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吳X1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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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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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黎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吳XX,男,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qū)。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吳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郭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貸款賠償款569395元;2、被告支付原告資金占用損失(以569395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6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7日,被告吳XX與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渝北區(qū)支行(以下簡稱郵儲重慶渝北支行)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約定該行向被告提供貸款700000元,貸款期限為12個月,前6個月為只還利息期間,只還利息期間之后,按月等額本息還款。被告就前述貸款向原告投保中小企業(yè)和個人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約定保險期限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保險金額為745000元?,F(xiàn)因被告未按約向銀行歸還借款,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郵儲重慶渝北支行支付了保險理賠款569395元,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原告有權向被告追償。故起訴。
被告吳XX未作答辯。
為證明其主張,原告舉示了《小額貸款借款合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手工)借據(jù)》、《一本通/綠卡通交易明細》、《中小企業(yè)和個人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業(yè)和個人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條款》、《中小企業(yè)和個人抵押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出險通知書》、《賠付協(xié)議書》、《保證保險索賠申請書》及《中國工商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為證,被告未到庭,應承擔不舉證、質證的法律后果,本院經(jīng)審查后對原告舉示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根據(jù)原告的陳述及舉示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8年6月27日,以被告吳XX為借款人(乙方)、郵儲重慶渝北支行為貸款人(甲方)簽訂《小額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編號:50004540118061542174),約定:一、甲方同意向乙方發(fā)放貸款,貸款用途為采購裝飾原材料,貸款金額為700000元;二、貸款期限為12個月,自實際放款日起算,貸款年利率為7.55%,貸款還款日為按月對日還款;三、乙方償還貸款本息的方式為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前6個月為只還利息期間,只還利息期間之后,按月等額本息還款;四、乙方未按期支付與甲方有關的到期未清償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關協(xié)議、文件、支用單約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乙方構成違約,甲方有權宣布直接或間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債務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償;如乙方未按期還款且未就展期事宜與甲方達成協(xié)議即構成貸款逾期,甲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郵儲重慶渝北支行于2018年7月3日向被告發(fā)放了貸款700000元。
2018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中小企業(yè)和個人抵押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單號PBXXX01850010702000003),載明:一、投保人吳XX,被保險人郵儲重慶渝北支行,受益人郵儲重慶渝北支行;二、貸款金額745000元,保險費18625元,保險金額745000元;三、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四、特別約定:本保證保險免賠率為損失金額的20%,本保證保險擔保的貸款合同編號為50004540118061542174;五、請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和被保險人、投保人義務部分?!吨袊蟮刎敭a(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業(yè)和個人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載明: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損失,被保險人應及時行使向投保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對保險人向債務人追償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被告吳XX在前述保證保險條款的每一頁空白處均簽署了其姓名。
2019年3月5日,郵儲重慶渝北支行向原告出具《保證保險索賠申請書》,載明吳XX從2018年9月起未按時還款,故申請索賠569595元。2019年6月14日,以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為甲方、郵儲重慶渝北支行為乙方簽訂《賠付協(xié)議書》,約定:一、雙方就保單號PBXXX01850010702000003于2018年9月4日發(fā)生的借款人貸款逾期保險事故索賠案賠款事宜達成協(xié)議;二、甲方賠償乙方569395元,乙方認可甲方的賠付依據(jù)、計算方法和賠款金額;三、甲乙雙方就本次保險事故的所有事宜均已處理完畢,今后乙方不再就該事故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索賠要求。2019年6月20日,原告向郵儲重慶渝北支行支付了569395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規(guī)定“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shù)臋嗬?,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嗣穹ㄔ簯柚С?,但法律另有?guī)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系保險人,被告系投保人,案外人郵儲重慶渝北支行系被保險人,原告系因被告的違約造成保險事故的發(fā)生而向被保險人賠付了保險金,原告自賠付保險金之日起取得對被告的賠償請求權,故被告應賠償原告代還的款項569395元。因被告的違約行為致使原告進行了保險理賠,被告應賠償資金占用損失(逾期付款損失),原告要求從2019年6月21日起算資金占用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資金占用損失的標準,因中國人民銀行從2019年8月20日起已取消貸款基準利率而改為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故自2019年8月20日起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569395元;
被告吳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資金占用損失(以569395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6月2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69395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保險理賠款支付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93元,由被告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