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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XX、某保險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1年01月15日
  •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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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XX,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平南縣鼎盛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號新聞大廈**層。


負責人:郭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廣東恒福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廣東恒福律師事務所 律師。


原審被告:平南縣鴻翔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號。


法定代表人:謝XX,該公司經(jīng)理。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黃XX因與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平南縣鴻翔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翔公司)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海事法院(2017)粵72民初4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黃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到庭參加法庭調查,鴻翔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黃X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一審判決采信的公估報告明顯存在瑕疵,公估報告認定的貨損數(shù)量嚴重失實。黃XX投保的保險公司實地核查、定損且拍照證明涉案貨損數(shù)量僅為6噸多,并未達到公估報告所估算的貨損數(shù)額,而且根據(jù)當時當?shù)氐臍庀髨蟾姘从炅坑嬎?,涉案受損貨物數(shù)量極少。一審判決忽視黃XX一審答辯及庭審中所陳述的關于卸貨過程、涉案貨損的實際數(shù)量等事實,未審查黃XX提供的短信往來記錄、貨單照片及其他照片、光盤和證人劉某的證言,而是單方采信了公估報告,判令黃XX承擔本案貨損責任,與事實不符。2.黃XX、鴻翔公司僅是貨物的承運人,不具備卸貨條件。根據(jù)承運前的約定,收貨人深圳市港順意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順意達公司)負責卸貨。在卸貨過程中,因要下雨了,船方準備拉帆布擋雨,是港順意達公司的主管梅某阻攔,并要求船方卸完三車貨物,最終導致涉案貨損。3.黃XX提交6分鐘左右的下雨視頻,一審未當庭播放,也未審查下雨實際時間,而主觀認定貨物淋雨時間是10分鐘,屬明顯擴大貨損。二、一審判決遺漏主體錯誤。涉案貨損是收貨人港順意達公司造成的,一審判決應認定由港順意達公司承擔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一審期間,黃XX書面申請追加港順意達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一審未予準許。三、即使二審維持一審判決,黃XX與鴻翔公司之間是掛靠關系,依法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非僅由黃XX一方承擔。四、一審適用已廢止失效的《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錯誤,應予糾正。


被上訴人辯稱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根據(jù)涉案運單,本案貨物運輸?shù)漠斒氯诉x擇適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根據(jù)《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的規(guī)定,收貨人有權就貨損向承運人索賠,承運人也可適用該規(guī)則的抗辯事由。二、一審已查明本案事實,雖然黃XX提出涉案貨損是因收貨人的過失而導致的,但其一、二審中均未提交直接證據(jù)證明收貨人有阻止船方關艙,或船方要求關艙的事實。黃XX一會陳述收貨人不準其關艙,一會又陳述一下雨收貨人的負責人就走了,相互矛盾。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從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涉案貨物在艙內受損,屬于承運人責任期間,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三、索賠函經(jīng)過黃XX的確認,黃XX并沒有備注由收貨人卸貨,或因收貨人的指令導致事故發(fā)生。黃XX在索賠函中備注的是“此情況屬實,本人不作賠償”。黃XX主張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定損數(shù)額為6噸多,但該保險公司查看的時間是在事故發(fā)生后十幾天,涉案貨物基本已卸完,公估師看到的是艙底貨物,其余受損貨物已裝車轉運。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鴻翔公司二審期間沒有提交意見。


一審原告訴稱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黃XX、鴻翔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2425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7年4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黃XX、鴻翔公司實際付清全部賠款之日);2.判令黃XX、鴻翔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鴻翔18”輪的船籍港為貴港,鋼質散貨船,總噸1587,船舶所有人為黃XX,船舶經(jīng)營人為鴻翔公司。


