元、公估費6910.2元,以及前述款項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大連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某保險公司貨物貶值損失142314.45元、公估費6910.2元,以及前述款項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三、隆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某保險公司債權登記費1000元;四、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未如期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80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8555元,由隆豐公司負擔2122.5元,由大連港公司負擔2122.5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判認定弘亞公司未履行貨物打撈合同不符合客觀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首先,大連港公司委托弘亞公司從事打撈工作的內(nèi)容僅僅是打撈遇難工人的遺體,并不包括打撈貨物。其次,除了合同約定,大連港公司內(nèi)部財務憑證也足以證明大連港公司委托弘亞公司的工作是打撈遇難人員尸體,不包括貨物打撈、船舶打撈。第三,弘亞公司打撈遇難人員尸體同時打撈貨物,屬于其履行人員尸體打撈義務和貨物打撈義務的重合,不能因此簡單認定其僅僅履行了《救助打撈合同》。第四,弘亞公司是否全部履行或者如何履行《貨物打撈合同》,和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索賠打撈費用沒有因果關系。2.原判對涉案貨物貶值損失金額的認定存在重大錯誤,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涉案卷鋼為被保險人煙臺本鋼從本鋼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的,其購買價款符合相同品質(zhì)卷鋼的市場價格,某保險公司經(jīng)煙臺本鋼全權授權,及時通過競賣程序處理,使貨物貶值不到20%,減損措施非常成功。而原判卻認為太平洋公司未通知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侵犯了二公司的知情權,由此以普板市場價計算涉案卷鋼的損失,不符合客觀事實。3.原判認定兩被上訴人按過錯比例承擔按份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原判判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承擔。
隆豐公司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答辯稱:1.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打撈費用不能成立。涉案事故發(fā)生后,隆豐公司委托大連港公司進行打撈,也向大連海事局進行了報告,后經(jīng)大連海事局調(diào)解支付了費用,因此某保險公司無權向隆豐公司索要打撈費用。另外,本案涉及兩份打撈合同,從打撈合同簽訂時間和實際打撈作業(yè)的時間來看,弘亞公司實際履行的是與大連港公司簽訂的合同。大連港公司與弘亞公司簽訂的打撈人員尸體合同費用是35.95萬元,而貨物打撈費是每件26100元,從實際支付的費用看,能夠認定大連港公司支付的費用中已經(jīng)包含了打撈貨物的費用。2.關于貨物貶值的損失我方也提出了上訴主張,涉案卷鋼需要二次加工,經(jīng)過拋光完全可以恢復原有品質(zhì),故不應存在任何損失。
大連港公司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答辯稱:1.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打撈費沒有依據(jù)。大連港公司是接受涉案船舶公司的委托并經(jīng)大連海事局的認可,委托打撈公司進行打撈的,為合法打撈。而某保險公司委托弘亞公司的打撈行為未取得大連海事局的批準,程序上不成立。2.原判認定大連港公司與弘亞公司的打撈合同合法有效是正確的。大連港公司與弘亞公司簽訂的《救助打撈合同》明確約定,打撈工作包括船、人、物,弘亞公司將貨物打撈清理清倉,放在大連港碼頭,大連港公司支付了貨物打撈清理的費用,所以不應再重復支付。3.某保險公司在委托弘亞公司打撈時還未取得貨主的權益轉(zhuǎn)讓證書,所以某保險公司的委托打撈行為缺乏真實性、合法性。4.涉案貨物的損失不存在,不應由大連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隆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原判判處隆豐公司支付某保險公司貨物貶值損失及公估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某保險公司在沒有告知隆豐公司的情況下處理了涉案18件卷鋼,隆豐公司全程沒有參加,處理價格明顯低于當時的市場價格,該部分損失不應由隆豐公司承擔。另外,公估費是保險公司做內(nèi)部理賠使用,完全是保險公司自己內(nèi)部的行為,此筆費用亦不應由隆豐公司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
大連港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1.原判判處大連港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貨物貶值損失沒有依據(jù)。涉案卷鋼的使用需要二次加工,海水浸泡不能造成貨物品質(zhì)變更或使用價值的降低。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貨物被海水浸泡必然造成貨物貶值及貶值承擔的證明文件,一審法院僅僅依據(jù)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公估人的認定的市場價值,確定貨損貶值損失及公估費用沒有客觀依據(jù)。2.某保險公司未盡通知義務,擅自處理貨物,其主張的貶值損失缺乏客觀真實性。3.原判判處大連港公司對貨損貶值承擔50%責任沒有依據(jù)。涉案船舶沉沒是由隆豐公司配載不當造成的,隆豐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大連港公司不承擔責任。
