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施工前,以施工圖紙為依據對項目工程進行各類造價預計,是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這些預算價種類較多,包括標底、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等等,實務中經常會令人混淆,為招標管理帶來困擾。同時,各類預算價的計價依據主要依賴定額文件,后者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特殊管理產物,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與滯后性。
因此,這里首先區(qū)別標底、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的概念內涵,進而分析定額制度下各類預算價受到的局限影響。
1 標底
標底,是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專業(yè)造價管理機構,為招標項目編制的合理基本價格;是我國早期招投標管理與工程造價管理的重點內容;標底價,代表著業(yè)主對于招標項目的預期價格,對于報價評價有著重要影響。早期招投標管理活動中,“標底”往往作為投標報價與評標管理的核心關鍵因素出現:與標底越接近的投標報價得分越高,與標底偏離越遠的投標報價得分越低;偏離超過標底一定幅度的報價作廢標處理,失去競爭的資格。
基于“標底”對于投標報價與評標管理的重要影響,標底有著較高的保密性要求。但實務中,標底制度卻引發(fā)大量的“尋租腐敗”與“暗箱操作”問題:投標者送標前千方百計探聽標底,對業(yè)主、標底編制機構、編制人員,甚至政府招投標管理部門進行賄賂收買;招標者故意泄露標底、聯合招標代理機構壓低或抬高標價,市場競爭靠“關系”而非實力,嚴重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
事實上,標底是少數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國家特有的造價管理概念。國際工程管理慣例中,雖然業(yè)主也會委托招標代理人或專業(yè)的造價管理公司進行造價預估,但估算結果僅作為建設投資額度和投標報價高低的參考,并不會作為最終投標報價與評標的標準。
為了淡化標底對報價評價的影響,我國出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實踐中“無標底招標”也快速取代“有標底招標”的主要招投標管理制度方式。
2 招標控制價與最高投標限價
目前,國內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主要采用“無標底招標”,即業(yè)主對招標項目不編制標底或者即使編制標底也不以其作為評標標準,只是作為一種價格參考,經由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評審而后確定中標人。
在以標底為基礎的建設工程投標報價系統(tǒng)中,“標底”是報價與評標的重要因素,控制著招標價格的合理性。進入無標底招標階段,招標人同樣需要一個價格指標,將招標活動的價格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從而高效使用建設資金,這個價格指標即是“招標控制價”或“最高投標限價”。
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
依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招標控制價是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yè)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
由此可見,招標控制價與最高投標限價實質上是相同的,僅僅在指向上因招標人與投標人而有所不同。之于招標人,這個價格因素即為招標控制價;之于投標人,這個價格因素則為最高投標限價。
招標控制價VS標底
招標控制價與標底,作為無標底招標與有標底招標制度下的兩種預算價,在以下幾個方面有著較大不同。
1 保密與公開。有標底招標制度下,由于標底對于評標結果有著直接影響,標底在開標前是非公開的,因此導致大量尋租腐敗現象發(fā)生,招標人也存在有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的現象;無標底招標制度下,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無需保密,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如實公布招標控制價,且需上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更加有利于招投標活動的公開與公平。
2 對評標的影響。以標底為核心的評標體系中,標底價格直接影響著招標活動的最終評標結果。無標底招標中,招標控制價既不參與評分,也不在評標中占有權重,僅僅作為一項價格指標,發(fā)揮控制合理投資的作用。
3 價格控制。無標底招標中,招標控制價決定了投標人的報價上限,一旦報價超過招標控制價即為廢標。有標底招標中,標底是招標人對于建設項目投資的心里預期價格,投標人的報價距離標底越近則越容易中標。因此,當所有投標人的報價都高于標底價,與標底價最接近的報價投標人仍然可以中標,不會出現廢標現象。
3 標底、招標控制價
定額編制下的局限性
從有標底招標到無標底招標,從標底價到招標控制價,我國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與工程造價管理經歷著較大的發(fā)展變革。但從根源上來看,這種變革并未動搖國內長期實行的定額計價管理制度根本:無論標底價還是招標控制價,其編制依據都沿用計劃經濟時期的定額管理制度?!邦A算價”脫離“市場價”,不利于項目投資的合理控制,也不利于施工單位的投標報價競爭。
定額制度的局限性
定額是國家在計劃經濟時期,為加強建設管理、合理安排勞動力資源制定的一項管理控制制度;是根據一定時期、范圍的社會生產力發(fā)展水平制定的生產過程中人力、物力、材料消耗的一種法定標準。具體到建設工程領域,即為完成一定計量單位的結構構件或分項工程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機具設備、資金等消耗的數量標準。
從經濟體制發(fā)展來看,定額制度作為計劃經濟時期的特殊管理控制制度,在當下快速發(fā)展的市場經濟環(huán)境背景下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與滯后性。定額本身反映的是過去一段時間與范圍內的平均生產力水平,用以指導當下或未來一段時間的工程消耗計量計價,無論標底價還是招標控制價都顯然是脫離市場實際的。
尤其,定額本身的編制多通過各地造價站、定額站等機構,其主要原理即是對過去工程案例的相關信息數據進行收集、匯總、研究、分析,進而編制定額文件。這種定額編制方式耗時較長,更新頻率較慢,兩版定額文件的時間間隔往往長達十幾年。以這樣的定額標準去編制標底或招標控制價,顯然是滯后于市場和行業(yè)發(fā)展現狀的。
定額制度下的招標控制價
招標控制價或最高投標限價,其主要作用即是將招標活動的價格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可接受的范圍內。其自身編制方法、依據將直接影響著招標活動價格控制工作的科學合理。以定額為編制依據的招標控制價,其自身帶有定額制度的滯后性與局限性:無法以建筑市場各項要素的實際平均水平,合理控制項目工程的建設資金投入與投標報價競爭。
1 招標控制價遠高于市場平均價,即意味著招標方的建設投資資金未得到合理利用,承包商將獲取更多的市場利潤,因此易誘發(fā)圍標、串標現象;
2 招標控制價遠低于市場平均價,即代表著招標方建設投資資金的設置不合理,承包商將無法獲得市場利潤甚至產生虧損,出現無人投標的流標現象。
此外從市場發(fā)展角度來看,招標控制價脫離市場實際生產水平,一些優(yōu)質建企難以通過自身技術、人才、管理實力贏得市場競爭優(yōu)勢,反而在低價中標的競爭態(tài)勢下被一些低于成本價報價的劣質建企淘汰,這顯然是有失市場公平與合理的。長此以往,建企為順利中標不斷壓縮成本、低于成本價報價,經營重心從提升自身技術、人才、管理實力,轉為前期低價中標,后期通過工程變更、索賠等方式盈利,顯然不利于建筑業(yè)的高質量快速發(fā)展。
2020年7月24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印發(fā)《工程造價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取消最高投標限價按定額計價的規(guī)定,逐步停止發(fā)布預算定額”,此后各地相繼響應中央政策意見,逐步取消定額計價。這一改革舉措引起了行業(yè)內的熱議,不少輿論宣傳直呼“大變天”。
事實上,綜合考量上述定額管理制度、標底與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局限性,這場看似驟然的造價改革也似乎有跡可循。依據定額編制的現有工程計價體系,未來勢必將被市場詢價、企業(yè)報價的市場化計價體系逐步取代,從而合理控制建設投資,有效激活市場活力,推動建筑業(yè)的高質量快速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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