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省威海市高區(qū)文化**路**號。
負責人:常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女,該中心支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男,該中心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省榮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山東榮順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甲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島海事法院(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5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朱XX,被上訴人王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王X甲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死者管曉光是否包含在王X甲投保的雇主責任險28人之內(nèi)沒有認定,某保險公司不認可管曉光在承保人員范圍內(nèi)。某保險公司承保的雇主責任險是不記名的,根據(jù)雙方在保單中的特別約定,判斷是否屬于承保人員范圍,船舶戶口簿登記的人名是最直接的證據(jù)。一審法院在王X甲沒有提供船員戶口登記簿的情況下,就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有失公平。二、王X甲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管曉光在承保人員范圍之內(nèi)。沒有邊防公安等執(zhí)法部門的管理,沒有船舶戶口登記簿,無法排除管曉光在別的漁船上出險的可能,給某保險公司增加了理賠上的風險。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王X甲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一、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拒賠通知書》中,拒賠理由是涉案的“瓊昌江10459”號漁船未辦理船舶戶口簿,管曉光無船員證,但該通知書同時確認了管曉光在“瓊昌江10459”號漁船上工作時不慎落水,次日在海中發(fā)現(xiàn)尸體的事實。保險單顯示,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被保險人范圍是“瓊昌江10459”號和“瓊昌江10450”號兩漁船上的28名船員。既然某保險公司認可管曉光是在“瓊昌江10459”號漁船上工作時落水死亡,就應當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二、某保險公司依據(jù)《特別約定清單》拒絕賠付不能成立。特別約定條款不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某保險公司并未就這些條款向被上訴人履行明確的說明和告知義務,出海船舶戶口簿和船員證是行政機關便于管理使用的,是否辦理船舶戶口簿和船員證與管曉光的死亡沒有關聯(lián)性。
一審原告訴稱
王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20萬元,并承擔一審訴訟費。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X甲經(jīng)營“瓊昌江10450/10459”號漁船。2013年9月,王X甲通過殷曉芬向某保險公司辦理雇主責任保險。同月27日某保險公司收到保險費用后出具了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某保險公司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單載明:保險合同編號為6151620133710200000318。被保險人名稱:王X甲。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人數(shù)28人。保險項目:(一)傷亡責任限額:員工分類:普通員工(生產(chǎn)),每人責任限額:CNXXX0000.00元,人數(shù):28人,累計賠償限額:CNXXX00000.00元,保險費率:0.50%,保險費:CNXXX000.00元。(二)醫(yī)療費用責任限額:員工分類:普通員工(生產(chǎn)),每人責任限額:CNXXX000.00元,人數(shù):28人,累計賠償限額:CNXXX0000.00元,保險費率0.80%,保險費:CNXXX80.00元??偫塾嬝熑蜗揞~:人民幣陸佰壹拾陸萬元整(CNXXX60000.00元)??偙kU費:人民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整(CNXXX480.00元)。保險期限自2013年9月28日零時起,到2014年9月27日二十四時止。保險費交付日期于2013年9月27日前一次交清保險費。特別約定:1、請投保人、被保險人收到保單后,及時核對保單信息是否正確,所附條款是否齊全。如有問題,請立即與本(無內(nèi)容)。(未顯示第二條款內(nèi)容)。3、被保險人同意,在保險期間內(nèi),本保單僅承保被保險雇員在船東為王X甲,漁船號為“瓊昌江10450”和“瓊昌江10459”的漁船上工作時發(fā)生的以下保險事故:(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事故;(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事故:(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事故。4、在約定船舶之外的其他漁船上出險,屬于保險除外責任。5、被保險人同意,××、××、××、分娩、流產(chǎn)所致的傷殘或死亡以及醫(yī)療費用;本保單不負責賠償誤工費用。6、本保單每次事故賠償限額616萬元;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雇員因發(fā)生保險事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鄉(xiāng)鎮(zhèn)以上(含)醫(yī)療機構治療,每次事故每人醫(yī)療費用扣除100元免賠額后,剔除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其他鼓勵計劃或醫(yī)療保險計劃(包括社會醫(yī)療保險中從個人賬戶中扣減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補償,按照剩余金額的85%賠付。7、理賠時索賠人須提供對應的《出海船舶戶口簿》**捕撈許可證,如被保險人在出險前已到相關部門變更《出海船戶口簿》中“出海船民情況登記”清單,,保險人將以《出海船戶口簿》中“出海船民情況登記”清單等資料作為承保**、理賠依據(jù),非《出海戶口簿》上人員出險我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任。8、除另有書面的約定外,投保人如不按保險單中列明的付款日期交付保險費,本保險合同自逾期之日自動解除,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9、在發(fā)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于事故發(fā)生之日起48小時內(nèi)或者漁船抵達碼頭之時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經(jīng)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nèi)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原因和損失程度,否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報案電話:9****。10、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威海市人民法院訴訟解決。11、本保單適用條款為長安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條款(2012)版》。12、無其他特別約定。
