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X1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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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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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伏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82700661XXXX。
負責人馬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該公司職工。
原告伏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伏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永勝、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東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伏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87150元、施救費600元;2.訴訟費、評估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20日,原告的冀J×××××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指定修理廠險附加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2019年6月17日1時許,原告駕駛冀J×××××小型轎車,沿勝利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勝利路東辛莊村南路段時,與路邊警示標桿、樹木相撞,致使原告受傷,車輛、警示標桿、樹木損壞。此事故經(jīng)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勘察認定,原告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事故車輛損失為87150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望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J×××××在我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依法核實車輛駕駛員駕駛證及行駛證合法有效且無其他免責情形,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承擔。對鑒定評估報告有異議,不能證實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鑒定評估的損失過高,尤其是噴漆費和輔料費過高。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我司不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告所述事實一致。經(jīng)鑒定,任丘市德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任丘德信鑒評(2019)損字144號鑒定評估報告書載明:冀J×××××大眾牌小型轎車事故損失為人民幣捌萬柒仟壹佰伍拾圓整,¥87150元。原告支付鑒定評估費4357元、施救費600元。
另查明,事故車輛為原告伏XX所有。
再查明,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金額為193859.2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附加不計免賠險。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上述保險的保險期間內(nèi)。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評估報告書、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施救費發(fā)票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伏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損失險及附加不計免賠險等保險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損失,其未履行賠償責任,構成合同違約,應依法違約責任。原告主張車輛損失87150元、施救費600元,有交通事故認定書、鑒定評估報告書、施救費發(fā)票等證據(jù)證實,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伏XX保險金87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7元、鑒定評估費435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