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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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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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民終48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春市南關區(qū)。
負責人:甲,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吉林創(chuàng)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漢族,現(xiàn)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吉林劉繼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24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楊XX在一審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甲保險公司賠付楊XX所屬的吉E×××1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輛損失保險金237,978元、鑒定費11,519元、拆解費2,000元、救援費9,000元,共計:260,497元;2.案件受理費由甲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22日3時30分許,楊XX駕駛自己所屬的吉E×××16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足一線東遼縣遼河源鎮(zhèn)東平村五組時,車輛駛出路外與樹木相撞,造成車輛損壞。2019午1月25日,經(jīng)東遼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做出事故認定,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2019年4月2日,楊XX委托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經(jīng)鑒定損失總價為237,978元、評估鑒定費11,519元。楊XX與甲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并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15,350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后,楊XX通知甲保險公司出險,后楊XX多次向甲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甲保險公司對上述費用至今不予賠付,為維護楊XX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允。
甲保險公司在一審辯稱,我公司需要審核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及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如果存在法律規(guī)定或保險條款規(guī)定、特別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則我公司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駕駛員楊XX的駕駛證實習期至2019年11月23日,本案事故發(fā)生在2019年1月22日,屬于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運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依照商業(yè)保險條款的約定,本案我公司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施救費系主掛車兩輛車的費用,本案的掛車不在我公司承保,發(fā)生的施救費用,不在我公司理賠范圍內(nèi);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也不在我公司理賠范圍內(nèi),不應由我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月22日3時30分許,楊XX駕駛自己所屬的吉E×××16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足一線東遼縣遼河源鎮(zhèn)東平村五組時,車輛駛出路外與樹木相撞,造成車輛損壞。2019年1月25日,經(jīng)東遼縣公安局交管大隊做出事故認定,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2019年4月2日,楊XX委托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經(jīng)鑒定損失總價為237,978元、評估鑒定費11,519元。公主嶺市金咸運輸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被保險人為楊XX。保險期限為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并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15,350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楊XX修車花費252,856.45元。楊XX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2,實習期至2019年11月23日,本案事故發(fā)生在2019年1月22日。
一審法院認為:公主嶺市金咸運輸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合法有效,該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已經(jīng)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責任認定楊XX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期限為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23日,并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315,350元,且投保了不計免賠。楊XX修車花費252,856.45元。楊XX委托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價格進行了評估,經(jīng)鑒定損失總價為237,978元。甲保險公司應承擔該交通事故在保險范圍內(nèi)的保險責任。楊XX請求甲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237,978元、鑒定費11,519元、拆解費2,000元、救援費9,000元,應予支持。甲保險公司提出其公司需要審核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營運證及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如果存在法律規(guī)定或保險條款規(guī)定、特別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則甲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駕駛員楊XX的駕駛證實習期至2019年11月23日,本案事故發(fā)生在2019年1月22日,屬于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運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依照商業(yè)保險條款的約定,本案甲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楊XX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2,有駕駛重型全掛、半掛汽車資格。投保人簽字確認的文件雖能證明保險人已經(jīng)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但并不意味著投保人真正知悉相關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和法律效果。對此,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所采的即為實質(zhì)判斷標準。根據(jù)該標準,保險人是否已經(jīng)明確說明的判斷標準在于能否達到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說明效果。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人簽章處方格簽字“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此行為不能當然意味投保人真正知悉相關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和法律效果。楊XX主張保險人未盡明確說明義務。在甲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其它證據(jù)相佐證的情況下,難以認定甲保險公司已盡實質(zhì)說明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規(guī)定:“駕駛證實習期不能駕駛拖掛車輛”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也不應認為人人皆應知悉。對保險條款不能認為屬于投保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內(nèi)容,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不能減輕或免除”綜上,甲保險公司主張不能成立。楊XX的訴求應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原審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楊XX車輛損失保險金237,978元、鑒定費11,519元、拆解費2,000元、救援費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原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0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審分公司第三營業(yè)部負擔。
宣判后,甲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2450號判決書,依法改判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或?qū)⒈景赴l(fā)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楊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案不在甲保險公司商業(yè)險理賠范圍內(nèi),不應判令甲保險公司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二、一審庭審中,楊XX已經(jīng)明確放棄拆解費的主張,且拆解費已經(jīng)包含在車輛損失費用中,不應再另行主張;施救費系主掛車共同發(fā)生的費用,掛車發(fā)生的費用不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一審法院仍判令由甲保險公司承擔,明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三、本案的評估費及訴訟費不在甲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內(nèi),一審法院判令由甲保險公司承擔,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綜上,甲保險公司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改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除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楊XX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2,實習期至2018年11月23日,本案事故發(fā)生在2019年1月22日。二審中,楊XX自認原審時放棄了拆解費2,000元的訴請。
本院認為,一、公主嶺市金咸運輸有限公司公司為其所屬的吉E×××16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亦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或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因此,甲保險公司理應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予以理賠。雖原審錯誤的認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在楊XX駕駛證實習期,但在結論上認定甲保險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本院對此予以認同。故,甲保險公司的此點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二、楊XX原審提供的評估報告證明被保險車輛損失金額為237,978元,雖然甲保險公司對車損金額提出異議,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且未在原審法院指定期限內(nèi)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因此,原審法院采信公估報告認定的車損金額并無不當。三、施救費系事故發(fā)生后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審法院保護被保險車輛施救費9,000元亦無不妥。四、鑒定費系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五、楊XX已在原審放棄了拆解費的訴請,原審判決超出了楊XX的訴請范圍。故,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糾正。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事判決“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楊XX車輛損失保險金237,978元、鑒定費11,519元、拆解費2,000元、救援費9,000元”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被上訴人楊XX車輛損失保險金237,978元、鑒定費11,519元、救援費9,000元?!?br>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604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2,504元,由被上訴人楊XX負擔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04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月皓
審判員 張興冬
審判員 張 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 王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