某保險公司《雇主責任保險條款(2012版)》第三條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的雇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因下列情形導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法律,下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第九條規(guī)定,本合同的賠償限額包括每人賠償限額、死亡每人賠償限額,傷殘每人賠償限額、誤工費用每人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各項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并在保單中載明。
王X甲依約定支付保險費32480元。訴訟中,王X甲及經(jīng)辦人殷曉芬均否認在投保單、特別約定清單、保單送達回執(zhí)中簽名。某保險公司沒有對上述材料中王X甲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
2014年,王X甲雇傭管曉光為“瓊昌江10459”號漁船船員。庭審中,王X甲陳述,2014年3月9日“瓊昌江10450/10459”號漁船在山東省榮成市百步亭船廠塢修。船員管曉光也隨船參加塢修。同年3月12日船舶下塢停靠在該廠碼頭,但此期間沒有發(fā)現(xiàn)管曉光。次日,在船廠碼頭西南角海邊發(fā)現(xiàn)管曉光的尸體。
2014年3月20日,伊春市公安局五營分局五營派出所出具證明,內(nèi)容為:管紀元(已于2011年6月8日因病去世)與張玉芹是夫妻關系,二人共生有二子,長子管義光,次子管曉光。管曉光未婚。
2014年3月21日,榮成市公安局出具死亡證明書,寫明:管曉光溺水死亡(意外)。同日,榮成市公安局俚島邊防派出所出具證明,寫明:茲證明:2014年3月13日13時50分許,榮成市公安局俚島邊防派出所接瓊昌江10459船船長連紅軍(戶籍地址:山**省榮成市人和鎮(zhèn)老軍屯村**號,號,居民身份號碼:)報警稱:2014年3月13日6時30分許,百步亭船廠工作人員在百步亭船廠東碼頭的西南角的海里發(fā)現(xiàn)一具尸體,后經(jīng)瓊昌江10459船船員張從壽(男,居民身份號碼:)和周永進(男,居民身份證號:)辨認,確認為瓊昌江10459船船員管曉光(戶籍地址:黑龍江省伊春市**營區(qū)**營街躍進委**組,組,居民身份號碼:。管曉光的母親張戶籍地址:黑龍江省伊春市**營區(qū)**營街躍進委**組,進委1組,居民身份號碼:)就管曉光掉進海里淹死一事無異議。
同日,王X甲作為乙方與管曉光的母親張玉芹作為甲方簽訂賠償協(xié)議,約定:死者管曉光系乙方雇員,于2014年3月13日在山東省榮成市船上工作時因意外死亡,現(xiàn)甲乙雙方自愿協(xié)商一致,就管曉光死亡賠償問題達成協(xié)議如下:1、乙方同意賠償甲方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人民幣肆拾壹萬元(410000元),喪葬費、甲方因辦理喪葬費事宜而產(chǎn)生的異地食宿費、交通費等實際花費等由乙方負擔。2、乙方于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貳拾萬元(200000元),剩余貳拾壹萬元(210000元)待辦理保險理賠后一次性支付。甲方有義務配合、協(xié)助乙方辦理保險理賠事宜,及時提供辦理保險理賠后一次性支付。甲方有義務配合、協(xié)助乙方辦理保險理賠事宜,及時提供辦理保險理賠戶口注銷以及保險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的其他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備齊需交付甲方后30日內(nèi)。乙方向甲方支付貳拾壹萬元(210000元)。3、如果保險理賠過程中出現(xiàn)糾紛,由乙方作為債權的受讓人或者甲方的代理人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無法辦理保險理賠事宜,乙方有權拒付上述貳拾壹萬元(210000元)賠償款。4、本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反悔。甲方取得全部賠償款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方式向乙方要求任何經(jīng)濟賠償、補償。如任何一方違約,須向守約方支付30%違約金。
2014年7月11日張玉芹出具證明,寫明:經(jīng)協(xié)商,管曉光死亡一事共賠付人民幣410000元,大寫:肆拾壹萬元整。2014年3月22日收到轉款20萬元整,大寫貳拾萬元整。2014.7.11收到轉賬款拾萬元整,現(xiàn)金拾壹萬元整。特此證明。
管曉光死亡后,王X甲即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提供了相應的保險理賠材料。2014年12月31日某保險公司制作了拒賠通知,寫明:尊敬的王X甲先生:您提交的615162013371020000318保單號雇主責任保險合同項下的報案號分別為715162014371020000034號之理賠申請,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該次出險事故不在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內(nèi),我公司決定于2014年12月31日對本次理賠申請作拒賠處理。本公司做出上述處理決定的依據(jù)是:船員管曉光于2014年3月12日在瓊昌江10459船上工作時不慎落水,3月13日管曉光尸體在海中被發(fā)現(xiàn)。經(jīng)調(diào)查:此涉事船舶瓊昌江10459未辦理船舶戶口簿,管曉光無船員證。因此違反:1、《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47號)第四條“出海船舶除依照規(guī)定向主管部門領取有關證件外,應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戶籍注冊,理船舶戶籍注冊戶口簿》。海船舶戶口簿》?!迸c第五條“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戶口薄》的人員**戶口薄》的人員、漁民出海,應當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民證》。臨時出海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國居民身份證》,向其服務船舶所在地的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民證》,發(fā)證機關應當注明有效時限?!?