某保險公司針對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的上訴意見答辯稱:保險公司與船務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都在盡量控制涉案貨物損失的擴大,并且聘請了公估公司監(jiān)督了處理涉案卷鋼的全過程,成功的將貨物賣出了貨價的80%。所以,無論是貨損價值,還是公估費用都是某保險公司積極減少貨損所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理應得到賠償。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打撈費用;2.原判認定涉案貨物的貶值損失是否適當;3.公估費是否應當作為貨物損失予以賠償;4.原判判處大連港公司與隆豐公司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1.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打撈費用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處理。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chǎn);(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侵權人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承擔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煙臺本鋼購買的涉案18件卷鋼因涉案事故沉沒海中,大連市海事局經(jīng)調(diào)查認定,隆豐公司作為船方、大連港公司作為港方對涉案沉船事故均有過失,均應承擔責任。故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均有義務將涉案18件卷鋼恢復原狀,交還給煙臺本鋼。如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其應當支付涉案18件卷鋼權益人為恢復原狀所支付的費用。但大連港公司接受隆豐公司的委托,分別在打撈員工尸體和船舶過程中將涉案18件卷鋼打撈上岸并進行了清洗,且根據(jù)貨方的指令將18件卷鋼交付給了接收人。所以應當認定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打撈涉案貨物的義務,其無需再向涉案18件卷鋼的權益人支付打撈費用。至于某保險公司在上訴中所提,“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未履行打撈涉案18件卷鋼的義務,弘亞公司打撈涉案遇難人員尸體和打撈卷鋼的行為是工作時間的重合,不能認定弘亞公司未根據(jù)其與某保險公司的約定履行打撈貨物工作”的理由,本院認為:首先,根據(jù)弘亞公司工程部部長原審出庭作證的證言和弘亞公司在與大連港公司簽訂、履行涉案《救助打撈合同》前所作的打撈分析看,將相應卷鋼打撈上岸是打撈遇難者尸體的必要工作。其次,大連港公司與弘亞公司于2011年3月7日簽訂《救助打撈合同》,弘亞公司于2011年3月8日即開始打撈工作并打撈上岸3卷涉案卷鋼,而某保險公司與弘亞公司于2011年3月9日才簽訂《貨物打撈合同》,從弘亞公司2011年3月8日的打撈工作看,救助打撈工作包括卷鋼打撈工作。第三,弘亞公司的打撈工作只是針對遇難者尸體所在的2號貨艙開展的,其只將2號貨艙的10件卷鋼打撈上岸,并沒有按照涉案《貨物打撈合同》的約定將18件卷鋼打撈上岸,且弘亞公司將其打撈的10件卷鋼全部交付給了大連港公司,而未按照《貨物打撈合同》的約定,將卷鋼交付給某保險公司,從弘亞公司交付打撈卷鋼的數(shù)量及對象上看,弘亞公司履行的的是《救助打撈合同》。第四,弘亞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在《貨物打撈合同》中約定的打撈費為每件26100元,而與大連港公司在《救助打撈合同》中約定的打撈款為35.95萬元,從工作量與勞務費的比例上看,弘亞公司在打撈遇難者尸體時的工作應當包括打撈卷鋼?;谏鲜龇治?,弘亞公司打撈10件卷鋼的行為應當是履行《救助打撈合同》的工作行為,與《貨物打撈合同》無關。因此,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在打撈員工尸體和涉案船舶過程中履行了打撈涉案貨物的義務,并支付了打撈貨物的費用,某保險公司無權再向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主張打撈貨物的費用。所以某保險公司的該節(jié)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原判認定涉案貨物的貶值損失是否適當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處理。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侵害人給受害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同時承擔賠償責任,財產(chǎn)的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本案中,由于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的共同過失,造成了涉案沉船事故,導致煙臺本鋼的18件卷鋼落水,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雖然將18件卷鋼打撈上岸并清洗后按煙臺本鋼的指示進行了交付,但卷鋼因落水已不能按原有品質(zhì)和功能使用,產(chǎn)生了相應的價值損失,該部分損失應由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賠償。至于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在上訴中所提,“涉案18件卷鋼使用需要二次加工,海水浸泡不能造成貨物品質(zhì)變更或使用價值的降低”的理由,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卷鋼被海水浸泡是客觀事實,海水對被浸泡物會產(chǎn)生相應的化學作用也有科學論斷,而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卷鋼經(jīng)過二次加工會保持該材料的原有品質(zhì)和使用價值,故原判未采納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的該抗辯主張并無不當。關于涉案卷鋼損失應如何計算的問題,本院認為:侵權損害賠償?shù)哪康脑谟诒M可能恢復到被侵害財產(chǎn)未遭受加害行為之前的狀態(tài),當不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原狀的費用大于被侵害財產(chǎn)的總值時,應當賠償權利人相應的損失。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涉案卷鋼的損失應當按照事故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因為涉案卷鋼未完全失去使用價值,能夠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出售,所以涉案卷鋼權益人的實際損失為購買涉案卷鋼發(fā)生的實際費用減去涉案卷鋼發(fā)生事故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故原判用涉案貨物的完稅價與涉案貨物運費、保險費的和減去事故發(fā)生后涉案貨物的實際價值,最終確定涉案卷鋼的貶損價值并無不當。至于某保險公司上訴所提,涉案卷鋼為生產(chǎn)汽車輪轂所用,其價值應高于普板價值的理由,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涉案卷鋼與普板存在差異,且某保險公司處理涉案卷鋼時亦是以普板的市場價格進行比照定價出售的,而且利害關系人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并未參加處理過程,兩公司亦對處理結果不予認可,故原判以普板的市場價格計算涉案卷鋼處理銷售時的價值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的該節(jié)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亦不予支持。
3.公估費是否應當作為貨物損失予以賠償
我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保險公司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本院查明
