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1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張XX,男,漢族,住河南省新野縣。
原告與被告張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被告張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5300元以及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被告實際支付日止按照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17日,被告張XX無證駕駛無號牌手扶拖拉機與康順祥駕駛的豫A×××××在新野歪子至溧河公路崗頭村處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導致豫A×××××車輛受損。經事故認定,被告張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康順祥負事故次要責任。豫A×××××在原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2日,被保險人為高菁。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高菁為維修車輛支出維修費20300元、評估費700元,共計21000元。原告依據與被保險人高菁的合同約定,于2019年10月8日支付其保險賠償金21000元。依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原告賠償車輛被保險人后依法求得保險代為求償權,有權向實際侵權人張XX追償。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張XX辯稱,1.原告要求的被告賠償的車損15300數據不對。2.不存在支付利息的問題,因為原告與車方所達成的賠償協議后并未通知被告支付車損款,所以不應當計算利息。3.原告要求的車損評估費700元是原告與車方為車損的問題所產生的費用,不應當由被告承擔。4.賠償依據請出示清單。5.原告的人身損害賠償被告方未進行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8月17日,被告張XX無證駕駛無號牌手扶拖拉機與康順祥駕駛的豫A×××××在新野歪子至溧河公路崗頭村處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導致豫A×××××車輛受損。經事故認定,被告張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康順祥負事故次要責任。豫A×××××在原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2日,被保險人為高菁。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高菁為維修車輛支出維修費20300元、評估費700元,共計21000元。2019年10月8日,原告依據合同向被保險人高菁支付保險賠償金21000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北景钢?,被告張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其駕駛的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故原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張XX主張追償權,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向高菁支付理賠款后并未告知被告張XX,故其請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陽光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1530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元,減半收取計115元,由被告張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