2015年8月11日,黃XX、鴻翔公司簽訂船舶租賃經(jīng)營協(xié)議,約定黃XX自愿將其全額出資購買的船舶“鴻翔18”輪租賃給鴻翔公司,以鴻翔公司的資質為黃XX辦理船舶營運手續(xù),該營運手續(xù)以及在海事局辦理的租賃手續(xù)不作為船舶的產權和經(jīng)營權的轉移證明,船舶產權以及經(jīng)營權仍屬黃XX所有,由黃XX對該船實行自主經(jīng)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船舶由黃XX自行支配和控制,鴻翔公司不參與運行利益分配和風險承擔;黃XX支付給鴻翔公司每噸每月0.70元的服務費用。


黃XX認可其承運了涉案的兩票貨物。其中編號為BCXXX1601587的水路貨物運單記載,托運人為廣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港務分公司疏運部,收貨人為臨桂漓源糧油飼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臨桂漓源公司),船名“鴻翔18”輪,起運港為新港,到達港為梧州木司碼頭,貨物名稱為美國2號高粱,實裝2128.89噸;承運人簽章處蓋有“鴻翔18”輪的船章,時間為2016年5月31日;收貨人簽章處注明,實收3088.80噸,梅某簽名確認,時間為2016年6月22日;運單左上角注明,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的有關權利、義務,適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


另一編號為BCXXX1601590的水路貨物運單記載,托運人為廣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港務分公司疏運部,收貨人為桂林市漓源糧油飼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桂林公司),船名“鴻翔18”輪,起運港為新港,到達港為藤縣木司碼頭,貨物名稱為美國2號高粱,實裝968.306噸;承運人簽章處蓋有“鴻翔18”輪的船章,時間為2016年5月31日;收貨人簽章處注明,實收3088.80噸,梅某簽名確認,時間為2016年6月22日;運單左上角注明,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的有關權利、義務,適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


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上述運單主張其與黃XX、鴻翔公司是運輸關系,并確認鴻翔公司沒簽發(fā)過運輸單證。


上述貨物于2016年6月5日運抵赤水港碼頭,在卸貨過程中,裝于中間艙的高粱受雨淋濕。


“鴻翔18”輪船長于2016年6月11日出具的事故經(jīng)過稱,6日下午2、3點左右靠碼頭起貨,當天起貨兩車半,斷斷續(xù)續(xù)起貨。9日八點左右,起到第三車貨物時,突然下大雨,我們馬上拉帆布,但是因為雨太急,帆布無法及時拉上,導致船中貨物被雨水淋濕,被雨淋濕時間大約10分鐘左右,6月10日太陽出來后,我船打開帆布晾曬,但收貨人表示先卸船頭沒有被淋過的貨物。黃XX、鴻翔公司稱,船長系為配合收貨人保險理賠而出具了該材料,貨物被雨淋濕并非船方不及時關艙,而是準備下雨時,船方要求停止卸貨,因收貨人要求繼續(xù)卸貨。為此,黃XX、鴻翔公司申請了證人劉某出庭作證。


證人稱,事故(發(fā)生在)六點左右,下雨前,我們要求拉帆布,但港順意達公司梅某說她說了算,要求起完三車貨。我們都是聽梅某的,她說有什么事可以包,那時我們也沒有拉。下了一點小雨了我們就去拉,她也是這樣說,后來她調多一臺吊機來就進辦公室了。當時是港順意達公司聯(lián)系我的,但誰是托運人和收貨人我不清楚,只知道梅某代表港順意達公司。如果一直起貨的話就不可能拉帆布,吊機不停我們不敢拉,很危險,只有不起貨才可能完成拉帆布或者關艙門。當時兩邊的艙是沒開的,所以沒有淋濕,因為當時在卸貨,所以中間的艙是開著的,雨把船艙中間部位船里面的貨物淋濕了。


