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兩車同向行駛,A車違規(guī)變道,B車避讓不及,撞到隔離護欄造成損害,A車未與B車發(fā)生碰撞,A車對B車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嗎?什么是無接觸交通事故?損失如何賠償?請看以下系列案例!
一、案情回顧
案例1、小客車右轉不慎與同向行駛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損案例
2020年5月某日11時04分,劉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某市某區(qū)某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某路段時,遇潘某駕駛小型客車同向沿該路由東向西至該處右轉彎駛出某大道,由于劉某注意觀察不夠,操作不當,
加之潘某進出道路時,未停車瞭望讓道路內其他車輛先行,致使劉某不慎摔倒(兩車未接觸),造成二輪摩托車受損,劉某倒地受傷的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鑒于事故雙方當事人在該事故中的違法行為對該事故的形成所起的作用相當,故劉某、潘某均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劉某住院治療發(fā)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后被鑒定十級傷殘。損失共計22萬元。
潘某駕駛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率第三者責任險。
劉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劉某與潘某的車輛未發(fā)生接觸為由拒賠。就損失賠償問題,劉某將潘某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本案為無接觸交通事故糾紛。交通事故并不是以是否接觸為構成要件及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并具有過錯的,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后判決: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額度內向劉某支付120900元;在商業(yè)險額度內向劉某支付剩余損失的50%,共計48168.44元。
案例2、電動三輪車超車不慎致被超車輛撞到水泥防護樁導致車主死亡案例
2019年10月某日,仇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當涂縣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鎮(zhèn)某路段超越同方向吳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過程中,吳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撞到路邊水泥防護樁,造成吳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吳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半月后死亡。
交警經勘察事故現場后,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
仇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超越前車時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是事故形成的原因,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保護現場、未報警。仇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某無責任。
就吳某死亡的損失賠償問題,仇某認為,本案是無接觸交通事故,沒有證據證明仇某是違章超車,不應認定仇承擔事故責任。
吳某的家屬無奈將仇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仇某賠償各項損失5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
交警部門是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yè)部門,對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人民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時,應作為重要的民事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審查使用。如無足夠的相反證據,一般應認定其效力。事故責任認定書確有錯誤的,可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人民法院依法重新認定。
本案中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過程科學、嚴謹,結果客觀、真實,符合客觀事實,依法予以采信。
故判決如下:仇某賠償吳某家屬因吳某死亡的各項損失共計550984元。
案例3、重型貨車左轉彎不慎導致同向行駛的摩托車避讓不當發(fā)生交通事故案例
2017年11月某日15時,黃某飲醉酒后(175㎎/100ml)駕駛二輪摩托車,沿209國道由浦北往合浦方向行駛,行駛至某路口,遇前方同向林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上述地點左轉彎駛入洪昌沙場,
在此過程中黃某所駕摩托車失控沖出西側路外,碰撞路邊的路樁及路樹后摔入水田內,造成黃某受傷及摩托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勘察事故現場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證明黃某駕駛二輪摩托車發(fā)生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實存在,但由于其駕駛車輛與林某駕駛的車輛未發(fā)生接觸碰撞,經過調查無法認定黃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與林某駕駛車輛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故對于該事故不予作出責任認定。
黃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在醫(yī)院住院治療兩次住院治療共75天。
林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保額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就損失賠償問題,雙方產生爭議。
黃某將林某及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賠償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
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其行為與受傷的結果應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黃某所舉的證據未能證明其受傷與林某駕車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鑒定結論證明黃某的涉案車輛或其本人與林某所駕駛的車輛沒有碰撞接觸痕跡,無證據證明林某在駕駛車輛時存在過錯導致黃某因交通事故受傷結果的發(fā)生。認定黃某舉證不能,判決駁回了黃某的起訴。
黃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從該條款可以看出,“接觸”并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該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并起到了作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黃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林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沒有相撞,雙方沒有發(fā)生“接觸”,
但林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在道路行駛過程中實施左轉彎,引發(fā)同向行駛的黃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在該車后面緊急避讓不當而失控摔倒,林某的行為與黃某受傷的后果有因果關系并起到了原因力的作用,
故本次事故屬于無接觸交通事故,即雙方之間沒有車輛碰撞或接觸所引起的交通事故。
該類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是否需要承擔事故責任,不一定取決于肇事車有違章行為,還要看該車有無過失和過錯行為。
本案中,林某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在道路行駛過程中實施左轉彎,勢必要謹慎小心、善盡注意義務,即進行瞭望、減速,提前開啟左轉向燈,確定無危險后才可以左轉駛入路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等相關規(guī)定,
林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沒有盡到充分的觀察和注意義務,亦沒有讓直行車優(yōu)先通過,并確保后方安全的情況下實施左轉彎,故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主觀上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但本次事故中,黃某屬于醉酒后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過錯程度較大,應承擔主要責任即80%的責任,林某承擔次要責任即20%的責任。
一審認為鑒定結論證明黃某的涉案車輛或其本人與林某所駕駛的車輛沒有碰撞接觸痕跡、無證據證明林某在駕駛車輛時存在過錯導致黃東昌因交通事故受傷結果的發(fā)生,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二審予以糾正。
最后,改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黃某損失419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剩余損失的20%的35306.77元。
二、案件點評:發(fā)生交通事故并不以接觸為必要條件,而應以因果關系為前提
在道路上發(fā)生兩車或多車的交通事故,兩車或多車一定需要碰撞接觸嗎?其實不一定。
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視頻,有的車輛違規(guī)變道,導致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避讓不及,發(fā)生無接觸交通事故的情形。對于被迫避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違規(guī)變道的車輛肯定負有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1208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過錯或意外,并不以接觸為前提。而以交通事故參與者的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為前提。
在道路上行駛,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有謹慎的注意義務,尤其是機動車駕駛人,因機動車為高速交通工具,對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危險性較高,故機動車駕駛人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如未盡到謹慎的義務,造成損害就需要賠償。
另外,無論發(fā)生有接觸或無接觸的交通事故,相關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停車、保護現場,救護傷員等,并報告交通管理部門等等。
三、以上案例素材來源于裁判文書網,案例編號:
(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2020)湘0702民初3605號民事判決書
(二)安徽省當涂縣人民法院(2020)皖0521民初1847號民事判決書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05民終1540號民事判決書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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