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原告:駐馬店市江渝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駐馬店市西平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721692161XXXX。
法定代表人:陳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北京天達共和(武漢)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北京天達共和(武漢)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正陽縣。組織機構代碼:69599977-X。
代表人:羅敬民,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匯業(yè)(南京)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匯業(yè)(南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駐馬店市江渝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渝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江渝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7日、2017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渝公司法定代表人陳XX、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姚X,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蔣XX、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調(diào)解未果,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江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涉案保險單項下保險賠款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800萬元;2、判令涉案船舶殘值鑒定費等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2014年12月5日,原、被告雙方就江渝公司經(jīng)營管理的“江渝潤龍”輪簽訂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為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6日,保險金額為800萬元,其中免賠額為5000元或保險金額的10%,以較高者為準。2015年5月19日,“江渝潤龍”輪觸礁沉沒。中華人民共和國黃石港海事處(以下簡稱黃石海事處)對涉案事故出具2015年第03003號《內(nèi)河水上交通事故結論書》(以下簡稱事故結論書),認定:事故主要原因在于駕駛員疏于瞭望、疲勞駕駛。某保險公司應對“江渝潤龍”輪進行賠償,鑒于船舶已經(jīng)發(fā)生實際全損,根據(jù)涉案保單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辯稱:1、“江渝潤龍”輪涉案事故是保險除外責任,該輪不適航。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除駕駛人員疏忽瞭望等情形外,“江渝潤龍”輪存在配員不足,當班駕駛員疲勞駕駛,另外江渝公司未對該輪進行安全檢查,也未對船員進行安全教育等情形。2、即使某保險公司要承擔責任,也僅對涉案事故發(fā)生時“江渝潤龍”輪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且應當扣除10%的免賠額。3、認定船舶不具有修復價值構成全損,于法無據(jù)。4、江渝公司申請鑒定所產(chǎn)生費用,由于鑒定無必要性,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江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保險單。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保單約定的保險期間與保險金額。
證據(jù)2、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內(nèi)河船舶檢驗證書簿。證明:江渝公司具有保險利益,且涉案船舶狀況良好,不存在不適航的情況。
證據(jù)3、船舶運輸委托經(jīng)營合同。證明:江渝公司為涉案船舶的掛靠經(jīng)營人。
證據(jù)4、河南省地稅局通用機打發(fā)票。證明:江渝公司已支付保險費,履行了保險合同義務。
證據(jù)5、事故結論書。證明:保險事故的基本情況,不存在任何保單約定的除外責任情形。
證據(jù)6、(2015)武海法商字第01801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因保險標的滅失,江渝公司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證據(jù)7、中國建設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執(zhí)。證明:某保險公司實際上已經(jīng)對保險事故和保險責任作出了確認的意思表示,并進行了相應的部分賠付。
證據(jù)8、中國建設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執(zhí)。證明目的同證據(jù)7。
證據(jù)9、湖北天秤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江渝潤龍”輪價值資產(chǎn)天秤報告書(以下簡稱天秤報告)。證明:“江渝潤龍”輪喪失原有功能,船舶全損不具有修復價值。
證據(jù)10、(2016)鄂72民初375號湖北德勝長江水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打撈公司)訴李艷、江渝公司船舶打撈費用糾紛一案判決書。證明:某保險公司所稱涉案船舶屬于部分損失尚存在殘余價值的主張不成立,涉案船舶已被打撈公司申請拍賣,主體滅失。