、長安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款“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3、按照長安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單中的特別約定第七條之規(guī)定:索賠時,被保險人需提戶口簿》,出海船舶戶口簿》,戶口薄》中最新的“出海船民情況登記”中載明的人員作為理賠依據(jù),人員作為理賠依據(jù),不在“出海船民情況登記”中的船員,我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出海前沒有辦理船舶戶口簿,違反《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規(guī)定》(公安部47號令),屬于保險除外責任第六條第一款“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情形,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對此案件給予拒賠。若您對上述決定有異議,可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向本公司客服部門要求解釋。
2013年4月3日王X甲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雇主責任保險。保險期限自2013年4月4日零時起,到2014年4月3日二十四時止。管曉光死亡后,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王X甲賠付保險金2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2013年9月27日王X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并按約定支付了保險費用,某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用,出具了保險單,雙方保險關系成立、生效。王X甲及經(jīng)辦人殷曉芬否認在投保材料上簽字,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投保材料中王X甲簽字的真實性,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特別約定條款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況且涉及的特別約定內(nèi)容均是打印形成,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簽訂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對特別約定的內(nèi)容進行了提示和說明,特別約定條款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管曉光于2014年3月12日在“瓊昌江10459”號漁船上工作時不慎落水溺亡,屬于某保險公司承保的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管曉光死亡后,其母親是唯一合法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王X甲與管曉光的母親張玉芹達成賠償協(xié)議合法有效。王X甲共投保兩份雇主責任保險合同,每人保險限額均為20萬元,而王X甲賠償張玉芹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1萬元,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20萬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王X甲賠付保險金200000元;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向王X甲賠付保險賠償金20萬元。王X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并依約足額繳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向王X甲出具了保險單,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保險期限自2013年9月28日零時起,到2014年9月27日二十四時止。每人責任限額為20萬元。某保險公司認為,王X甲沒有提供船舶戶口簿,不能證明管曉光在承保人員范圍內(nèi),王X甲名下有多艘漁船,無法排除管曉光在別的漁船上出險的可能。本院認為,王X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系不記名投保。保險單約定,某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是在“瓊昌江10450”和“瓊昌江10459”兩漁船上工作的28名被保險船員工作時發(fā)生的保險事故。2014年3月13日管曉光在“瓊昌江10459”漁船上工作期間落水死亡以及其為“瓊昌江10459”漁船船員的事實有榮成市公安局俚島邊防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和榮成市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予以證實,某保險公司主張王X甲名下有多艘漁船,但未就其主張?zhí)峁┳C據(jù),也無法證明事發(fā)時王X甲名下的其他漁船在事發(fā)地點附近,對該主張不予支持。保險單第七條約定了王X甲索戶口簿的義務,船舶戶口簿的義務,但該條為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交有效證據(jù)證實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對該免除責任條款向王X甲做了明確說明,因此該條款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以王軍戶口登記簿為由拒絕支付保險賠償金不能成立。險賠償金不能成立。另外,從王X甲與管曉光的母親張玉芹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張玉芹書寫的收據(jù)、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據(jù)看,王X甲向管曉光的唯一合法繼承人張玉芹支付了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1萬。王X甲已從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另外一份雇主責任險中獲得保險金賠付20萬元。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向王X甲支付賠付保險賠償金20萬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董 兵 代理審判員 趙 斐 代理審判員 劉福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書 記 員 王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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