本案中,某保險公司為確定涉案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委托民太安公估對涉案事故及涉案卷鋼的損失程度進行公估,民太安公估經(jīng)過公估后亦是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公估結論和意見,認定涉案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建議某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賠付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從上述事實來看,涉案公估報告是某保險公司為確定涉案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從而最終確定其賠付被保險人保險費額度而形成的,即是為某保險公司服務的,而不是為被保險人服務的,故不屬于被保險人的支出,被保險人無權就該費用主張權利。本案為代位權訴訟,權利人不享有的權利,代位權人不應在代位權訴訟中主張,因此被保險人無權主張的權利,某保險公司亦無權主張,故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不應對涉案公估費承擔賠償責任,原判該節(jié)認定不當,本院予以調(diào)整。
4.原判判處大連港公司與隆豐公司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責任人的,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責任的,能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本案中,大連海事局在涉案事故發(fā)生后對事故進行了調(diào)查,認為船艙傾斜后船艙進水是導致該輪沉沒的直接原因,而船艙進水既有卷鋼滾動導致通氣管破損的因素,也有船舶自身維護保養(yǎng)不良、船體銹蝕的因素;船、港雙方未及時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錯過救助時機是該輪沉沒的間接原因。
根據(jù)大連海事局的上述調(diào)查分析,可以認定涉案事故是因隆豐公司的裝載方案及卷鋼固定檢查情況存在問題和大連港公司的工作人員在裝船過程中存在失誤及事故發(fā)生后存在救助不及時等問題共同導致的,而涉案證據(jù)不能證明涉案裝載方案及卷鋼固定檢查情況為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共同作出的,所以應當認定涉案事故為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各自行為導致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原判在分析了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的過錯程度、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發(fā)揮的作用后,認定隆豐公司和大連港公司應各承擔50%的過錯責任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并無不當。所以,某保險公司關于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應予以支持。但公估費為某保險公司為其自身工作所支付的費用,與被保險人無關,原判判處隆豐公司與大連港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賠償該部分費用不當,本院予以調(diào)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變更大連海事法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8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隆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某保險公司貨物貶值損失142314.45元以及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變更大連海事法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8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大連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某保險公司貨物貶值損失142314.45元以及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維持大連海事法院(2014)大海商初字第8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四、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8700元,由隆豐公司負擔2050元,由大連港公司負擔20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 麗 代理審判員 張巖松 代理審判員 劉善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書 記 員 張 曈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天一海上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防城港市富航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新華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舟山市永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俞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安慶順安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浙江遼遠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華泰人壽高管變陣!友邦三員大將轉(zhuǎn)會鄭少瑋擬任總經(jīng)理即將赴任業(yè)內(nèi)預計華泰個險開啟“友邦化”
金融監(jiān)管總局開年八大任務:報行合一、新能源車險、利差損一個都不能少
53歲楊明剛已任中國太平黨委委員,有望出任副總經(jīng)理
非上市險企去年業(yè)績盤點:保險業(yè)務收入現(xiàn)正增長產(chǎn)壽險業(yè)績分化
春節(jié)前夕保險高管頻繁變陣
金融監(jiān)管總局印發(fā)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31人死亡!銀川燒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況,預估保險賠付超1400萬元
中國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zhuǎn)換業(yè)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nèi)首家批發(fā)保險經(jīng)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