某保險公司委托廣州海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就涉案事故作出檢驗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事故經(jīng)過:2016年6月11日,署名檢驗師到達梧州赤水碼頭,向“鴻翔18”輪現(xiàn)場相關人員調查了解事故的經(jīng)過如下:6月9日晚20:00時左右,卸至當天第三車貨物時,突然下大雨,船上馬上拉帆布,但因為雨水太急,帆布無法及時拉上,船中貨物被雨水淋濕,雨淋時間大約10分鐘左右。6月10日太陽出來后,船員將帆布打開晾曬,但收貨人表示先卸船頭沒被雨淋的貨物,具體損失未知。檢驗經(jīng)過:檢驗師聯(lián)系港順意達公司的代表陳倩小姐了解現(xiàn)場情況,6月11日檢驗師到船艙內對涉損貨物進行初步查勘檢驗,當天現(xiàn)場參與人員有港順意達公司代表梅小姐、“鴻翔18”輪代表江船長等。6月14日,為核實事發(fā)現(xiàn)場情況,檢驗師與船方代表黃XX先生趕到赤水碼頭,對卸貨情況、碼頭倉庫設施及事故發(fā)生時的監(jiān)控錄像進行查勘,并再次下艙檢查貨物損壞情況。6月22日卸貨完畢,檢驗師趕到現(xiàn)場查勘剩余報全損的貨物情況,同時收集相關過磅單等材料,并與港順意達公司代表進行初步溝通,現(xiàn)場參與人員包括港順意達公司代表梅小姐、“鴻翔18”輪代表黃XX等。貨物檢驗情況:1.查勘情況。經(jīng)調查了解,事故中遭受雨水淋濕的貨物全部集中在貨艙中部,該部分貨物己卸10車607.024噸(根據(jù)完貨后的磅單計算),剩余貨物因卸貨過程中遇到大雨,且沒有及時關上篷布,遭受雨水淋濕。進入貨艙檢查發(fā)現(xiàn),船艙中部表面貨物狀況完好,下層貨物有少量的水濕手感,有輕微結塊現(xiàn)象,極少部分艙壁下層貨物有輕微霉變現(xiàn)象,底層貨物發(fā)熱明顯。根據(jù)現(xiàn)場查勘情況,船舶實際載貨量3097.20噸,貨艙分前中后三塊篷布,根據(jù)一般載貨情況,船中裝貨較多,預計該部分貨物約1200噸左右,因散裝貨物無法完全從中部卸貨(旁邊的貨物均有流動性),初步估計事故中貨艙中部及底層被雨水淋濕的貨物約800噸左右。至6月22日,卸貨完成,剩余在船艙中嚴重發(fā)霉發(fā)臭的貨物收貨人表示不再接收,檢驗師與港順意達公司代表陳倩小姐聯(lián)系,各方共同尋找買家準備進行殘值處理,但由于該部分貨物霉變過于嚴重,且貨物量較少,最終各方均無法找到感興趣的買家,經(jīng)各方商議確定按照全損處理,最后由船方用水將其沖入河中。根據(jù)完貨后碼頭記錄的過磅單記載,廠家總共接收貨物3088.80噸,實際運載量為3097.20噸,由此上述全損貨物為8.40噸。2.貨物處理情況。6月11日,現(xiàn)場查勘后,檢驗師立即建議港順意達公司優(yōu)先將受損貨物卸下,陳倩小姐表示同意并與收貨人溝通,收貨人同意優(yōu)先使用受損貨物,但每天能用兩車,由于水濕霉變率較高,從6月13日起,收貨人無法將受損貨物按照正常貨物使用,要求降級處理。6月22日,所有貨物卸完后,艙底剩余霉變貨物無人接收,最終只能按報廢處理,由船方?jīng)_入江中。