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元氏縣宏遠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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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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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終913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址,元氏縣長春路25號。
法定代表人:孫XX,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元氏縣宏遠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住址,元氏縣陳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史XX,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屈X,男,漢族,住石家莊市趙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元氏縣宏遠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8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上訴人元氏縣宏遠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屈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事實和理由:車損數(shù)額過高,本案車損系保險人自行委托的鑒定,保險人有重新鑒定的權利。施救費數(shù)額過高。
被上訴人元氏縣宏遠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元氏縣宏遠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共計10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宏遠公司是冀A×××××、掛冀A×××××重型半掛車登記車主,2015年10月,原告宏遠公司為該車在被告人保元氏投保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車輛損失險(主車295280元,掛車73840元)。2016年3月13日8時許,郭強駕駛冀A×××××、掛冀A×××××重型半掛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307國道與106國道交叉口東側(cè)時,與前方順行行駛的劉彥紅駕駛的冀A×××××、掛冀A×××××重型半掛車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等損壞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14日,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2016)第05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強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劉彥紅無責任。以上案件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元氏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授權證明、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保險單等證據(jù)在案佐證。經(jīng)本院核實,原告宏遠公司在2016年3月13日事故中的損失情況是:1、車輛因事故受損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89030元。此項損失有維修發(fā)票據(jù)及維修清單為證,本院予以核定。2、施救費6000元。此項損失有施救費票據(jù)為證,本院予以核定。以上1-2項原告在事故中的損失總計為:車輛維修費89030元+施救費6000元=95030元。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本案原、被告之間訂立了保險合同后,原告車輛于2016年3月13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F(xiàn)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事故造成的原告損失95030元,在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應負擔的100元后,剩余94930元應由被告賠償。被告人保元氏對原告損失有異議,但其申請司法鑒定的請求,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及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故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元氏縣宏遠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支出維修費89030元。如未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相關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能否賠償被上訴人的車損89030元、施救費6000元涉案車輛在一審庭審前已經(jīng)維修,被上訴人提交了修車發(fā)票證實支出維修費89030元,上訴人申請鑒定已經(jīng)失去實際意義,故應當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該項維修費用;施救費系被上訴人為救助涉案車輛實際支出的費用,被上訴人也提交發(fā)票予以證實,故該6000元施救費應由上訴人承擔;原審判令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保險金94930元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上訴人的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路
審判員 任 磊
(代)審判員孫麗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王衛(wèi)衛(w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