某保險公司質(zhì)證意見:證據(jù)1,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但該保單約定了10%的免賠額,即使賠償也要扣減該免賠額。證據(jù)2,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無法證明涉案船舶在事發(fā)時不存在不適航情形。對證據(jù)3,原件與復印件一致,但某保險公司并非合同當事人,對簽訂合同的情況不了解。證據(jù)4,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證據(jù)5,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但恰好證明涉案船舶在事發(fā)時存在不適航情形。證據(jù)6,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對證明目的、關聯(lián)性有異議,該判決書不能達到原告證明目的,與涉案船舶及保單項下保險標的無關。證據(jù)7、8,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但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原、被告簽訂協(xié)議已明確約定此次預付賠款并不是表示保險責任成立,事后確認保險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江渝公司應到全數(shù)退還。證據(jù)9,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證明目的有異議,不能達到證明目的,該鑒定報告未就維修費用進行評估,其所謂不具有維修價值,僅是從鑒定機構認為的類似二手船舶售價相對比,并非保險費意義上的不具有修復價值,該證據(jù)無法證明涉案船舶已經(jīng)構成全損。該報告中多次提出該船目前看護力度不夠,主要設備丟失,江渝公司對損失擴大應承擔責任,對于船舶殘值,該報告沒有給出具體的計算依據(jù)。對證據(jù)10,真實性、合法性均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即使判決看管費、打撈費由涉案船舶拍賣款抵扣,但出現(xiàn)該情形的原因是由于江渝公司拖延維修所致,對此不能由某保險公司來承擔責任。
本院查明
本院認證意見:對江渝公司提交全部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能否的達到其證明目的在后文予以闡述。
在舉證期限內(nèi),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款)。證明:該條款系江渝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從本次事故原因來看,涉案船舶存在船舶人員配備不當、技術狀態(tài)不符合航行規(guī)定等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除外責任情形,某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保險責任。
證據(jù)2、事故結論書。證明:涉案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由于“江渝潤龍”輪存在不適航情形,屬于保險除外責任。
證據(jù)3、2015年7月6日某保險公司與江渝公司簽訂的《預付賠款協(xié)議》。證明:某保險公司墊付的210萬打撈費性質(zhì)上并非理賠款,該款項不代表某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和保險責任的認可。
證據(jù)4、江渝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2014-2016年投保情況清單。證明:在該期間內(nèi)江渝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多條船投保,某保險公司就全部保險項目都向江渝公司作出過說明。
證據(jù)5、湖北少專船舶修造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項目預算表。
證據(jù)6、武穴市長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預算單。
證據(jù)7、湖北省船舶修理及拆船行業(yè)企業(yè)排名統(tǒng)計報告。
證據(jù)8、湖北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yè)辦公室關于2014年度全省船舶修造技術許可證年檢的報告。
證據(jù)9、武穴市長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資質(zhì)證書。證據(jù)5-9共同證明:“江渝潤龍”輪打撈后某保險公司積極尋找修理廠家,并將修理報價告知江渝公司,協(xié)助其減少損失,但江渝公司以維修費報價太低拒絕修理。
證據(jù)10、2015年10月13日,黃石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黃石鑒定書》(以下簡稱黃石鑒定書)。證明:受江渝公司委托,黃石價格認證中心對“江渝潤龍”輪受損價格進行鑒定,修復費用為324.3萬元,某保險公司認為該修理費過高。但該證據(jù)證明在“江渝潤龍”輪打撈出水近4個月后,江渝公司仍認為有修復價值。
證據(jù)11、《關于“江渝潤龍”號貨輪特別通知函》及相關郵寄憑證。
證據(jù)12、《關于“江渝潤龍”號貨輪第二次特別通知函》及相關郵寄憑證。證據(jù)11、12共同證明:江渝公司及“江渝潤龍”輪所有人延遲簽署打撈協(xié)議,造成擴大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予以扣減。對江渝公司及“江渝潤龍”輪所有人延遲修船的行為某保險公司發(fā)函,明確告知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由于上述原因?qū)е碌摹敖鍧欭垺陛啍U大的損失,某保險公司都不應當賠償。
證據(jù)13:《黃石港區(qū)“05.19”“江渝潤龍”輪觸碰事故調(diào)查報告》(以下簡稱海事報告)。證明涉案事故發(fā)生的過程。
證據(jù)14、《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證據(jù)13、14共同證明:黃石海事處認為涉案事故的發(fā)生,主要是因為“江渝潤龍”輪當班駕駛員疏于瞭望、配員不足、疲勞駕駛,江渝公司從未對該輪進行安全檢查和對船員進行安全培訓?!敖鍧欭垺陛嗊B續(xù)航行不得超過16小時,但該輪在發(fā)生事故時連續(xù)航行37小時。故該輪不適航,某保險公司不應當賠償。
證據(jù)15、2015年9月7日的《內(nèi)河交通事故損失認定聘請書》。證明:證據(jù)10系黃石海事處經(jīng)江渝公司申請,聘請黃石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且在“江渝潤龍”輪打撈出水后4個月后仍有維修價值。
證據(jù)16、2015年6月2日的《關于督促“江渝潤龍”輪沉船沉物打撈的函》(黃港海辦{2015}14號)。
證據(jù)17、《水上交通事故調(diào)查延期結案申請表》。證據(jù)16、17共同證明“江渝潤龍”輪發(fā)生事故后,船舶所有人李艷失聯(lián),江渝公司也但怠慢履行打撈船只積極止損的義務,黃石海事處也向江渝公司發(fā)函督促打撈,因此不得已對調(diào)查延期3個月結案。
證據(jù)18、調(diào)查筆錄。證明:船舶所有人在接受調(diào)查時陳述船上任職船員有7人,其在船上無任何職務,工作由船員自己分配,靠岸后只有其一人在岸上,船員配備不足。
