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雙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并交付房屋后,出賣人拒絕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買受人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以下訴責險投保案例為你解答!
一、案情回顧:
1993年8月,劉某杰與趙某福、王某英經協(xié)商一致,由趙、王二人將其名下的坐落于溫州市龍灣區(qū)某路的房產二間四層樓房及一間門面房出售給劉某杰,二人簽署了“賣盡契”。
簽約完畢當日劉某杰即向趙、王二人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趙、王二人也將上述房屋及權屬證書交給劉某杰。
2010年,劉某杰取得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后劉某杰請求趙、王二人配合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xù),但二人拒絕配合至今。
劉某杰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署的“賣盡契”有效,判令二人配合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xù)。
劉某杰擔心二人訴訟期間出賣、轉讓訟爭的房產逃避生效判決的履行,即在起訴同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保全訟爭的房產。
根據法律規(guī)定保全申請人須提供保全擔保,其即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保險公司經審查劉某杰的證據資料后做出承保的決定,為投保人出具訴責險保單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點評:
本案為確認房產財產權屬的確認權糾紛案件。
我國《物權法》第33條規(guī)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本案中,雙方簽署的“賣盡契”實為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后簽署,為合法有效。協(xié)議內容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均應按協(xié)議約定全面正確履行義務。
買受人劉某杰已支付了全部房款,出賣人趙、王交付了房屋,并將土地使用權證書辦理在劉某杰名下,雙方大部分義務均已實際履行。
現(xiàn)趙、王二人拖延履行房屋過戶手續(xù)屬違約。
買受人劉某杰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出賣人趙、王二人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劉某杰的訴請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申請保全訟爭的房產,保全錯誤概率低,因此保險公司做出承保的決定。
三、投保提供資料:
1、起訴狀;2、保全申請書;3、證據資料:房屋買賣契約、訟爭房產的產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水電費發(fā)票等;4、其他。
四、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33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雙方互相訴訟,未及時解封賠償損失70萬元!?。?/p>
訴責險風險評估:第一次訴訟未交訴訟費撤訴了,再次訴訟保全風險高嗎?
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起訴及保全,引發(fā)了訴責險的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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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錯誤的100個理由:推翻生效調解協(xié)議的財產保全,會構成保全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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