至6月27日,陳倩小姐電話告知,廠家要求對接收的1313.78噸有水濕的貨物按每噸300元降級處理進行計算損失,其他未收到的貨物按6噸索賠全損計算損失,由此收貨人要求索賠406134元。損失評估:保單載明的目的地為赤水碼頭,檢驗師認為,貨物的實際損失應以在赤水碼頭出險后,以該碼頭的條件及卸貨能力,結合當前受損貨物的市場行情進行定損較合理。事故發(fā)生后貨物損失折價協(xié)商中,檢驗師認為由于貨物水濕后,水分含量過大,持續(xù)的卸貨時間較長,導致每天卸下的受損貨物霉變程度均不同。經(jīng)現(xiàn)場查勘前后期的貨物受損情況對比及多方市場詢價和多輪談判,檢驗師認為收貨人最終提出的受損貨物平均折價程度按每噸300元計算基本合理,但根據(jù)卸貨情況,部分混雜少量水濕玉米的貨物或前期卸至廠家能直接使用的貨物不能計算在該受損程度中,據(jù)此檢驗師評估該部分受損貨物為800噸。根據(jù)被保險人提供的銷售合同,貨物的單價為每噸1900元。貨物實際全損量為8.40噸,但根據(jù)收貨人的索賠要求,實際索賠的未接收貨物按6噸計算。據(jù)此,本次事故的估損金額為800噸×300元/噸+6噸×1900元=251400元。經(jīng)與收貨人等相關利益方的多次協(xié)商,最終各方一致同意定損金額為250000元。殘值處理:定損方案已考慮殘值。事故原因及事故責任分析:1、事故原因分析。6月14日檢驗師調取的梧州赤水碼頭監(jiān)控錄像顯示,題述事故發(fā)生的實際經(jīng)過如下:6月9日19時31分59秒,“鴻翔18”輪仍在卸貨,而由于天上有烏云,將要下雨,前方的船舶己將篷布拉上;19時42分47秒,天上烏云越來越厚,前船篷布己蓋好,“鴻翔18”輪仍在卸貨;20時01分49秒,漫天烏云密布,天邊出現(xiàn)閃電,但“鴻翔18”輪仍在卸貨;20時03分25秒,開始下雨,周圍閃電一直持續(xù)不斷,但“鴻翔18”輪仍在卸貨;20時04分01秒,下雨慢慢變大,地面已濕,但“鴻翔18”輪仍在卸貨;20時10分37秒,雨已經(jīng)變大,但抓斗仍在卸貨;20時14分左右,“鴻翔18”輪開始拉篷布,至20時24分左右才將篷布綁好。根據(jù)監(jiān)控錄像記錄,承運船舶在卸貨時,遇到烏云密布,閃電頻繁的降雨前兆天氣時,未能及時停止卸貨拉上篷布,更有甚者,當天降起小雨時,承運船舶仍舊在卸貨,直至10分鐘后,因雨水變大,才停止卸貨,關閉篷布。因此本次事故的原因為船方未及時停止卸貨作業(yè),關艙不及時導致貨物被雨水淋濕。2.事故責任分析。本次事故發(fā)生系因船方在降雨前及降雨時均未能及時停止卸貨作業(yè)并關閉篷布,導致貨物被雨水淋濕受損。因此船方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損失理算:定損金額250000元,定損時己考慮殘值,本次事故為足額投保,不存在重復保險行為;保險協(xié)議書約定,每次事故為足額投保;絕對免賠為5000元或損失金額的3%,以高者為準,理算金額=(定損金額-殘值)-免賠額=(250000-0)×(1-3%)=242500,故本次中標的貨物因水濕受損的定損金額為242500元。上述結論僅供保險人在理賠時參考。


