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一審被告):阜南縣潤通航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縣。
法定代表人:周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安徽阜準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號藍色雅典**#樓***室****室。
負責人:呂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越X,男,漢族,****年**月**日出生,系該公司員工。
審理經過
上訴人阜南縣潤通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武漢海事法院(2018)鄂72民初5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潤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劉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越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潤通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8)鄂72民初506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本案所涉投保單和保險單都沒有法律效力。投保單是附條件的投保,附加條件是看保費是否交付,沒有交付保費,投保單和保險單不能產生法律效力。2、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保險單已向潤通公司送達,潤通公司未收到過保單。潤通公司在一審承認收到保單系記錄錯誤。3、潤通公司在兩次事故發(fā)生后,只是向某保險公司咨詢過有關事項,并未向保險公司報案和索賠。
被上訴人辯稱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1、《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十四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性繳納保險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后才能生效”。案涉投保單對保險費繳納進行了約定,為分期支付,故案涉保險合同在成立時生效。2、對于潤通公司是否收到保單,以一審庭審筆錄記載為準。即使?jié)櫷ü疚词盏奖危c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并無關聯(lián)。潤通公司在之后的報案中明確報出保單號,如未收到則不能完成報案。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原告訴稱
某保險公司一審訴訟請求:1、請求潤通公司支付保險費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974930.44元及利息(從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的利息是21880.44元,此后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潤通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某保險公司與潤通公司系合作單位,自2015年起潤通公司就在某保險公司辦理船舶保險業(yè)務。2016年至2017年期間,潤通公司作為投保人,經過某保險公司下屬阜陽支公司工作人員王振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投保單14份,共為14艘船舶投保沿海內河船舶保險,其內容基本相同。投保單特別約定第7條載明:第一受益人為銀行;投保單特別約定第9條載明:若投保人未在繳費期限內繳納保費,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事故發(fā)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的保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繳納總額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繳付總額為截至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投保人按約定應當繳納的保費。被保險船舶名稱及保險費支付方式如下:
1、“潤通1299”輪保險單于2017年1月24日出具,約定付款方式為:保費共計50570元,第一期截至2017年2月8日支付25285元,第二期截至2017年8月19日支付25285元;
2、“興隆6789”輪保險單于2016年11月21日出具,約定付款方式為:保費共計73910元,第一期截至2016年12月5日支付36955元,第二期截至2017年6月5日支付36955元;
3、“潤通5198”輪保險單于2016年11月21日出具,約定付款方式為:保費共計77800元,第一期截至2016年12月1日支付38900元,第二期截至2017年6月1日支付38900元;
4、“阜陽之星”輪保險單于2016年11月17日出具,約定付款方式為:保費共計120590元,第一期截至2016年12月2日支付60300元,第二期截至2017年6月2日支付60290元;
5、“榮清168”輪保險單于2016年10月8日出具,保費繳費方式為:保費共計46680元,于2016年10月23日前付清;
6、“潤通168”輪保險單于2017年1月3日出具,約定付款方式為:保費共計46680元,第一期截至2017年1月18日支付23340元,第二期截至2017年6月18日支付23340元;
7、“廣通6216”輪保險單于2017年1月5日出具,約定付款方式為:保費共計50570元,第一期截至2017年1月20日支付25285元,第二期截至2017年7月20日支付25285元;
8、“興隆18188”輪保險單于2017年1月5日出具,約定付款方式為:保費共計38900元,第一期截至2017年1月20日支付19450元,第二期截至2017年7月20日支付19450元;
9、“潤通518”輪的保險單于2017年1月5日出具,約定付款方式為:保費共計73910元,第一期截至2017年1月20日支付36955元,第二期截至2017年7月20日支付36955元;
10、“潤通1899”輪的保險單于2017年1月5日出具,約定付款方式為:保費共計112810元,第一期截至2017年1月20日支付56405元,第二期截至2017年7月20日支付56405元;
11、“浩遠舟”輪保險單于2017年1月5日出具,約定付款方式為:保費共計42790元,第一期截至2017年1月20日支付21395元,第二期截至2017年7月20日支付21395元;
12、“潤通8868”輪保險單于2017年1月5日出具,約定付款方式為:保費共計46680元,第一期截至2017年1月20日支付23340元,第二期截至2017年7月20日支付23340元;
13、“潤通99999”輪保險單于2016年8月5日出具,約定付款方式為:保費共計124480元,于8月20日之前付清;
14、“江潤1288”輪保險單于2016年12月29日出具,約定付款方式為:保費共計46680元,第一期截至2017年1月14日支付23340元,第二期截至2017年6月15日支付23340元。
潤通公司未依約支付保費,后上述若干船舶發(fā)生事故,潤通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要求支付保險賠款,某保險公司以潤通公司未支付保費為由拒賠。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一、涉案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二、潤通公司是否應當支付保費。
