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1997年3月,張女士的丈夫?qū)O先生為張女士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人壽保險,年繳保費3100元,受益人為孫先生。1999年2月,張女土與丈夫?qū)O先生離婚。此時,該保單已經(jīng)繳納了2年保費,共計6200元。離婚后,張女土持有保單并繼續(xù)為該份保險繳納保險費。
不過,由于離婚時雙方未就保單的有關(guān)權(quán)益達成協(xié)議,離婚后張女士雖然已繳納了1年的保費,但保單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孫先生。1999年6月,張女士要求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雙方就該保單的權(quán)益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孫先生認為該保單應屬夫妻共有財產(chǎn),如果變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張女士應補償其一半保費和一半保險金。張女土不同意,遂向律師咨詢,丈夫?qū)O先生是否有權(quán)要求獲得一半保費和一半保險金?
律師解答:
本案中,無論投保人是丈夫?qū)O先生,被保險人是妻子張女士;還是投保人、被保險人都是妻子張女士,如果退保的話,丈夫?qū)O先生都可以主張其中的一半保險費或現(xiàn)金價值。因為依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的收入等財產(chǎn)是夫妻共有財產(chǎn)。
但在具體的實際操作中,結(jié)果可能不同。
假設:本案中,如果投保人是丈夫?qū)O先生,被保險人是妻子張女士的話,則這個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保險公司和丈夫?qū)O先生,依照《保險法》第10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的協(xié)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第十二條規(guī)定:“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因此,從合同的效力角度,特別是從可保利益的角度來看,合同是有效的,何況在人壽保險合同中,只要求在開始訂立保險合同時,要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具有可保利益,而不管在出現(xiàn)保險事故時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本案中,在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丈夫?qū)O先生對妻子張女士有可保利益,他可以作為投保人為妻子張女士投保,這是無可厚非的。
但是,本案中的特殊點在于:一旦離婚,保險單等保險憑證是由妻子張女士保管的,她如果去保險公司辦理退保事宜的話,按照目前保險公司普遍的操作程序來看,她不是投保人,因此無法辦理退保手續(xù),除非她持有丈夫?qū)O先生的身份證、戶口本、授權(quán)委托書等文件,這在本案的實際操作中是無法進行的,丈夫?qū)O先生可以持有保險單去保險公司辦理退保事宜,并把退還的保單現(xiàn)金價值具為己有,妻子張女士只能在離婚后一年內(nèi)起訴原丈夫?qū)O先生,主張其中的一半保單現(xiàn)金價值。
假設:本案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妻子張女士的話,保險單等保險憑證也是由妻子張女士保管的,她如果去保險公司辦理退保事宜的話,按照目前保險公司普遍的操作程序來看,她當然能夠順利的辦理退保手續(xù),并把退還的保單現(xiàn)金價值具為己有,丈夫?qū)O先生只能在離婚后一年內(nèi)起訴原妻子張女士,主張其中的一半保單現(xiàn)金價值。
如果,他們之中的一方因為沒有得到保險合同的一半保單現(xiàn)金價值,而起訴保險公司的話,假設:在上述第一種情況下,即:如果投保人是丈夫?qū)O先生,被保險人是妻子張女士的話,保險公司違規(guī)操作,把錢退還給妻子張女士,則保險公司應對丈夫?qū)O先生承擔過錯責任,繼續(xù)履行退還保單現(xiàn)金價值的義務。假設:在上述第二種情況下,即: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都是妻子張女士的話,保險公司違規(guī)操作,把錢退還給妻子張女士,保險公司不算違規(guī)操作,則保險公司不應對丈夫?qū)O先生承擔過錯責任,也不再對丈夫?qū)O先生履行退還保單現(xiàn)金價值的義務。
如果投保人是丈夫?qū)O先生,被保險人是妻子張女士的話,他們夫妻之間可以協(xié)商,先變更合同的投保人,并就以前所繳納的保險費的歸屬做一個約定,并就今后保險費的繼續(xù)繳納做一個安排,另外在離婚后,妻子張女士所繳納的保險費,這筆錢是妻子張女士的個人財產(chǎn),但投入保險公司后,這筆錢就會成為現(xiàn)金價值了,具體的數(shù)額是多少,只能按照保險單上的計算方法來退還了,這是較復雜的,因為考慮的是妻子張女士在離婚后所繳納的保險費,而不僅僅考慮自投保時起一共所繳納的保險費。特別是如果夫妻離婚后反目為仇,且這筆錢數(shù)額又巨大的話,情況就更加復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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