江渝公司質(zhì)證意見:對證據(jù)1,真實性予以認可,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某保險公司要證明涉案事故時保險除外責任不是事實,也不能反映船舶不適航。證據(jù)2,真實性予以認可,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駕駛員的行為屬于駕駛錯誤并非船舶不適航。證據(jù)3,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協(xié)議中只是不認可保險責任,對于保險事故發(fā)生某保險公司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證據(jù)4,是某保險公司單方制作,對表面真實性有異議,對于證明目的有異議,僅記載江渝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在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的投保情況,該份證明無法反映被告已盡到告知義務。證據(jù)5-9,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險合同之訴,上述證據(jù)與本案無關,對真實性我方不予質(zhì)證,并且某保險公司證明目的敘述的不是事實,無法達到其證明目的,船舶損失擴大系某保險公司拒絕支付保險賠款造成。證據(jù)10,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黃石鑒定書是黃石價格中心做出的,但由于某保險公司不認可,拒絕支付賠款導致船舶損失不斷擴大,黃石價格中心做出結論書不代表江渝公司認可涉案船舶具有維修價值,結論書系黃石海事局委托制作不是江渝公司委托的。證據(jù)11、12,真實性予以認可,但是不能達到證明目的,發(fā)送通知函系某保險公司單方行為,無法單獨證明所述載的事實,事實上在通知函發(fā)生2015年6月10日,打撈施救工作由江渝公司安排且正在進行。對證據(jù)13到17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證據(jù)13、14的無法達到證明目的,根據(jù)其記載內(nèi)容無法得出涉案船舶配員不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guī)定也沒有對駕駛人疲勞駕駛做出規(guī)定,這是兩個不同的原因。證據(jù)15,聘請書有江渝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證明某保險公司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導致?lián)p失擴大。證據(jù)16、17與(2016)鄂72民初375號判決書認定事實不符,2015年5月19日至6月14日打撈工作已經(jīng)進行,并且當時打撈公司也調(diào)用船舶進行打撈,故該證據(jù)不能到達其證明目的。對證據(jù)18的真實性認可,對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該證據(jù)不能證明涉案船舶在配員不足情況,涉案船舶符合配員證書規(guī)定。
本院認證意見:證據(jù)4,系某保險公司單方制作,且江渝公司不認可其真實性,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佐證,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據(jù)5-9,雖然江渝公司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但證據(jù)5、6、7系原件,證據(jù)8雖然是復印件系湖北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yè)辦公室發(fā)布的報告,而證據(jù)9系武穴市長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資質(zhì)證明,本院對以上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jù)16系本院生效的裁判文書,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除證據(jù)4外,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能否的達到其證明目的在后文予以闡述。
經(jīng)庭審,查明以下事實:
2014年12月5日,江渝公司為“江渝潤龍”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某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載明:被保險人江渝公司,船舶名稱“江渝潤龍”,投保險別一切保險,附加1/4碰撞、觸碰責任險,保險金額800萬元,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0元或10%,兩者以高為準,保險期限2014年12月7日0時起至2015年12月6日24時止。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0元或10%,兩者以高為準。該保單所附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jīng)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nèi)賠償結案。
2015年5月17日15:00左右,“江渝潤龍”輪裝載碎石6800噸,從湖北嘉魚縣沿長江下水航行,目的港蘇州常熟。2015年5月19日5:15時左右,“江渝潤龍”輪行至黃石××西塞山上回流水域,該輪右舷艏部觸碰西塞山岸咀,船艏尖艙、中隔艙破損進水,在北岸沖灘過程中沉沒。黃石海事處對涉案事故進行調(diào)查并出具了事故結論書,認定:當班駕駛員疏于瞭望冒霧航行,對存在觸碰危險估計不足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當班駕駛員疲勞駕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該起事故造成“江渝潤龍”輪右舷艏部滿載水線下身板破損、船體中拱;船艏尖艙、中隔艙進水沉沒。
事故發(fā)生后,原、被告曾多次協(xié)商理賠事宜。黃石海事處委托黃石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事故導致“江渝潤龍”輪的損失進行了評估,該中心于2015年10月13日出具了黃石鑒定書,認為“江渝潤龍”輪受損價值為3243732元,江渝公司以此向某保險公司索賠遭拒。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江渝公司向本院申請對“江渝潤龍”輪殘值進行評估。本院依法委托湖北天秤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并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了天秤報告,該報告認為“江渝潤龍”輪在2017年6月20日所表現(xiàn)的市場價值(殘值價值)為103.29萬元。鑒定人王某、喻某到庭接受了雙方當事人及本院的詢問,鑒定人明確其所作出的報告無法反映“江渝潤龍”輪打撈出水時的狀況。
另查明:“江渝潤龍”輪系散貨船,船舶所有人為李艷,船舶經(jīng)營人為江渝公司。根據(jù)該輪《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船舶配員為各類人員8人,事故發(fā)生時該輪滿足配員要求。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爭議的焦點:“江渝潤龍”輪因涉案事故導致的損失金額及如何賠償。