對于公估報告,黃XX、鴻翔公司認為,除了對索賠函以及船長出具的事故經(jīng)過外,對公估報告其他附件的真實性都認可;因當時黃XX、鴻翔公司不在場,對折價部分以及貨物受損部分不認可;黃XX雖然勘驗時在場,但貨物處理時不在場,實際受損多少噸及價值其不清楚;對全損的8.40噸數(shù)量認可,但對貨物的單價不清楚,應以實際的購銷合同和付款憑證為準,如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購銷合同和發(fā)票有原件,黃XX、鴻翔公司可以認可。黃XX、鴻翔公司于一審第一次庭審時稱,需申請鑒定人出庭作證。一審庭審后表示撤回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申請。


關于港順意達公司。2016年5月28日,臨桂漓源公司、桂林公司作為托運人分別與港順意達公司作為承運人簽訂船運代辦合同,約定臨桂漓源公司、桂林公司委托港順意達公司代辦運輸項目:供貨單位為廈門建發(fā)農產品有限公司,交貨地點分別在臨桂漓源公司和桂林公司,代辦費用包干到廠每噸1元,品名為進口高粱,船名為“鴻翔18”輪;港順意達公司保證在規(guī)定時間內代辦運輸?shù)脚R桂漓源公司、桂林公司指定的交貨地址提取貨物等。


5月30日,港順意達公司分別向臨桂漓源公司、桂林公司出具委托書,稱其委托黃XX所有的“鴻翔18”輪前往黃埔新港提散高粱至赤水碼頭,請臨桂漓源公司、桂林公司給予辦理相關提貨手續(xù)。


廣西西江臨港赤水港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赤水港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一審法院的調查中稱,涉案貨物是港順意達公司的,他們就這船貨給我們發(fā)過卸貨的書面通知,上面有船號,貨物重量,碼頭費的付款人,卸貨的時候也是他們的人在現(xiàn)場指揮,碼頭費用也是他們付的,車也是他們安排的。我們的情況是船東不會安排卸貨,通常貨方會安排一個人在現(xiàn)場,我們就根據(jù)在場那個人的指令安排人員和設備卸貨。有時有小雨有些客戶認為不影響也會要我們繼續(xù)卸貨,沒有客戶指令我們肯定不會卸貨。有的船東一下雨就關艙,有些如果貨主要求船東繼續(xù)卸就會繼續(xù)卸貨。


某保險公司認為,收貨人與港順意達公司是代理關系,根據(jù)法院調取的證據(jù)看,應該是港順意達公司負責卸貨。黃XX、鴻翔公司稱,港順意達公司系涉案貨物運輸合同的實際托運人,也是實際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貨物受損是卸貨過程中,大雨即將來臨時仍繼續(xù)搶著卸貨,致使大雨驟至時未能及時采取避雨、防雨措施,導致貨物被雨淋濕,該公司應承擔相應貨損責任,主張追加港順意達公司為本案第三人。


關于貨物投保及理賠的事實:2016年5月31日,某保險公司出具單號為ASXXXCJ04316E778238Y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電子保險憑證,被保險人為臨桂漓源公司,投保人為港順意達公司及南通港鑫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鑫公司),貨票運單號碼為BXXXX605189,貨物名稱為高粱,重量2130噸,運輸方式為海運,起運地黃埔新港,目的地赤水碼頭,運輸工具“鴻翔18”輪,起運日期2016年5月31日,保險金額4047000元,保險費1214.10元。該保單系復印件,某保險公司在復印件上簽章。


同日,某保險公司出具單號為ASXXXCJ04316E778231V的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電子保險憑證,被保險人為桂林公司,投保人為港順意達公司及港鑫公司,貨票運單號碼為BXXXX605189,貨物名稱為高粱,重量970噸,運輸方式為海運,起運地黃埔新港,目的地赤水碼頭,運輸工具“鴻翔18”輪,起運日期2016年5月31日,保險金額1843000元,保險費552.90元。該保單系復印件,某保險公司在復印件上簽章。


8月25日,兩被保險人分別作為委托方,港順意達公司作為受委托方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代索賠委托函,委托港順意達公司代兩委托方辦理保單ASXXX5204316Q000001P項下標的,于2016年6月9日下午7點左右,在赤水碼頭卸貨時,突降大雨,造成高粱水濕事故的索賠事宜,具體委托事項包括,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提供相關索賠文件、與保險人達成賠付協(xié)議、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責任方追償、領取保險賠款、代為出具賠付協(xié)議及權益轉讓書。


