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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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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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7101民初402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2019-04-25
原告:楊XX,男,漢族,住新疆克拉瑪依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新疆巨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X,新疆巨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0100928681XXXX,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號。
負責人:肖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新疆旭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X與被告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維修費90173元、施救費17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10日,牛敏駕駛XXX號“北奔”牌重型自卸貨車沿S201線331Km+300m交叉路口由南向北橫過道路時,與原告楊XX駕駛的XXX號小型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原告楊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原告駕駛的XXX號小型客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就賠償問題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未果。為此,訴至法院,懇請法院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需要舉證證明在我公司投保以及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事實,同時還要證明該事故屬于我公司賠償范圍之內(nèi)。即使我公司應當賠償,因被保險車輛在事故中承擔的是次要責任,我公司只賠償損失的30%。
原告與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雙方進行質(zhì)證。原告提交XXX號被保險車輛行駛證、楊XX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修理項目清單、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修理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被告對上述證據(jù)真實性予以認可,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依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XXX號“東風標致”牌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原告楊XX,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在被告人保財險烏市分公司處為該車輛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單號PDXXX01765010000156892,被保險人為原告楊XX,保險期間自2017年7月30日13時至2018年7月30日24時止。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自燃損失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無法找到第三方特約險及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39700元。
2017年12月10日19時10分許,牛敏駕駛懸掛XXX號“北奔”牌重型自卸貨車沿S201線331Km+300m交叉路口由南向北橫過道路時,與沿S201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此交叉路口處的由楊XX駕駛的XXX號被保險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駕駛員牛敏駕車逃離現(xiàn)場。該事故經(jīng)石河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莫索灣大隊出具新公交認字【2017】第0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牛敏承擔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楊XX承擔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楊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報案,被告工作人員到事故現(xiàn)場查勘并對車輛損失定損,定損金額為90173元。之后,原告將車輛拖至克拉瑪依區(qū)小席汽車修理部進行維修,共花費施救費1700元、修理費90173元。原告與被告協(xié)商理賠事宜無果,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涉案保險單特別約定的第一受益人為東風標致雪鐵龍汽車金融有限公司,該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出具賠款支付授權(quán)書,將涉案保險單的索賠權(quán)轉(zhuǎn)讓給了原告楊XX,同意被告將此次事故的賠款直接支付給原告楊XX。
本院認為,案涉保險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向原告承擔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如何承擔
關(guān)于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之規(guī)定,以及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第六條: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1)碰撞、傾覆、墜落;(2)火災、爆炸;(3)外界物體墜落等”之約定,原告楊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費,為自己所有的XXX號小型客車投保了車輛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險,并與被告簽訂了商業(yè)保險合同。原告在保險期間內(nèi)駕駛被保險車輛過程中,與案外人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了碰撞,造成了被保險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為此花費了維修費用。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被告報案,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的義務,被告查勘并定損,原告的實際維修金額與被告的定損金額一致,且事故中不存在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因此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承擔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被告提出:“因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承擔的是次要責任,因此我公司按照30%予以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guī)定,原告楊XX既可以向肇事第三人索賠,也可以向保險人(本案被告)索賠,被告承擔保險責任后,依法在賠償范圍內(nèi)取得對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因此,被告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如何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本案原告請求被告承擔的車輛損失為維修費及施救費。車輛維修費,屬于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被告應承擔的直接損失,且原告已經(jīng)提交了維修費發(fā)票證明了該部分損失的實際發(fā)生以及金額,且維修金額與被告的定損金額一致。因此本院對原告訴請的車輛維修費90173元予以支持。施救費,是原告將被保險車輛從事故發(fā)生地點拖至維修地點的費用,且原告已提交證據(jù)證明了該費用的實際發(fā)生及金額。根據(jù)雙方保險合同第七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藶榉乐够蛘邷p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約定,本院對原告訴請的施救費1700元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在本案中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本案不存在被告免責的情形,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91873元的保險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楊XX支付保險金9187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96.82元,減半收取1048.41元(原告楊XX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 判 員 熱西提.阿不力米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米 熱 班 . 卡 斯 木
書 記 員 王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