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安徽省合肥汽車客運有限公司第一客運公司(以下簡稱客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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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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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終1410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0-23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女,漢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漢壽縣順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安徽省合肥汽車客運有限公司第一客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主要負責人:胡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
主要負責人:祁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安徽華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楊XX、安徽省合肥汽車客運有限公司第一客運公司(以下簡稱客運公司)因與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13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上訴人客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楊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客運公司、某保險公司增加賠償損失30521.68元及誤工費9053.9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697.5元,共計42273.16元;本案訴訟費用由客運公司、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客運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將乘客安全運送至約定地點,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楊XX從事批發(fā)零售業(yè),應按2016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中批發(fā)零售業(yè)的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一審判決對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計算錯誤,應按湖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數(shù)額進行計算。
針對楊XX的上訴請求,客運公司辯稱,楊XX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未系安全帶,存在一定的過錯;一審判決對楊XX的誤工費計算正確,但判決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沒有事實依據(jù),本案的訴訟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某保險公司辯稱,楊XX因自身的過錯導致?lián)p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一審判決由楊XX自行承擔20%的責任沒有不當;一審判決對楊XX的誤工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予以支持沒有事實依據(jù)。
客運公司上訴請求:改判其不承擔不合理的賠償金7326元,本案訴訟費用由楊XX、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案為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賠償精神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本案鑒定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針對客運公司的上訴請求,楊XX辯稱,楊XX與被扶養(yǎng)人存在扶養(yǎng)關(guān)系,將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納入賠償范圍有事實依據(jù);雖然本案是合同糾紛,但本次事故給楊XX造成了人身傷害,客運公司應向楊XX賠償精神損失;同意客運公司關(guān)于鑒定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主張。某保險公司辯稱,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均不應得到支持,本案的鑒定費和訴訟費用不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由客運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80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0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殘疾賠償金62568元、誤工費24931.68元、護理費12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355元、交通費500元,共計128940.6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18日,楊XX搭乘客運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皖AXXX88的客運班車由安徽返回常德,當日14時30分,該車輛行駛至常德市武陵區(qū)常德大道與朗州北路交匯處時,駕駛員為了避讓相對方向的小轎車而緊急剎車,致使楊XX從上鋪跌落受傷,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中醫(yī)院住院治療。2017年4與1日,楊XX的損傷經(jīng)常德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已經(jīng)構(gòu)成十級傷殘、誤工時間180天,需一人護理90日,營養(yǎng)期90日,后期取內(nèi)固定還需要手續(xù)費8000元,誤工時間15天,需1人護理15天。因客運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將事故報交警部門,導致事故現(xiàn)場難以還原,交警部門無法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后經(jīng)武陵區(qū)公安局芷蘭派出所出警調(diào)解,楊XX與客運公司達成協(xié)議自行調(diào)解處理。楊XX系城鎮(zhèn)居民,其母高春香,居住在常德市鼎城區(qū),系農(nóng)村居民,現(xiàn)由楊XX與其兄長楊文耀共同贍養(yǎng)??瓦\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醫(yī)藥費42578.9元,另支付賠償金2000元。楊XX的損失經(jīng)核定為159108.4元,包括醫(yī)療費50664.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00(100元/天×39天)、營養(yǎng)費4500元(50元/天×90天)、殘疾賠償金62568元、誤工費15427.7元(31284元÷365天×180天)、護理費12390元(118元×105天)、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657.5元(10630元/年×5年×10%÷2)、交通費酌定500元、司法鑒定費1500元。一審法院認為,楊XX乘坐客運公司所有的營運客車,雙方形成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guān)系,將楊XX安全運送到目的地是客運公司的義務,在運輸途中因駕駛員操作不當致使楊XX受傷,客運公司應當賠償乘客楊XX的合理損失,楊XX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未系安全帶,對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一審判決酌定客運公司承擔80%的責任,楊XX承擔20%的責任。本案楊XX損失共計159108.4元,因客運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每座60萬元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某保險公司應在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60萬元內(nèi),賠償楊XX各項損失122086.72元(總損失159108.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司法鑒定費1500元×80%);客運公司賠償楊XX6500元,其已墊付的醫(yī)藥費42578.9元及賠償金2000元應由楊XX予以返還(醫(yī)藥費42578.9元+2000元-6500元)。一審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賠償楊XX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4007.82元;二、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給付客運公司墊付的醫(yī)藥費及賠償金共計38078.9元;三、駁回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78元,減半收取1439元,由客運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本院認定一致,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牌號為皖AXXX88的客運班車由安徽省合肥汽車客運有限公司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投保座位數(shù)36位,每人每座責任限額60萬元,被保險人約定為客運公司。
本院認為,楊XX因乘坐客運公司車輛遭受人身損害后,選擇向承運人主張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本案為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故對于楊XX關(guān)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脑V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不予支持。楊XX為城鎮(zhèn)居民,在其不能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情況下,一審判決依據(jù)2016年湖南省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31284元的標準計算其誤工費并無不當;同時,楊XX作為高春香的扶養(yǎng)人之一,其對高春香的扶養(yǎng)費應參照2016年湖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標準進行計算,為5355元(21420元×5年×10%÷2人);對客運公司、某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的其他各項損失,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楊XX的各項損失共計156805.6元。楊XX乘坐行駛中的車輛,應有系好安全帶和車輛未??坎灰穗x開座位站立的注意義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要稍加注意,便可避免車輛因緊急剎車造成的傷害,故一審判決酌定楊XX自行承擔20%的責任,并無不當。涉案車輛因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承運人責任險,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責任限額內(nèi)對楊XX的損失予以賠償,對客運公司已向楊XX賠償?shù)牟糠?,某保險公司應向客運公司賠償保險金;涉案鑒定費系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款已由楊XX從客運公司墊付的賠償款項中予以支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該款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即某保險公司應向楊XX賠償保險金81165.58元[(156805.6-1500)×80%+1500-42578.9-2000=81165.58元]。
綜上所述,楊XX與客運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1318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楊XX保險金81165.58元;
三、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安徽省合肥汽車客運有限公司第一客運公司44578.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800元,減半收取14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57元,由楊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侯克山
審判員 陳小蓮
審判員 許成東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樊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