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荔縣永興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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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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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523民初98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大荔縣人民法院 2018-05-07
原告:大荔縣永興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興汽貿(mào)),住所大荔縣。
法定代表人:張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訴訟委托代理人:紀XX,男,大荔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大荔縣。
負責人張仲剛,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彥,女,陜西泰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鵬濤,男,陜西泰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永興汽貿(mào)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紀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彥到庭參加訴訟,原告法定代表人張X、被告負責人張仲剛、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尹鵬濤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永興汽貿(mào)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4980.34元、蘋果損失11700元,合計人民幣16680.34元;2、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22日23時10分許,韓志超駕駛晉XXX解放牌貨車沿西臨高速向西安方向行駛到K1022+100M處時因觀察不周處理不當與同道因車輛故障停在四車道及應急車道之間朱書宏(系原告雇傭司機)駕駛的陜XXX東風貨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交通事故一起。后經(jīng)確認原告的車輛損失為4980.34元、車上貨物蘋果損失為11700元,合計人民幣16680.34元。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在被告處投有商業(yè)險,其中包含有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貨物責任險,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及事故認定書沒有異議,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被告愿在對方車輛交強險賠付2000元后,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50%的責任。對于原告損失數(shù)額,經(jīng)被告定損,車損為4080.34元無異議,貨損部分85箱蘋果全部損失,定損7650元,45箱蘋果輕微受損,定損1215元,合計8865元,另外根據(jù)保險合同保險條款的約定,對于貨損部分,被告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提供的運輸合同、賠償協(xié)議及貨損清單,對該證據(jù)真實性現(xiàn)無法查明,本院不予采信;2、關于貨損的數(shù)額,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公司出具的定損單中明確載明貨物損失為8865元,對該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22日23時10分許,韓志超駕駛晉XXX解放牌貨車沿西臨高速向西安方向行駛到K1022+100M處時因觀察不周、操作不當,與同道因車輛故障停在四車道及應急車道之間朱書宏駕駛的原告所有的陜XXX東風貨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交通事故一起。經(jīng)被告公司定損,原告的車輛損失為4980.34元、車上貨物蘋果損失為8865元,合計人民幣13845.34元。2017年10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作出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另查明,原告為陜XXX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190485元,車上貨物責任險50000元,且投有不計免賠,原告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欄中加蓋原告公司公章并簽字。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再查明,保險合同所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十八條載明“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xié)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被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nèi)先行賠付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附加險車上貨物責任險第二條責任免除第(七)款載明“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各項免賠率、免賠額約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陜XXX號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應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對于車損一節(ji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損4980.34元,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被告應先行賠付,對該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貨損一節(jié),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投保單、投保人聲明均無異議,能夠證明被告已就免責條款向原告作出提示和明確說明,故《保險條款》中關于車上貨物責任險實行20%絕對免賠率的約定有效。故被告應賠償原告貨損數(shù)額為8865元×(1-20%)=7092元。以上車損、貨損共計12072.34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大荔縣永興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車輛損失、貨物損失共計12072.34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7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大荔縣永興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3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8.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蘇 蒙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書記員 岳含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