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號。
負責人:劉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湖北廣眾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馬X甲,女,漢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乙,
被告:湖北省天門市港航管XX。住所地:湖北省天門市***號。
負責人:吳XX,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湖北文學泉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門市義烏小商品市場特1號F區(qū)**號。
負責人:彭X,總經(jīng)理。
被告:丙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號駿業(yè)財富中心*座**樓。
負責人:陳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欒X,公司員工。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與被告馬X甲、被告湖北省天門市港航管XX(以下簡稱“港航管理局”)、被告、被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馬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乙、被告港航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告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欒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損失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128500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武漢南大門玻璃建材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大門公司”)與原告甲保險公司簽訂《國內(nèi)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書》。2017年4月22日,南大門公司將一批玻璃制品委托被告運輸,運輸船舶為“鄂天門貨0111”輪,南大門公司為該批玻璃制品投?!秶鴥?nèi)水路貨物運輸保險》。2017年4月25日晚,“鄂天門貨0111”輪??咳f年港碼頭第二泊位時碰撞碼頭,船載玻璃捆攬斷裂,玻璃向左船圍板傾倒,導致傾倒玻璃破損,左船圍板變形。江西省萬年縣地方海事局出具《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結論書》認定,玻璃破損20包左右,實際數(shù)量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船舶中艙左圍板變形,碼頭無明顯損壞,無人員傷亡,無水域污染。船方?jīng)]有對通航環(huán)境作出正確判斷,沒有控制安全航速,負有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南大門公司與被告馬X甲分別向各自承保保險公司報案,原告甲保險公司經(jīng)現(xiàn)場查勘,玻璃破損19包,損失為144221元。原告甲保險公司扣除10%的免賠率后向南大門公司賠償保險金128500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告馬X甲系“鄂天門貨0111”輪所有權人,天門市港航工貿(mào)公司系經(jīng)營人,被告丙保險公司及被告乙保險公司系“鄂天門貨0111”輪的保險人,案涉貨物受損系被告馬X甲、被告天門市港航工貿(mào)公司運輸不當所致,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天門市港航工貿(mào)公司已經(jīng)注銷,但未經(jīng)清算,故其上級主管部門被告港航管理局應承擔相應責任,因該船舶在被告丙保險公司及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賠償責任應由該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馬X甲辯稱,對原告甲保險公司主張的損失金額及賠償責任比例有異議。
被告港航管理局辯稱,被告港航管理局與南大門公司之間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涉案貨損也并非被告港航管理局行為所致,原告甲保險公司以天門市港行工貿(mào)公司沒有清算為由要求被告港航管理局承擔責任缺乏法律依據(jù)。
被告丙保險公司辯稱,被告馬X甲在被告丙保險公司投保是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被保險船舶上貨物的損失不在保險賠償責任范圍內(nèi),故被告丙保險公司對本案所涉貨損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稱,原告甲保險公司已起訴了實際承保單位被告丙保險公司,其答辯意見與被告丙保險公司一致。
原告舉證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原告甲保險公司提交證據(jù):1、《水路貨物運輸合同》,2、《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結論書》、銷售結算單、收條發(fā)票、轉賬憑證,3、《國內(nèi)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書》、國內(nèi)水路貨物運輸保險單、《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查勘理賠報告、詢問筆錄、現(xiàn)場查勘記錄、財產(chǎn)損失核賠清單,4、索賠申請書、保險賠款轉賬憑證、賠款支付確認書、權益轉讓書,5、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內(nèi)河船舶適航證書、內(nèi)河船舶檢驗證書簿,6、天門市港行工貿(mào)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注銷登記資料。
被告質證
被告丙保險公司提交: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保險單,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
被告馬X甲、被告港航管理局、被告乙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被告乙保險公司亦未發(fā)表質證意見,視為其對舉、質證權利的放棄。
被告馬X甲、被告港航管理局、被告丙保險公司對原告甲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2、4、5、6及證據(jù)3中的詢問筆錄、國內(nèi)水路貨物運輸保險單、《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原告甲保險公司、被告馬X甲、被告港航管理局對被告丙保險公司提交的所有證據(jù)的真實性亦無異議,本院對以上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原告證據(jù)3中的《國內(nèi)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xié)議書》雖為復印件,但有合同相對方南大門公司蓋章確認,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馬X甲、被告港航管理局對原告證據(jù)3中查勘理賠報告、現(xiàn)場查勘記錄中損失的數(shù)量及金額有異議,認為現(xiàn)場查勘記錄中的破損玻璃的包數(shù)有更改,實際損失較少。本院認為,雖現(xiàn)場查勘記錄中的兩個規(guī)格的破損玻璃的單項存在更改,但其總數(shù)與海事局出具的《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結論書》認定的基本一致,并且亦與南大門公司向收貨人交貨及實際賠償?shù)淖C據(jù)相互印證,且被告馬X甲、被告港航管理局未提交證據(jù)證實其主張的實際損失,故本院對查勘理賠報告、現(xiàn)場查勘記錄予以采信。原告證據(jù)3中的《財產(chǎn)損失核賠清單》與原告證據(jù)2、證據(jù)3中的詢問筆錄及現(xiàn)場查勘記錄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亦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4月22日,南大門公司與被告馬X甲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約定,委托被告馬X甲運輸浮法玻璃自洪湖至萬年,到達時間為4月25日,收貨單位為江西超聯(lián)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運輸船舶為“鄂天門貨0111”輪,全程運費52000元,承運方應將貨物安全及時完好無損運抵目的地。