2017年4月19日,某保險公司通過招商銀行向港順意達公司支付了242500元,摘要注明為賠款。


2016年11月10日,桂林公司出具證明:茲有港順意達公司2016年6月委派“鴻翔18”輪為我司運載高粱水濕一案,案款40134元,我司已從應結運費總額中扣除,此案終結。


2016年11月20日,臨桂漓源公司出具證明:茲有港順意達公司2016年6月委派“鴻翔18”輪為我司運載高粱水濕一案,案款366000元,我司已從應結運費中扣除108000元,11月16日轉款258000元,此案終結。


中國工商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的打印件記載,2016年11月16日,港順意達公司向臨桂漓源公司支付了258000元,摘要為賠付款。港順意達公司在該回單上簽章。


2017年5月10日,兩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出具賠款收據(jù)及權益轉讓書,確認已收到某保險公司賠付的涉案保險單項下的賠款242500元。兩被保險人同意接受上述賠款,從而結束上述保險單項下的全部索賠,并同意將已取得的上述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同意某保險公司以某保險公司或兩被保險人的名義向責任方追償或訴訟,兩被保險人并將提供一切必要的協(xié)助,以利某保險公司實現(xiàn)該項權益。


6月10日,兩被保險人出具被保險人關于保險賠款的說明,確認4月19日某保險公司付至港順意達公司242500元,該款是港順意達公司代兩被保險人案涉兩份保單領取的保險賠款。港順意達公司已將前述賠款轉交給兩被保險人。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代位向承運人追索的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涉案運輸為我國沿海港口之間的貨物運輸,有關承運人的權利、義務,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而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另外,《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雖已廢止,但是在當事人一致同意下,仍然可以適用。本案的水路貨物運單上記載,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的有關權利及義務,適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故該規(guī)則可作為認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jù)之一。


本案爭議焦點如下:一、某保險公司是否取得代位求償權;二、承運人及收貨人是否應當承擔涉案貨損的責任;三、貨物損失的數(shù)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臨桂漓源公司、桂林公司為涉案提單的被保險人。臨桂漓源公司和桂林公司出具證明,涉案兩份保單項下的242500元保險賠款,某保險公司付至港順意達公司后,港順意達公司已轉交臨桂漓源公司和桂林公司。臨桂漓源公司和桂林公司還向某保險公司出具賠款收據(jù)及權益轉讓書,確認涉案兩份保險單項下索賠案的賠款242500元已收到,并同意將已取得的上述賠款部分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提交的銀行付款回單記載,其已實際向港順意達公司支付了賠款242500元。因此,某保險公司已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其有權在其支付的賠償款范圍內代位向有關責任人提起訴訟。


