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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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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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1278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貿實驗區(qū)鄭州片區(qū)(鄭東)金水東路**楷林商務中心****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796774XXXX。
負責人:甲,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系河南明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住商水縣/div>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系河南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川匯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5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理由如下:1、一審法院認定車輛損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王XX的價格評估意見書的鑒定結論不公正。該份價格鑒定報告未通知保險公司參與鑒定,該委托的報告在鑒定選材方面存在片面性,保險公司有權提出申請重新鑒定。車輛損失鑒定報告評估的車輛損失缺乏事實依據(jù),評估價格明顯過高,不應予以采信。王XX也未提供實際維修清單等證據(jù)證明其實際損失。一審法院按照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另該鑒定報告書中已明確在修理部分包含拆裝費3000元,但是一審法院另外又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訴解費30000元,該30000元的費用明顯屬于重復計算。2、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鑒定費是錯誤的。訴訟費、鑒定費非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直接損失,保險公司也非實際的侵權人,原審法院判決錯誤,應予以改判。
王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適當,請求予以維持。王XX提交的鑒定報告系法院委托,并無違法之處,應當作為定案依據(jù)。一審法院認定的拆解費有事實依據(jù),依法應當支持。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王XX給付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共計234590元及訴訟費。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8月8日,王亞駕駛王XX的豫P×××**號小型轎車在周口川匯區(qū)中州大道與蓮花路交叉口處,因暴雨天氣遭到水淹,車輛受損。經(jīng)法院委托,2018年11月30日周口瑞豐財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作出周瑞財評字(2018)A-201號評估報告書,評估豫P×××**號的車輛損失價值為194590元及支出鑒定費10000元。2018年11月22日,王XX所有的車輛因該事故支出拆解費30000元。
另查明,王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及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并均不計免賠(限額為328704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且賠償數(shù)額未超出保險限額。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劃分適當,法院予以認定。王XX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XX按照其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繳納保費,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保險賠償金。車損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在駕駛保險車輛時,發(fā)生保險事故而造成保險車輛受損,保險公司在合理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囊环N汽車保險。鑒定部門作出的車輛評估,程序合法,保險公司無相反證據(jù)證明推翻該鑒定結論,故王XX以評估報告請求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法院予以支持。王XX請求的拆解費系王XX實際支出的費用且提供了正規(guī)發(fā)票,法院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王XX給付賠償金224590元(車輛損失194590元+拆解費30000元)。二、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賠償款匯入王XX開戶賬號內,開戶行中原銀行商水支行,卡號62×××71)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如下:1、涉案評估意見書應否采信;2、拆解費是否重復計算;3、訴訟費及鑒定費應否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對焦點1,評估意見書系周口瑞豐財務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經(jīng)法院委托作出,某保險公司對該意見書提出異議,但其并無證據(jù)足以反駁該評估報告,亦未能舉證證明該意見書存在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無鑒定資質,評估過程程序違法或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等情形,故原審采信該評估報告于法有據(jù),應予維持。
對焦點2,王XX對拆解費的支出做出了合理性解釋,且其一審時提交了加蓋有發(fā)票專用章的正規(guī)票據(jù)及證人證言,證實王XX確實實際支出了該筆費用,故原判保險公司承擔該筆費用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對焦點3,鑒定費作為被保險人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之費用,原判由保險公司承擔于法有據(jù);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某保險公司怠于行使合同義務形成本此訴訟,其作為敗訴方,原審判令其承擔訴訟費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481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水安
審判員 何江華
審判員 李保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位小燚
書記員肖夢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