同日,南大門公司向原告甲保險公司投保國內(nèi)水路貨物運輸保險,原告甲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載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南大門公司,啟運地新灘(中轉),目的地江西萬年,船名“鄂天門貨0111”輪,貨物名稱玻璃制品,數(shù)量/重量328包1200噸,保險金額227萬元,保險費2497元。
2017年4月25日,“鄂天門貨0111”輪??咳f年港碼頭第二泊位時,船舶快速碰撞碼頭,船載玻璃捆攬斷裂,玻璃向左船圍板傾倒,部分玻璃破損,左船圍板變形。
2017年4月27日,原告甲保險公司接到保險報案后前往事故地點進行現(xiàn)場查勘。
2017年5月19日,江西省萬年縣地方海事處出具201701號《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結論書》認定,2017年4月25日“鄂天門貨0111”輪事故造成玻璃破損20包左右,實際數(shù)量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船舶中艙左圍板變形,碼頭無明顯損壞,無人員傷亡,無水域污染。事故原因:風暴、大風、大雨致使船舶慣性難以控制。船方?jīng)]有對通航環(huán)境做出正確判斷,沒有控制安全航速,船方負有全部責任。
2017年6月30日,南大門公司向收貨人江西超聯(lián)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玻璃賠償款144221元。
2017年8月29日,原告甲保險公司作出查勘理賠報告,查勘認定案涉事故導致玻璃破損19包,核損金額為144221元。
2017年9月8日,南大門公司向原告甲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同意按128500元損失金額進行賠付,自收到該款項后,向第三者索賠權自動轉讓給原告甲保險公司。2017年9月20日,原告甲保險公司向南大門公司賠付保險金128500元。
另查明,“鄂天門貨0111”輪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馬X甲,登記經(jīng)營人為天門市港航工貿(mào)公司。天門市港航工貿(mào)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注銷,被告港航管理局系其主管機關。
2016年5月26日,被告馬X甲為“鄂天門貨0111”輪向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外加四分之一碰撞、觸碰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5月27日0時起至2017年5月25日24時止。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二條規(guī)定,屬于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一切險不負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系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南大門公司與被告馬X甲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南大門公司系托運人,被告馬X甲系承運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北景钢校桓骜RX甲作為承運人不能證明涉案玻璃在運輸過程中受損存在免責事由,故其應對運輸中的貨損向托運人南大門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甲保險公司就涉案貨損向南大門賠償保險金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自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可以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南大門公司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原告甲保險公司要求被告馬X甲就涉案貨損在支付保險賠款的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已經(jīng)注銷的天門市港航工貿(mào)公司雖然是“鄂天門貨0111”輪登記的經(jīng)營人,但其并非涉案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亦無證據(jù)證實其參與實際運輸,故原告甲保險公司要求天門市港航工貿(mào)公司的主管部門港航管理局承擔貨物運輸中的貨損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雖被告馬X甲為“鄂天門貨0111”輪向紫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外加四分之一碰撞、觸碰責任險,但船上貨物損失并非該保險的賠償責任范圍,本院對原告甲保險公司主張被告丙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承擔貨損賠償責任的請求亦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金額的問題。首先,貨損的數(shù)量,原告甲保險公司主張事故造成19包玻璃受損,被告馬X甲抗辯實際受損玻璃少于19包,但其并未舉證證實其抗辯,而結合《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結論書》、現(xiàn)場查勘記錄及南大門公司向收貨人的交貨及賠償情況,本院對玻璃損失數(shù)量為19包的主張予以采納。其次,受損貨物的價值,南大門公司已向收貨人實際賠償144221元,被告馬X甲并未對賠償?shù)膯蝺r提出異議,亦無證據(jù)表明實際賠償價格明顯高于受損貨物的到岸市場價格,故可認定本次事故造成南大門公司實際損失144221元。原告甲保險公司已向南大門公司賠付128500元,可代位就該部分損失向被告馬X甲追償,本院對原告甲保險公司要求被告馬X甲賠償損失1285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馬X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甲保險公司支付人民幣128500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對被告湖北省天門市港航管XX、被告乙保險公司、被告丙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870元,保全費人民幣1162.5元,兩項共計人民幣4032.5元,由被告馬X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伊 魯 審判員 鄧 毅 審判員 嚴 芳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書記員 陳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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