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XX與鄧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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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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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472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0-03-03
原告:施XX,女,漢族,生于1973年,農(nóng)民,小學文化,住四川省平昌縣。
委托代理人:黃XX,重慶宛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扶XX,重慶宛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XX,男,漢族,生于1980年,農(nóng)民,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平昌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區(qū)-1財富大廈東20層。
負責人:史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特別授權)代理人:何XX,四川同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施XX與被告鄧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楊青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施XX的委托代理人黃XX、扶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鄧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施XX訴稱:2019年2月6日,被告鄧XX駕駛川YXXXXX號小型客車,從平昌往巴中方向行駛至S202線203KM+500M時,與施XX駕駛的川YXXXXX號普通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施XX受傷的事實,經(jīng)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水寧寺中隊認定,鄧XX負主要責任,施XX負次要責任。原告施XX在受傷之后被送往巴中市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時間為2019年2月6日至2019年3月6日,住院28天,花費醫(yī)療費、門診費共計16244.41元。2019年5月15日,經(jīng)四川明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施XX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20天,護理期為90天,營養(yǎng)期為90天。鑒定費1800元。原、被告多次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12568.98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鄧XX未作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要求對原告的傷殘等級申請重新鑒定,已當庭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書;2、如果構成傷殘等級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農(nóng)村標準賠付;3、主次責任按照3/7劃分;4、鑒定費及訴訟費保險公司不承擔,我司不是侵權責任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2月6日11時40分,被告鄧XX駕駛車牌號為川Y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自平昌往巴中方向行駛至S202線203KM+500M時,與對向行駛由原告施XX駕駛的車牌號為川Y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施XX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在巴中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1、右側(cè)股骨外髁斜性骨折。2、右膝髕股關節(jié)炎。3、右膝關節(jié)囊內(nèi)積液。4、肝囊腫。4、膽囊切除術后。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出院,共計住院28天。此次住院原告用去醫(yī)療費12236.63元。原告受傷后陸續(xù)在巴中市巴州區(qū)清江中心衛(wèi)生院、巴中骨科醫(yī)院、巴中市巴州區(qū)水寧寺鎮(zhèn)衛(wèi)生院、巴中市中心醫(yī)院門診治療和自購藥共計6711.35元,庭審中,原告認可被告鄧XX墊付費用2000元。
2019年2月11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水寧寺中隊出具第51190220190211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當事人鄧XX負主要責任,施XX負次要責任。
2019年5月25日,四川明正司法鑒定所作出《四川明正[2019]法臨鑒字第37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施XX的本次損傷構成拾級傷殘;酌定誤工期為壹佰貳拾日、護理期為玖拾日、營養(yǎng)期為玖拾日。原告施XX墊付鑒定費180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本院準許后,委托了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損傷重新鑒定,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川求實鑒[2019]臨鑒50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施XX的致殘程度為十級;2、被鑒定人施XX的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yǎng)期為90日。本次鑒定費用293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
被告鄧XX所有的車牌號為川Y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12000元),保險期限自2018年12月24日0時起至2019年12月23日24時止。
另查明:原告提供了平昌縣駟馬鎮(zhèn)革新村村民委員會及巴中市巴州區(qū)西城街道辦事處后壩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兩份及2017年7月28日施XX與胡文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證實原告施XX自2017年8月起至今在巴中市巴州區(qū)西城街道辦事處后壩社區(qū)居住,且其主要經(jīng)濟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被告的答辯,原、被告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巴中骨科醫(yī)院出入院證明及住院病歷資料、門診費發(fā)票、藥品發(fā)票、司法鑒定意見書、平昌縣駟馬鎮(zhèn)革新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巴州區(qū)西城街道辦事處后壩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居住證明、房屋租賃合同等證據(jù)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指機動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chǎn)損失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鄧XX駕駛其所有的車牌號為川Y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與原告駕駛的川Y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被告兩車受損及原告施XX受傷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jīng)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水寧寺中隊出具第51190220190211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當事人鄧XX負主要責任,施XX負次要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鄧XX的行為對原告已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施XX在事故認定中負次要責任,應當對自身的損失承擔責任,本院酌定原告施XX與被告鄧XX承擔責任比例為3:7。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被告鄧XX駕駛的川Y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的損傷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川Y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的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理賠,不足部分由被告鄧XX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兩次鑒定意見的問題。本案原告第一次在四川明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系原告單方面委托鑒定,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本院準許后委托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該所作出的《川求實鑒[2019]臨鑒50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對四川明正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傷殘等級和營養(yǎng)時限予以了維持,但對誤工時限、護理時限均予以了增加,本院采信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所作司法鑒定意見,故第一次鑒定費用1800元,由被告鄧XX負擔;第二次鑒定費2930元,原告因第二次鑒定開支交通費271元及檢查費680元,由申請方被告保險公司負擔。
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的認定問題:
1.醫(yī)療費。原告施XX交通事故受傷后醫(yī)療費用共計18947.98元(被告鄧XX墊付2000元),因提供了住院費發(fā)票和門診治療發(fā)票,本院予以支持。
2.殘疾賠償金。原告的損傷經(jīng)鑒定已構成十級傷殘,其雖系農(nóng)村戶籍,但根據(jù)平昌縣駟馬鎮(zhèn)革新村村民委員會及巴中市巴州區(qū)西城街道辦事處后壩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兩份及2017年7月28日施XX與胡文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原告施XX已在城鎮(zhèn)連續(xù)居住滿一年,且其主要經(jīng)濟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該項訴請以城鎮(zhèn)標準計算為宜,即按照2018年度四川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16元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為:33216元/年X20年X10%=66432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結合原告住院天數(shù),按每天30元的標準計算該項費用,即30元/天X28天=840元。
4.營養(yǎng)費。川求實鑒[2019]臨鑒50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營養(yǎng)期90日,本院結合原告受傷時的傷情酌定按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該項費用即20元/天X90天=1800元。
5.護理費。川求實鑒[2019]臨鑒50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護理期120日,本院酌定按每天90元的標準計算該項費用即90元/天X120天=10800元。
6.誤工費。川求實鑒[2019]臨鑒50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誤工期180日,本院酌定按每天100元的標準計算該項費用即100元/天X180天=18000元。
7.交通費。本院根據(jù)原告受傷及治療情況酌定該項費用為500元,對其主張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8.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的損傷已構成十級傷殘,本院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jīng)濟能力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各種因素,酌定支持3000元。
9.鑒定費。第一次鑒定費用1800元(原告墊付),由被告鄧XX負擔;第二次鑒定費2930元(由保險公司墊付),交通費271元、檢查費680元,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施XX受傷后的醫(yī)藥費18947.98元、護理費10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18000元、殘疾賠償金66432元,合計117319.98元(含被告鄧XX墊付2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川Y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05732元,被告鄧XX賠償8680.02元,原告施XX自負2907.96元。
二、原告施XX精神撫慰金3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川Y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
三、原告施XX墊付四川明正司法鑒定所鑒定費1800元,由被告鄧XX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鑒定費293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原告墊付的交通費271元、檢查費6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述一、二、三項品迭扣減后,由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直接向原告施XX賠償109683元,由鄧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直接向原告施XX賠償8480.0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76元,由被告鄧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青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喻 彪
書記員 龍長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