本院查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睗櫷ü驹谕侗紊仙w章確認,并經某保險公司簽發(fā)保險單,涉案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某保險公司與潤通公司系合作單位,自2015年起潤通公司就在某保險公司辦理船舶保險業(yè)務,且潤通公司知道經手人王振系某保險公司下屬單位的員工,其主要工作就是辦理保險業(yè)務。潤通公司無證據證明簽訂涉案保險合同的行為并非真實意思表示,且潤通公司應當預料到將空印紙張交給他人所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即便涉案保險合同的簽訂是為了幫助王振應付業(yè)務需要,但潤通公司因上述保險合同被保險的船舶發(fā)生事故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該行為系潤通公司認為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情況下才能做出,故該行為系潤通公司對涉案保險合同的效力的認可。潤通公司認為,只有銀行給船舶貸款之后,其才應辦理保險手續(xù)繳納保費,該約定系涉案保險合同所附的成立條件,但銀行并未提供貸款,故涉案保險合同未生效。經查明,涉案保險合同并未約定上述附條件生效的內容,故潤通公司的該項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涉案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照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涉案14份保險合同保費共計953053元,潤通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費。由于潤通公司未支付保費,某保險公司請求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的請求該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全部保費的利息起算時間為2017年8月25日,系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予以確認。逾期付款利息以953053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7年8月25日起計算至2018年3月2日止為21880.44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潤通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953053元;二、潤通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以本判決第一項金額為本金,從2017年8月25日起計算至2018年3月2日止的利息21880.44元,之后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費13550元,由潤通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潤通公司提交三份證據。證據一:潤通公司代理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對開庭筆錄中重大錯誤的說明》及郵寄單據,擬證明潤通公司沒有收到過保單,沒有提出過理賠申請。證據二:案涉投保單的投保須知,擬證明某保險公司明知《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十四條是投保單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證據三:《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第十四條,擬證明該條款是案涉投保單無效的法律依據。
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該證據不能證明其未收到過保單。對證據二無異議。對證據三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可以證明案涉保險合同成立并有效。
本院認證意見:證據一與一審卷宗中的說明內容一致,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該證據只能證明潤通公司對一審庭審筆錄中的部分記錄存在異議,對于潤通公司是否收到過保單及是否報過案則應當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對證據二予以認可。證據三為保險條款,不能以此證明案涉保險合同無效,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某保險公司提交一份潤通報案清單,擬證明系統(tǒng)顯示在保險期間內潤通公司曾經有五次向某保險公司的報險記錄,案涉保險合同成立并有效。
潤通公司質證意見:該報案材料系對方單方制作,對其真實性有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因該報案記錄系某保險公司單方制作,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潤通公司亦不認可,需結合其他證據認定其真實性。
庭審后,為進一步證明各自主張,雙方當事人又提交了補充證據。
潤通公司提交了七組證據。證據四:投保單說明,擬證明“榮清168”“潤通168”“潤通1288”“潤通518”四條船船舶證書已注銷,不具備保險條件,“潤通5198”輪2017年保費已交。證據五:九條船舶的保險單及保險條款(原件),擬證明“廣通6216”等八條船2017-2018年度已在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安保險公司)投保,潤通99999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的保險,潤通公司的真實意思是不交保費,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不生效。證據六:天安保險公司的證明,8條船舶均已繳納保費擬證明潤通公司不交保費,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不生效。證據七:“潤通518”“阜陽之星”“廣通6216”三輪上一年度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情況及起止時間,擬證明涉案船舶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是基于上年度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原因,只是想咨詢一下。證據八:兩份天安保險公司的結案報告,擬證明涉案船舶最終在天安保險公司獲得理賠。證據九:船舶注銷證書,擬證明“榮清168”“廣通6226”“潤通518”三輪已轉走,不可能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保險。證據十:“潤通5198”輪的保單,擬證明該輪保費已全部繳納,否則拿不到保單。
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四不予認可。“潤通5198”輪經查于2017年3月繳納了保費38900元?!皹s清168”“潤通518”兩輪向我司報案時間均早于其船舶證書注銷時間,“潤通168”“潤通1288”輪即便船舶證書注銷,在我司投保時間也早于注銷時間,潤通公司以船舶證書注銷為由認定該四條船不具備保險條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證據五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該九份保單均發(fā)生在我司投保后半年甚至更長時間,潤通公司提交的保險合同是否有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來認定。該九份保單中涉及的“阜陽之星”“潤通1299”“廣通6218”三條船在買了其他保險后,還在我司處報案。對證據六不予認可,繳納保費應當提供銀行的付款憑證及回單。對證據七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lián)性和證明目的有異議。經查詢,上一年度承保船舶僅“潤通5198”進行過報案,其他船舶無報案理賠,對潤通公司所稱咨詢或慣性行為不予認可。對證據八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天安保險公司的結案報告只能證明在該公司的理賠情況,不能證明案涉的保險合同無效。案涉保險合同與天安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期間相差幾個月,不存在重復投保問題。對證據九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該證據證明三艘船舶注銷前仍在潤通公司,可以證明案涉保險合同的真實性。通過95511報案并提供相關材料,屬理賠流程。證據十真實性認可,但不能證明繳納了全部保費。
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兩組證據。證據一:潤通公司五次系統(tǒng)報案信息以及“廣通6216”輪事故照片,擬證明潤通公司在保險期間五次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合同成立并有效。證據二:“浩遠舟”“廣通6216”“阜陽之星”“潤通518”等船舶2016-2017年度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情況,擬證明“潤通5198”第二期保費未交,之前保單中僅有“潤通5198”輪存在報案。潤通公司均是在承保之后交納保險費,符合某保險公司先給保單、潤通公司后交費的事實。
潤通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一真實性存疑,有可能是船東因前一年買過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基于慣性向該保險公司咨詢所產生的記錄,不足以證明我司向其投保。對證據二的真實性有異議,該證據不完整。