關于承運人及收貨人是否應當承擔涉案貨損責任。某保險公司提交了水路貨物運單,主張臨桂漓源公司、桂林公司與黃XX、鴻翔公司成立運輸合同關系。涉案水路貨物運單上承運人處有“鴻翔18”輪的簽章,黃XX為該輪的經(jīng)營人和實際所有人,某保險公司也承認鴻翔公司在本案運輸中沒有簽發(fā)過任何運輸單證,依據(jù)《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第五十八條“運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是承運人已經(jīng)接收貨物的收據(jù)”的規(guī)定,該兩份水路貨物運單為黃XX和托運人成立運輸合同的證明,根據(jù)該運單,黃XX為本案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中的承運人。臨桂漓源公司與桂林公司為涉案兩份水路貨物運單上記載的收貨人,根據(jù)《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guī)則》第四十四條“收貨人有權就水路貨物運單上所載貨物損壞、滅失或者遲延交付所造成的損害向承運人索賠;承運人可以適用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抗辯理由進行抗辯”的規(guī)定,臨桂漓源公司與桂林公司有權就水路貨物運單上所載貨物的損壞、滅失或者遲延交付所造成的損害向承運人索賠。因此,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后,可以向黃XX索賠,黃XX、鴻翔公司關于追加港順意達公司為本案第三人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涉案貨物由收貨人負責卸貨,但赤水港公司的工作人員在接受一審法院調查時,僅陳述以往曾有收貨人下雨時要求繼續(xù)卸貨的現(xiàn)象,并未特別證明本案貨物因收貨人要求繼續(xù)卸貨被雨淋濕。公估報告的視頻截圖僅顯示下雨時收貨人繼續(xù)卸貨,不能證明船方要求關艙的主張。黃XX、鴻翔公司否認“鴻翔18”輪船長在事故經(jīng)過中所稱,因帆布無法及時拉上,導致船中貨物被雨水淋濕,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雖然證人劉某稱,卸貨聽收貨人的代表指揮,該代表稱貨損的責任由其負責,但證人未能就該代表的承諾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且證人作為船方的工作人員,在不清楚涉案貨物的托運人和收貨人的情況下,聽從其自認為的收貨人代表的指揮,不及時關閉船艙,導致貨物被雨淋濕?!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痹摲梢?guī)定了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運輸過程中,即承運人從裝貨港接收貨物至卸貨港將貨物卸離運輸工具、承運人掌管貨物的整個期間。涉案貨物在船艙內被雨淋濕,由于黃XX、鴻翔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涉案貨損有免責事由,一審法院認定貨物處于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承運人應對其責任期間內的貨物毀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根據(jù)公估報告,貨物被雨淋時間大約10分鐘左右,船艙中部表面貨物狀況完好,下層貨物有少量的水濕手感,有輕微結塊現(xiàn)象,極少部分艙壁下層貨物有輕微霉變現(xiàn)象等。這表明貨物受雨淋濕的程度并不嚴重,如及時處理,可以有效減少損失。但貨物受濕后的第二天收貨人表示先卸船頭沒被雨淋的貨物,至第三天檢驗師建議優(yōu)先將受損貨物卸下,收貨人才同意優(yōu)先使用受損貨物。因此,負有卸貨義務的收貨人未及時采取有效減損措施,對貨損的擴大存在過錯。鑒于本案的貨損系因兩個連續(xù)的原因造成,結合黃XX的承運人管貨義務、收貨人指揮卸貨和減損責任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酌定黃XX和收貨人對案涉貨損各承擔50%的責任。


本院查明

關于貨物損失的數(shù)額。對于貨物受損的程度及數(shù)量,公估部門在初步查勘檢驗、核實事發(fā)現(xiàn)場情況、現(xiàn)場查勘剩余報全損的貨物情況、收集相關過磅單等材料時,黃XX或船長在場。對于受損貨物平均折價,公估師根據(jù)現(xiàn)場查勘前后期的貨物受損情況對比及多方市場詢價和多輪談判后確認每噸按300元降級處理。因此對經(jīng)持有保險公估從業(yè)人員資格證的公估師現(xiàn)場勘查,對貨物損壞程度和數(shù)量作出的評估,一審法院予以認可。對于損失金額的計算方法,經(jīng)審查,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均具備相應專業(yè)的鑒定資格,一審法院確認該公估報告的證明力。黃XX、鴻翔公司雖有異議,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駁的相應證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上述關于責任比例及損失數(shù)額的認定,黃XX應賠償某保險公司121250元。


