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猛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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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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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5民初5754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洛陽市猛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陽市老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靳XX;職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X,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洛陽市澗西區(qū)。
負責人:鄭XX;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諾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洛陽市猛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洛陽市猛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洛陽市猛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支付原告賠償款558000元。2、本案訴訟費等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3日4時許,原告司機杜紅軍駕駛本公司車輛豫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牽引豫C×××××號重型普通半掛車),沿偃師市北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洛陽××藥業(yè)路段,與鮑水林駕駛的無牌照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鮑水林當場死亡,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通知被告業(yè)務人員到場參加調(diào)解,多次調(diào)解無果,后經(jīng)偃師市交警大隊調(diào)解,原告賠償被告各項損失共計558000元,偃師市交警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原告按照調(diào)解確定的數(shù)額向受害人進行了賠償。隨后原告持相關賠償憑證找被告進行賠償,被告無故拒賠。原告在被告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原告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原告承擔的損失進行賠償。基于以上事實,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在核實事故發(fā)生時我公司承保車輛的行駛證、運輸證、駕駛人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在不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事由的情況下,我公司同意對賠償方賠償給受害人合法合理的損失支付保險金。2、本案訴訟費屬于間接性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本案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9年1月9日,原告洛陽市猛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續(xù)保關于半掛牽引車豫C×××××《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一份以及掛車豫C×××××掛《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一份。同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洛陽市猛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主要內(nèi)容為:被保險人:洛陽市猛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保險機動車:豫C×××××、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2019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并出具《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一份,主要內(nèi)容為:被保險人:洛陽市猛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號牌號碼:豫C×××××、承保險種: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承保1座,每座限額50000元)、保險期間:2019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另有《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單》一份,主要內(nèi)容為:被保險人:洛陽市猛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號牌號碼:豫C×××××掛、承保險種: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元)、保險期間:2019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2019年5月23日4時許,原告司機杜紅軍駕駛該公司車輛豫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牽引豫C×××××號重型普通半掛車),沿偃師市北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洛陽××藥業(yè)路段,與鮑水林駕駛的無牌照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鮑水林當場死亡,摩托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19日,偃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認定該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為:杜紅軍駕駛機動車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實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鮑水林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戴安全頭盔駕駛未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杜紅軍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鮑水林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同日,偃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一份,主要內(nèi)容為:杜紅軍一次性賠償鮑水林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停尸費、精神撫慰金、車輛損失費、施救費等所有費用共計558000元。杜紅軍以及鮑水林的家人陳月霞、鮑紅艷、鮑炎龍均簽字按手印確認。陳月霞、鮑紅艷、鮑炎龍于同日出具《收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收到杜紅軍支付鮑水林事故賠償金伍拾伍萬捌仟圓整。均簽字按手印確認。并出具《諒解書》一份,主要內(nèi)容為:現(xiàn)杜紅軍已賠償鮑水林558000元,我們對杜紅軍表示諒解,請求司法機關不再追究杜紅軍的任何責任。均簽字按手印確認。
另查明,2019年5月25日,陳月霞出具《收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收到杜紅軍支付鮑水林喪葬費貳萬捌仟圓整(28000元);2019年6月19日,陳月霞存款憑證計240000元;同日,收到支付鮑水林事故賠償款共計290000元;上述款項合計558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在被告處投保關于半掛牽引車豫C×××××《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以及掛車豫C×××××掛《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各一份,被告向原告簽發(fā)了保險單,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F(xiàn)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的相應損失原告已向受害人支付了558000元的賠償款,且該損失在原告投保的范圍內(nèi),被告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賠償款558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洛陽市猛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558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93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恒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王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