本院認證意見:潤通公司提交的證據四、證據十中“潤通5198”輪投保的事實與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二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證據五為原件,結合證據六、證據八,能夠證明該九條船舶在其他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并獲得理賠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七中“廣通6216”“阜陽之星”“潤通518”購買2015-2016年度平安保險的事實與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二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九中四條船舶注銷轉港的事實予以確認。證據十只能證明“潤通5198”投保的事實,不能證明交納保費的情況。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一包含了“廣通6216”輪的報險信息及事故照片,潤通公司也認可存在船東因前一年度買過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之后基于慣性向保險公司咨詢的情形,故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證據二中涉及案涉船舶的信息予以采信,其他無船舶名稱的信息無法核實,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案涉十四條船舶中,“潤通5198”輪在獲得安徽阜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貸款后,潤通公司于2017年3月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了第一期保費38900元,潤通公司確認收到某保險公司送達的該輪保單?!皹s清168”“潤通168”“潤通1288”“潤通518”四條船于2017年3月-6月期間將船舶證書注銷轉港,并未購買其他船舶保險?!皬V通6216”“潤通1299”“浩遠舟”“潤通1899”“興隆18188”“興隆6789”“阜陽之星”“潤通8868”八條船于2017年6月-8月在天安保險公司投保,保單載明第一受益人為江蘇泰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潤通99999”輪于2017年3月7日向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的電腦系統(tǒng)記載,“榮清168”“潤通518”“廣通6216”“潤通1299”“阜陽之星”于2016年12月20日、2017年1月24日、2017年4月27日、2017年11月3日、2017年10月8日向某保險公司報險,某保險公司以未交保費為由均未予以理賠?!案逢栔恰陛喴?017年10月8日碰撞事故獲得天安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48002.55元。“潤通1299”輪因2017年11月3日擱淺事故獲得天安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3500元。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案涉船舶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潤通公司是否應當支付保險費以及保險費的具體金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共涉及潤通公司14條船舶的保險情況。潤通公司認可“潤通5198”輪于2016年11月22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潤通公司收到該輪保單,并于2017年3月繳納了第一期保費,該船舶的保險合同成立并有效。根據保險單的約定,潤通公司應于2017年6月1日支付第二期保費38900元。潤通公司未舉證證明已依約支付了第二期保費,存在違約。某保險公司要求潤通公司支付第二期保費38900元及自2017年8月25日起算的利息具有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其他十三條船舶的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問題。根據雙方當事人二審提交的證據顯示,該十三條船舶的保險合同并未成立。理由如下: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本案中,潤通公司在投保單上蓋章的行為,只能證明投保人提出了保險要求,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取決于某保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除“潤通5198”輪外其他船舶的保險單已送達給潤通公司,潤通公司亦否認收到相關保險單及保險條款。第二,根據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與王振的電話記錄,結合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潤通5198”輪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一受益人與在天安保險公司投保的“廣通6216”等八條船舶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一受益人為不同銀行的事實,亦能從側面印證潤通公司投保的前提條件是案涉船舶獲得投保單上載明的銀行貸款后才投保。對此王振是明知的,無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對此條件提出異議?,F(xiàn)有證據顯示,案涉船舶除“潤通5198”輪在安徽阜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成功外,其他船舶或轉港,或通過其他銀行貸款。第三,雙方當事人均確認潤通公司有多條船舶在案涉保險期間的上一年度曾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故不能完全排除“榮清168”“潤通518”“廣通6216”“潤通1299”“阜陽之星”五輪的船東以為續(xù)保而向某保險公司進行報案??陀^上某保險公司亦以潤通公司未交保險費為由未予理賠。而潤通公司提交的“廣通6216”等八條船在天安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單正本以及天安保險公司的結案報告,證明案涉八條船舶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并獲得理賠。一般而言,船舶掛靠公司基于經營成本的考量,不會同時購買多份船舶保險。本案中,潤通公司不僅另外購買船舶保險,且投保單上載明的第一受益人實際發(fā)生變更,考慮到無證據證明潤通公司收到案涉保險單,及潤通公司購買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并獲得理賠的事實,可以認定潤通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并未成立,故某保險公司要求潤通公司支付除“潤通5198”輪外其他船舶的保險費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潤通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因雙方當事人二審提交了新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若干證據的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案不屬于錯案。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撤銷武漢海事法院(2018)鄂72民初506號民事判決主文;
二、阜南縣潤通航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38900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2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35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000元,阜南縣潤通航運有限公司負擔5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550元,由阜南縣潤通航運有限公司負擔55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3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蘇 江 審判員 戴啟芬 審判員 曾 誠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書記員 何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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