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一審原告):安慶市申宜航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
法定代表人:姚XX,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qū)**。
代表人:王躍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XX,安徽宇潤律師事務(wù)所 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安慶市申宜航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申宜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船舶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武漢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商字第000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后,于2016年6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申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原告訴稱
申宜公司一審時訴稱,2013年9月23日,申宜公司對掛靠其名下的“申宜168”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某保險公司于同日出具12508311900114023128號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單(下稱28號保單),同意自2013年9月26日零時至2014年9月25日24時的保險期間內(nèi)對申宜公司所屬“申宜168”輪承保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2014年5月12日12:40時,“申宜168”輪途經(jīng)長江武漢港漢口水道粵漢碼頭時,因舵機失靈,該輪船艏與粵漢碼頭下躉船尾部相撞,致使該輪以及粵漢碼頭下躉船渡囤12、渡囤14和三艘旅游船受損。碰撞事故發(fā)生后,武漢港區(qū)海事處出具(2014)年第06004號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結(jié)論書,認定“申宜168”輪對本次碰撞事故負全部責任。隨后,申宜公司與碰撞事故受害方武漢市輪渡公司旅游分公司(下稱輪渡公司)簽訂水上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賠償輪渡公司因碰撞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損失人民幣21.8684萬元(以下均為人民幣)并實際支付完畢。隨后,申宜公司依據(jù)28號保單的約定向某保險公司提出保險索賠,但遭拒絕。為此,申宜公司訴請判令某保險公司向申宜公司支付保險賠款21.8684萬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申宜公司對所屬“申宜168”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26日零時至2014年9月25日24時。該投保單背面的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記載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該投保單正面首部注明:“本投保單和《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09版)及附加條款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請仔細閱讀上述條款,特別注意有關(guān)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wù)的規(guī)定”。其背面《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三條規(guī)定除外責任,即保險船舶由于含以下兩種在內(nèi)八種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和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一、船舶不適航、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shù)狀態(tài)、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二、船舶正常的維修保養(yǎng)、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銹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fā)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及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等等。2013年9月23日,某保險公司出具28號保單,該保單載明:被保險人申宜公司;被保險船舶“申宜168”輪;險種沿海內(nèi)河船舶一切險;保險期間2013年9月26日零時至2014年9月25日24時。同時,該保單中特別約定,本保單項下船舶業(yè)務(wù)均適用《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09版)。
一審法院另查明:2014年5月12日12:40時,申宜公司所屬“申宜168”輪滿載1000余噸豆粕途經(jīng)長江武漢港漢口水道粵漢碼頭水域時,舵機突然失靈,其艏部與粵漢碼頭下躉船尾部發(fā)生觸損事故,造成本船和粵漢碼頭下躉船渡囤12以及停泊在躉船的渡囤14、東湖號輪、工行牡丹輪、古琴臺輪三艘旅游船受損。某保險公司于當日派員前往事故現(xiàn)場進行查勘,申宜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表示涉案碰撞事故系舵機失靈所致。同月14日,申宜公司與輪渡公司簽訂水上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書,約定申宜公司向輪渡公司賠償21.8684萬元,以賠償輪渡公司因涉案碰撞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含受傷人員醫(yī)療費)。武漢港區(qū)海事處對該起碰撞事故調(diào)查分析后,于2014年5月23日出具內(nèi)河交通事故調(diào)查結(jié)論書,認定“申宜168”輪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起事故因“申宜168”輪舵機液壓油油管接頭突然泄露,舵機失壓無舵,船舶操縱避讓困難所致。同時,當班駕駛員在本船舵機失靈后,未能冷靜觀察周邊環(huán)境,在操作過程中,未能合理運用車舵,正確預計本船慣性,加之駕駛員臨危措施不力,也是涉案碰撞事故發(fā)生的因素之一。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船舶保險合同糾紛。申宜公司、某保險公司基于投保單和保單所證明的船舶保險合同關(guān)系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并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申宜公司、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wù)。申宜公司因所屬“申宜168”輪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的碰撞事故,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責任,應當證明涉案碰撞事故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且不在除外責任范圍內(nèi)。根據(jù)申宜公司填寫的投保單背面保險條款的約定,因船舶機械故障造成的損失、責任和費用,屬于某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查勘記錄已經(jīng)證明申宜公司確認涉案碰撞事故系“申宜168”輪舵機失靈所致,武漢港區(qū)海事處對事故原因也作出了同樣的認定。因此,涉案碰撞事故因“申宜168”輪舵機失靈所致,屬于投保單背面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的“機器本身發(fā)生的故障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和費用”,在某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范圍內(nèi)。
同時,申宜公司并未以其投保時某保險公司未盡說明義務(wù)為由主張投保單背面除外責任條款無效,某保險公司也已在投保單左下角以加粗黑體字的方式注明申宜公司已經(jīng)確認收到《沿海內(nèi)河船舶險條款》及附加條款,且某保險公司已向申宜公司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具體內(nèi)容,特別就該條款中有關(guān)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wù)),以及付費約定的內(nèi)容做了明確說明。該投保單背面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條款系有效的合同條款,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某保險公司不應對涉案碰撞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申宜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58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290元,由申宜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申宜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機器本身發(fā)生的故障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和費用”可以不予賠償之條款約定,屬于顯失公平的霸王條款,不能得到法律保護。二、上述條款未包含在保險合同之中,申宜公司不知道該條款的存在。某保險公司一審開庭時曾明確表示能夠承擔四分之三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卻駁回了申宜公司的全部訴請,與法相悖。三、涉案事故因碰撞、觸碰引起,根據(jù)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便適用除外責任,也只能免除“單獨損失”,不能免除涉案船舶給第三方造成的責任。綜上,請求依法改判或?qū)⒈景赴l(fā)回重審,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
被上訴人辯稱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申宜公司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當予以駁回。
二審過程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有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沿海內(nèi)河船舶保險條款》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于碰撞、觸碰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fā)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第二條規(guī)定,“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shè)施、航標,致使上述物體發(fā)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間內(nèi)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屬于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鄙暌斯径復彆r承認,其向輪渡公司賠償?shù)?1.8684萬元中,包括14.5萬元的財產(chǎn)損失和7.3684萬元的人身損害賠償。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涉案事故是否屬于保險除外責任。
本案中,“申宜168”輪因舵機液壓油油管接頭突然泄露,舵機失壓無舵,船舶操縱避讓困難導致事故發(fā)生。涉案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約定除外責任范圍包括“船舶正常的維修保養(yǎng)、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銹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fā)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根據(jù)上述內(nèi)容,保險條款第一條和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間的關(guān)系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1、機器本身發(fā)生的故障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本船損失和其他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機器故障造成的損失(本船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機器故障造成碰撞、觸碰而導致的損失(其他損失),保險人應當賠償。按照第二種理解,涉案保險條款的第一條對于船舶碰撞、觸碰的原因并未明確,故機器故障造成船舶碰撞、觸碰而產(chǎn)生的損失,不適用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責任免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當保險條款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時,應作出對被保險人申宜公司有利的解釋。故本案貨損系機器故障造成船舶碰撞而導致,屬于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
涉案保險條款第二條規(guī)定,“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shè)施、航標,致使上述物體發(fā)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間內(nèi)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屬于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涉案船舶碰撞導致財產(chǎn)損失14.5萬元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某保險公司應當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即10.875萬元。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導致實體處理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武漢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商字第00085號民事判決主文;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安慶申宜航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10.875萬元;
三、駁回安慶申宜航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458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29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2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萬海莉 審判員 胡正偉 審判員 曾 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書記員 陳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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