關于利息。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保險人支付了涉案保險賠款,其主張利息從當天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合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鴻翔公司的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運輸合同項下的責任,從合同相對性來看,被掛靠的鴻翔公司自身并非該合同的一方,其不享有和承擔合同權利及義務。在本案中既無證據(jù)表明黃XX和鴻翔公司就履行合同的違約行為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行為,也無關于鴻翔公司承諾承擔連帶責任的約定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要求鴻翔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對某保險公司關于鴻翔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黃XX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12125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7年4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赤水港公司的工作人員在一審法院的調查中除了對通常操作的描述之外,另確認涉案貨物的卸貨由港順意達公司負責現(xiàn)場指揮,系貨主安排的現(xiàn)場人員堅持要卸貨,指揮繼續(xù)卸貨。某保險公司在一二審中亦確認,港順意達公司控制貨物的卸載,碼頭接受港順意達公司的指令進行卸貨,涉案貨物卸載之時有港順意達公司的員工在現(xiàn)場,但不清楚其是否向碼頭發(fā)出停止卸貨的指令,并主張雖然卸貨由港順意達公司委托碼頭進行,但并不因此免除承運人的管貨義務,承運人有權選擇拒絕卸貨或要求收貨人明示保證之后繼續(xù)卸貨,如承運人不能證明其系迫于無奈無法關艙,則應對在船貨物的受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為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某保險公司為涉案受損貨物的保險人,其對被保險人臨桂漓源公司和桂林公司作出了保險賠付,并取得被保險人出具的權益轉讓書,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有權在其支付的賠償款范圍內代位提起訴訟。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上訴及答辯意見,結合法庭調查情況,本院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黃XX是否應對涉案貨損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涉案貨損的金額。


某保險公司在本案運輸合同中的地位及權利義務應依被保險人臨桂漓源公司和桂林公司的地位確定。涉案運單記載臨桂漓源公司、桂林公司為收貨人,承運人處加蓋“鴻翔18”輪的船長,黃XX為“鴻翔18”輪的所有人,且其簽發(fā)了涉案貨物運輸?shù)倪\單,故黃XX應為涉案貨物運輸?shù)某羞\人,臨桂漓源公司和桂林公司為收貨人,雙方之間成立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關系。該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全面履行。


涉案貨物運抵目的港之后,在碼頭卸貨過程中因遭受雨淋而發(fā)生濕損。黃XX抗辯稱,涉案貨物的卸載由收貨人負責,對卸貨期間發(fā)生的貨損不應該由其負責;某保險公司確認涉案貨物的卸貨由港順意達公司負責,港順意達公司為臨桂漓源公司和桂林公司的代理人,但主張并不因此而免除承運人的船艙適貨義務及妥善卸貨義務。根據(jù)一審法院向赤水港公司的調查筆錄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涉案貨物由港順意達公司負責卸貨,港順意達公司指派人員在碼頭現(xiàn)場指揮,碼頭根據(jù)港順意達公司指派人員的指令安排人員和設備卸貨,在降雨天氣來臨時,因港順意達公司安排的現(xiàn)場人員堅持要卸貨,故碼頭繼續(xù)卸貨。本院認為,在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對承運的貨物在其責任期間負有管貨責任,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為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但法律并未禁止當事人對相關權利義務作出特殊安排。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由收貨人負責卸貨,這一約定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有效。當然,在約定收貨人負責卸貨的情況下,承運人負有相關的協(xié)助義務,在收貨人發(fā)布停止作業(yè)的防雨指令之后,承運人應及時關閉帆布。根據(jù)實踐操作,承運人關閉帆布的前提是吊機停止卸貨作業(yè),本案并沒有證據(jù)顯示承運人在吊機停止作業(yè)之后未及時關閉帆布,故承運人對帆布未及時關閉不存在過錯。本案貨損系因在降雨前兆天氣時,港順意達公司堅持卸貨而導致帆布未能及時關閉,貨物遭受雨淋所致。某保險公司確認港順意達公司為臨桂漓源公司和桂林公司的代理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港順意達公司的行為后果應由收貨人臨桂漓源公司和桂林公司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承運人黃XX無需對涉案貨物的毀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對此認定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涉案貨損的金額問題不影響本案的處理,本院不再審查。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黃XX的上訴主張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撤銷廣州海事法院(2017)粵72民初45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49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27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上訴人黃XX已向本院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2725元,由本院予以清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27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洪堂 審 判 員 張怡音 審 判 員 辜恩臻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高 靜 書 記 員 潘萬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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