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新7101民初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2019-04-03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新疆烏魯木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新疆仕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新疆仕誠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0100928681XXXX,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號。
負責人:肖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新疆旭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財產損失18779.55元(包括:車輛維修費18479.55元、交通費3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郵寄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26日,原告為其所有的XXX號梅賽德斯奔馳轎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86752元,該保單的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4日00時起至2019年1月3日24時止。
2018年5月14日10時15分許,原告駕駛XXX號車沿烏市西外環(huán)由西向東行駛至北京路路段時,因萬彥海駕駛的XXX號車變更車道時,未讓行正常行駛的原告車輛,與原告車輛相撞,造成原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發(fā)當日,該起事故經(jīng)認定:萬彥海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事后,本案原告依據(jù)上述保險合同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時,被告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原告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該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依據(jù)《保險法》第60條規(guī)定,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商業(yè)險相關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為此,訴至法院,懇請法院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原告應提供保險單,證明與我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2、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沒有及時向我公司報案,故應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交通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我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事故。3、對于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用,我公司有權重新核定,對于交通費,因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并非侵權糾紛,且交通費也并非保險合同約定的我公司應承擔的直接損失,因此我公司不予承擔。對于訴訟費、郵寄費不屬于我公司保險責任,不應該賠償。4、即使我公司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由于本案原告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無責,故我公司應保留向責任方追償?shù)臋嗬鎽敺e極配合并且協(xié)助我公司進行追償。
原告與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雙方進行質證。對于雙方無爭議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烏魯木齊市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協(xié)議、記錄書,XXX號車輛行駛證,駕駛員王XX駕駛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當事人存在爭議的證據(jù),本院分述如下:一、原告提供維修費發(fā)票及維修賬單,證明被保險車輛因涉案交通事故受損產生的維修費用為18479.55元。被告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并提出因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未向我公司報案,導致我公司無法現(xiàn)場查勘并定損,因此無法確認原告真實損失。二、原告提供事故發(fā)生后的被保險車輛照片及更換后的舊燈照片,證明事故發(fā)生后的被保險車輛外觀及受損部位。被告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并提出通過該證據(jù)無法證明被保險車輛大燈及支架因保險事故完全損壞需要更換,因此本案中不應當賠付大燈及支架的損失。三、原告提供交通費發(fā)票,證明原告為了維修被保險車輛產生的交通費為300元。被告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并提出交通費不屬于直接損失,并且我公司也不是侵權人,該費用應當由侵權人承擔,因此我公司不應該賠付交通費。
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庭后前往新疆利星行汽車有限公司了解了XXX號被保險車輛事故發(fā)生后的損失情況及維修情況,與該公司工作人員范銳談話并作了談話筆錄,其表示因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右燈受損無法修復,所以當時換了燈。原被告對該談話筆錄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依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XXX號梅賽德斯-奔馳牌xxx小型轎車車輛所有人為原告王XX,原告王XX于2017年12月26日在被告人保財險烏市分公司處為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單號為XXX,被保險人為原告王XX,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4日00時至2019年1月3日24時止。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及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86752元。
2018年5月14日10時15分,原告王XX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烏魯木齊市西外環(huán)西向東北京路出口時,與萬彥海駕駛的XXX號車輛發(fā)生碰撞。該事故經(jīng)快處快賠編號為:XXX號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協(xié)議、記錄書認定,駕駛員萬彥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王XX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將被保險車輛送至新疆利星行汽車有限公司進行修理,共花費修理費18479.55元。之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無果。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案涉保險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車輛損失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之規(guī)定,原告王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費,為自己所有的XXX號小型轎車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并與被告簽訂了商業(yè)保險合同。該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了意外事故,造成了被保險車輛受損,為此花費了維修費用,且事故中不存在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因此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原告在本案中請求被告承擔的是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車輛損失險,是指被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以及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格的駕駛員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本案原告請求被告承擔的車輛損失為維修費。維修費屬于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被告應承擔的直接損失,且原告已經(jīng)提交了維修費發(fā)票及維修賬單證明了該部分損失的實際發(fā)生以及金額。被告提出:“事故發(fā)生之后原告沒有報案,通過事故發(fā)生后的車輛照片無法看出車輛大燈及車架因保險事故受損,為此該部分損失不予賠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之規(guī)定,各方當事人應履行各自的舉證責任。本案中,雖然原告事故發(fā)生后未向被告報案,但是通過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jù)及本院前往新疆利星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了解的情況可以證明,被保險車輛的大燈及車架因交通事故受損,需要更換,原告已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履行了舉證責任。被告亦應當對自己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即應舉證證明被保險車輛右大燈在事故中未受損。而被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意見,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本院對原告訴請的維修費18479.55元車輛損失予以支持。
對于交通費,交通費不屬于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被告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為此本院對該費用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王XX支付保險金18479.55元。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9.48元,減半收取134.74元(原告王XX已預交),由原告王XX承擔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9.7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 判 員 熱西提.阿不力米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米 熱 班 . 卡 斯 木
書 記 員 王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