根據(jù)涉案保單所附保險條款第四條的規(guī)定,在保險期限內(nèi),由于擱淺、觸礁、碰撞及觸碰,事故因此翻覆、沉沒,導致的船舶全損或者部分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涉案事故因“江渝潤龍”輪發(fā)生觸碰引起,且在保險責任期間內(nèi),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某保險公司認為“江渝潤龍”輪在事故發(fā)生時存在配員不足,技術狀態(tài)不符合航行規(guī)定等不適航情形,該情形依據(jù)保險單所附保險條款第六條,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涉案保險單及所附保險條款第六條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存在下述情況,自下述情況發(fā)生之日起保險人對任何原因產(chǎn)生的責任、損失和費用不負責任賠償:(一)船舶不適航(不適拖),包括保險船舶的人員配備不當、技術狀態(tài)、航行區(qū)域、用途不合符航行(拖航)規(guī)定或貨物裝載不妥……”根據(jù)黃石海事處對涉案事故調(diào)查所做的報告,“江渝潤龍”輪涉案事故航次配員符合規(guī)定,該配員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要求,且黃石海事處在調(diào)查事故責任時未認定該輪存在不適航等情形,故某保險公司的以上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江渝潤龍”輪因涉案事故所導致的損失,江渝公司稱因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導致無法修理受損船舶,主張按照全損計算。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為賠償計算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事故發(fā)生后,江渝公司作為被保險人應當對保險標的盡快采取必要的減損措施,保險人賠償并不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減損的必要條件,“江渝潤龍”輪打撈出水后,江渝公司應當及時處理,避免損失擴大,保險人拒絕賠償不能作為不及時減損的理由?!敖鍧欭垺庇?015年5月19日因涉案事故沉沒,黃石市價格認證中心于2015年10月13日做出黃石鑒定書。雖然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江渝公司向本院申請對涉案船舶損失進行鑒定,且鑒定機構作出了天秤報告,但黃石鑒定書作出的時間要距離事故發(fā)生的時間更近,更能反映事故發(fā)生時“江渝潤龍”輪的受損情況。黃石鑒定書雖然系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但江渝公司認可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并承認曾以該報告所評估的損失金額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故本院確認“江渝潤龍”輪因涉案事故導致的損失為3243732元。涉案保險單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0元或10%,兩者以高為準。故某保險公司就保險事故應當賠償保險標的損失的金額為:3243732元×0.9=2919358.8元,某保險公司未依照合同賠償,故應當承擔相應的利息損失。關于上述賠款利息的起算時間,由于本案系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而起,本院酌定對該舉證責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江渝公司何時就涉案事故向其主張理賠。黃石市價格認證中心于2015年10月13日出具了黃石鑒定書,故本院認為江渝公司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shù)暮侠砥谙逓辄S石鑒定書作出后五日,即2015年10月18日。保單所附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jīng)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nèi)賠償結案。依據(jù)該約定,某保險公司作出保險賠償時間應為2015年10月28日,故該日期為上述利息的起算時間。
某保險公司抗辯,其已經(jīng)支付了相關打撈費和救助等部分費用,應當予以扣除。《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惫誓潮kU公司的上述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江渝潤龍”輪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江渝公司作為被保險人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支付保險賠償金和必要費用,但同時應當依約扣除絕對免賠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駐馬店市江渝船務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2919358.8元及利息(該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從2015年10月28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駐馬店市江渝船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800元,由原告駐馬店市江渝船務有限公司負擔4305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47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三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潘曉帆 審判員 熊文波 審判員 李 巖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書記員 汪香玲
保險合同約定“未按期繳付保險費,合同自動解除”欠繳保費是否拒賠?
某保險公司與杭州能達洲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某保險公司與周XX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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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jiān)管總局印發(fā)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災保險賠付及預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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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開展人壽保險與長期護理保險責任轉換業(yè)務試點的通知》
董事長變更后,中國人壽新添80后女總助
國內(nèi)首家批發(fā)保險經(jīng)紀公司來了,保險中介未來將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