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蒲城中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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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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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二終字第0014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曉麗,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呂富強,陜西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蒲城中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四興,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文鋒,陜西高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蒲城中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不服大荔縣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21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呂富強、被上訴人蒲城中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文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3年4月2日,原告為其所屬車輛陜EXXX86號東風自卸汽車在被告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險中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賠償限額1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賠償限額2座×10萬元/座。2013年11月13日,原告投保的陜EXXX86號貨車沿108線由西向東行駛1087Km+200m后窯頭路口時撞于前方同向行駛馮忠孝駕駛的陜EXXX10號貨車尾部,致二人受傷,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13日,韓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該起事故駕駛承保車輛的王紅建負事故全部責任,馮忠孝、劉志杰均無責任。后經原告與受害人協(xié)商由原告于2014年元月27日賠付王紅建、劉志杰各項損失124600元?,F(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92230.31元。另查明,該肇事車輛陜EXXX86號東風自卸汽車行駛證登記在蒲城中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車主為王紅建,該車系王紅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大荔中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購買。再查明,王紅建住院21天,花去醫(yī)療費29193.28元;誤工費22800元(285天×80元/天);護理費1680元(21天×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30元(21天×30元/天);營養(yǎng)費420元(21天×20元/天);傷殘賠償金13006元(130060元×10%);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劉志杰住院5天,花去醫(yī)療費2480.31元;誤工費400元(5天×80元/天);護理費400(5天×80元/天);伙食補助費150(5天×30元/天);營養(yǎng)費100元(5天×20元/天)。還查明,本案涉及的王紅建有兩個孩子,長女張擇琪次子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子女(9+17.5)÷2×10%×5724元=7584.3元;母親車絨俠,父親王元豐其父母一直在家務農,父母(15+17)÷3×10%×5724=6105.6元。
本案在審理期間經本院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談話,被告陳述該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根據(jù)保險公司內部規(guī)定,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是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某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原告各項損失92230.31元。經審理后,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陜EXXX86號東風自卸汽車在韓城市后窯頭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韓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原告方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馮忠孝、劉志杰均無責任。事后原告與王紅建、劉志杰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原告賠付王紅建、劉志杰各項費用合計124600元。本案中,車輛經營人王紅建在未付清全部車款之前,車輛所有權歸原告。加之,該車原告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對原告提出的駕駛員王紅建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補助金、后續(xù)治療費等費用合計93419.18元,扣減對方車輛交強險應優(yōu)先賠償數(shù)額12000元,實際應為85419.18元。乘坐人劉志杰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合計3530.31元,以上合計88949.49元,被告應予以賠償。對于原告提出的王紅建、劉志杰的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無訴訟主體,與事實不符,依法不予采納。被告辯稱駕駛員王紅建戶籍為農業(yè)戶口,應按農村標準賠付傷殘賠償金,與本院查明事實相符,應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保險理賠金88949.49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15元。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不應承擔保險賠付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賠付責任,二審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蒲城中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答辯意見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蒲城中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上訴人某保險公司2013年4月2日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訂立的,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原審根據(jù)“蒲城中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提出的駕駛員王紅建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傷殘補助金、后續(xù)治療費等費用合計93419.18元,扣減對方車輛交強險應優(yōu)先賠償數(shù)額12000元,實際應為85419.18元。乘坐人劉志杰的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合計3530.31元,以上合計88949.49元”的事實,判決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保險理賠金88949.49元是正確的,上訴人所持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202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開運
審判員 王爭躍
審判員 車興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 劉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