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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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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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3民終84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6
上訴人一(原審被告):張某,男,漢族,住四川省資中縣。
上訴人二(原審被告):張洪富,男,漢族,住重慶市榮昌縣。
上訴人三(原審被告):劉平,女,漢族,住四川省資中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隆大廈******。
負責人:何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公司法務。
上訴人張某、張洪富、劉平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2018)粵1322民初43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二張洪富、上訴人三劉平、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某、張洪富、劉平上訴請求:l、請求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被上訴人墊付的全部損失合計60l50元或裁定發(fā)回重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博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剝奪上訴人的復核權。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交警處理不透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做出后,只通知未成年人張某到博羅縣××大隊簽收,未通知監(jiān)護人張洪富、劉平到博羅縣××警察大隊簽收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剝奪了上訴人的復核權。二、不認可上訴人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從現(xiàn)場看,碰撞雙方都有過錯,張某當時行駛的速度不快,事故發(fā)生后,沒有對陳龍的車進行檢測,沒有對陳龍進行酒精檢測,只是認定張某的過錯,不認定陳龍的過錯。顯然迫反《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因此片而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對張某缺乏公平和公正的。三、陳龍的車損定價上訴人不知情,該定價不但虛假。而且損害了上訴人的權利。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車損的定價應當通知上訴人到場確認,但是在本案中,定損的過程由陳龍自行操作,自行理賠,陳龍配合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整個定損過程上訴人被蒙在鼓里。故車損定價是單方行為,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車損不超過1萬元。定損卻有5萬多元,上訴人懷疑該定損被上訴人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的行為。故該定損走虛假的,不真實的。四、被上訴人主體不適格。本案的交通事故走張某與陳龍之間發(fā)生。事故發(fā)生后,雙方?jīng)]有任何協(xié)商,陳龍單方面向被上訴人理賠是陳龍與上訴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其理賠與否與上訴人無關。但被上訴人未加審查理賠了陳龍的車損后,就擅自起訴上訴人,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原審起訴上訴人是主體不適格。因為陳龍沒有窮盡所有的法律程序。綜上所述,上訴人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未經(jīng)法律程序作出不認可,對陳龍的車損價格不認可,對被上訴人的原審原告主體資格不認可。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合理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查明事實清楚,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賠償款61150.00元給原告;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后因被告張某現(xiàn)今未成年,特向貴院申請追加張某的監(jiān)護人張洪富、劉平作為本案的被告參與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2日19時46分許,被告張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乘搭黃惠霖、黎盼盼)沿G324線廣州市往惠州市方向行駛,行至博羅羅陽街道辦惠博路紅綠燈路口,與相對方向車道內(nèi)陳龍駕駛粵L×××**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告張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博羅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8年8月1日作出441322[2018]第LYB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陳龍、黃惠霖、黎盼盼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于2018年7月5日根據(jù)博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發(fā)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搶救費支付(墊付)通知書》通過銀行轉賬10000元至博羅縣人民醫(yī)院,墊付了被告張某的醫(yī)療費10000元。案外人陳龍的粵L×××**號小型普通客車經(jīng)原告定損后,被送至惠州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花費了維修費51150元。案外人陳龍向原告申請索賠,原告于2018年8月22日向陳龍賠償了51500元。另查明,被告張洪富與被告劉平于2003年11月26日生育兒子張某,于2004年8月23日在四川省資中縣銀山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結婚,結婚證號為川(2004)內(nèi)資中銀結字第0500248號。事故發(fā)生時被告張某就讀于泰美鎮(zhèn)寶山學校。
一審法院認為,博羅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441322[2018]第LYB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陳龍、黃惠霖、黎盼盼不負事故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事故造成被告張某受傷以及車輛損壞,原告已先行為被告張某墊付了醫(yī)療費10000元。案外人陳龍作為不負事故責任一方,原告僅需在粵L×××**號小型普通客車的交強險無責任醫(yī)療費用限額1000元范圍內(nèi)向被告張某賠付1000元,因此,被告張某應返還9000元給原告。至于粵L×××**號小型普通客車的維修,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張某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供修復方案,案外人陳龍自行通知原告定損且將車輛修復,對車輛的定損及維修費51150元,有維修清單及維修費發(fā)票為證,本院予以認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钡囊?guī)定,原告已根據(jù)其與案外人陳龍的保險合同約定向案外人陳龍賠付了粵L×××**號小型普通客車的維修費51150元,取得了代位行使對事故責任人即被告張某請求賠償?shù)臋嗬?,原告請求被告張某賠償維修費51150元,理由成立,具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事故發(fā)生時被告張某14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張洪富、劉平作為被告張某的監(jiān)護人,應由被告張洪富、劉平對被告張某因事故造成的上述損失承擔侵權責任。三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對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張洪富、劉平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返還墊付的醫(yī)療費9000元以及賠償車輛維修費51150元,合計60150元。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6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張洪富、劉平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是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綜合本案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承擔被上訴人墊付的各項損失費用
關于上訴人是否應承擔被上訴人墊付的各項損失費用的問題。上訴人主張不應承擔被上訴人墊付的各項損失費用60150元,依據(jù)博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441322[2018]第LYB02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示,上訴人張某負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陳龍等不負事故責任。被上訴人已向案外人陳龍賠付了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用,并取得代位向上訴人張某行使請求賠償?shù)臋嗬?,且被上訴人已提交涉案車輛的修復維修清單和維修發(fā)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敝?guī)定,故上訴人應承擔被上訴人墊付的各項損失費用。一審判決合法、正確。
綜上所述,上訴人張某、張洪富、劉平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28元,由上訴人張某、張洪富、劉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國華
審判員 曾求凡
審判員 鄒 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黃斯翀
書記員蘇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