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劉X甲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黑0602民初179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 2019-08-01
原告:曹X,女,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巴彥縣。
原告:劉X甲,女,漢族,學生,住黑龍江省巴彥縣。
原告:劉X乙,女,漢族,學生,住黑龍江省巴彥縣。
原告:劉X丙,男,漢族,學生,住黑龍江省巴彥縣。
法定代理人:曹X(系原告劉X甲、劉X乙、劉X丙母親),女,漢族,住黑龍江省巴彥縣。
原告:張XX,女,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巴彥縣。
五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北京岳成(大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qū)、體育場東側旺角新街。
負責人:王XX,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曹X、劉X甲、劉X乙、劉X丙、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單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X、劉X甲、劉X乙、劉X丙、張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X、劉X甲、劉X乙、劉X丙、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五原告的各項損失10萬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5月17日,叢志雙駕駛黑H×××**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雙鴨山市尖山區(qū)××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駛與牟洪波駕駛的黑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黑M×××**車相撞,后又與劉永剛駕駛的黑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黑M×××**號掛車相撞,導致車輛受損。此次事故經(jīng)雙鴨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2305021201800001號),認定劉永剛(已死亡)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叢志雙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牟洪波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朱寶無責任。上述交通事中車牌號為黑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司機),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五原告作為劉永剛的繼承人多次找到被告索要保險理賠款,但被告拒絕給付,故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黑M×××**半掛牽引車在我公司投保了限額為10萬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次事故標的車承擔同等責任,原告最多也只能按照50%比例請求賠償,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駕駛牽引車需持有A2駕駛證,原告車輛駕駛員劉永剛持B2駕駛證,駕駛半掛牽引車,屬于違法行為,并因此承擔了事故的同等責任,根據(j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40條第2款第4項,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并且我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投保人也在投保人聲明處蓋章確認,綜上,我公司在商業(yè)車上人員險范圍內拒賠。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原告曹X、劉X甲、劉X乙、劉X丙、張XX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對原告曹X、劉X甲、劉X乙、劉X丙、張XX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5月17日1時30分許,叢志雙駕駛黑H×××**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雙鴨山尖山區(qū)××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到尖山區(qū)××環(huán)路馬蹄河橋上時,由于車輛右側輪胎爆胎,叢志雙下車檢查,將車輛側翻升起后,駕駛車輛繼續(xù)行駛。由于叢志雙駕駛車輛前沒有檢查側翻開關狀態(tài)及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側翻繼續(xù)升起,導致車輛左翻倒,占用兩條機動車道,駕駛員叢志雙受傷,叢志雙沒有及時報警離開事故現(xiàn)場。大約5時左許,牟洪波駕駛黑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黑M×××**車沿尖山區(qū)××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駛,行經(jīng)此處,發(fā)現(xiàn)黑H×××**號車后減速行駛。由于大霧天氣,瞭望不夠,劉永剛駕駛黑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黑M×××**號掛車沒有與牟洪波駕駛的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與前車追尾相撞,致使車輛起火,駕駛員劉永剛被卡在車內,當場燒死。2018年6月7日,雙鴨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記載劉永剛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黑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黑M×××**號掛車法定所有人××綏化市嘉通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為范立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永剛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钡诙粭l:“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第二十二條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行駛、文明駕駛?!钡谒氖龡l一款:“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是導致本次事故形成的原因之一。劉永剛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叢志雙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牟洪波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朱寶無責任。
2018年6月8日,原告范立冬支付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拖車費用1600元;2016年6月19日,綏化市嘉通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支付黑M×××**車輛修理費31820元。2018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眾大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黑M×××**車輛凈損失金額(不含殘值)為251967元。2018年10月31日,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1202民初2393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認定范立冬為黑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黑M×××**號掛車的實際所有人,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凈損失(不含殘值)251976元,黑M×××**車修理費、施救費為31820元和1600元。同時判決: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綏化中心支公司按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賠償本案第三人范立冬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范立冬合法損失70346元、鑒定費4330元,合計76676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崗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范立冬合法損失70346元、鑒定費4330元,合計74676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另查,黑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265816元,黑M×××**號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85595元。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上述保險投保人均為大慶市嘉誼偉業(yè)運輸有限公司,被保險人均為綏化市嘉通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第一受益人均為大慶市日昇昌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投保人大慶市嘉誼偉業(yè)運輸有限公司在投保單投保人簽名處及投保人聲明加蓋公章。投保單投保人聲明內容欄載明:本人已收到保險條款并仔細閱讀,尤其是加下劃線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申請投保。本投保單所填寫的內容均屬事實。投保人聲明載明:保險人已通過上述書面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作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該條款運用加黑字體。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jù)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本案中,大慶市嘉誼偉業(yè)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黑M×××**及黑M×××**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在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中對于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說明均有記載,且投保人大慶市嘉誼偉業(yè)運輸有限公司在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上加蓋公章。同時,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中涉案部分的免責條款都運用了加黑字體,可明顯區(qū)別于其他條款。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有效。至于范立冬與綏化市嘉通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及綏化市嘉通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大慶市嘉誼偉業(yè)運輸有限公司之間的關系,并不影響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效力。因黑M×××**及黑M×××**駕駛人劉永剛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的規(guī)定,同時亦屬于保險合同條款第八條約定的免責事由,故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免賠理由,本院予以采納,對原告曹X、劉X甲、劉X乙、劉X丙、張XX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曹X、劉X甲、劉X乙、劉X丙、張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50元(已減半),由原告曹X、劉X甲、劉X乙、劉X丙、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智輝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 孫海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