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桃之源花木園藝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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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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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贛10民終10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2層。
負責人:彭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X,公司員工,委托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桃之源花木園藝場,住所地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陳龍英,女,漢族,住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qū)。
負責人:周XX,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昌佳達實業(yè)有限公司,現(xiàn)住所地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qū)。
法定代表人:萬XX,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X,男,住江西省高安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桃之源花木園藝場(以下簡稱桃之源園藝場)、、南昌佳達實業(yè)有限公司、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贛1029民初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書面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上訴人少賠償被上訴人桃之源園藝場1055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為:1、原審法院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不予支持江西和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鑒定結論,導致判決不公正。按照江西和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結論,應當核減多判決上訴人承擔的8050元。2、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前期墊付的1000元鑒定費應當由被上訴人桃之源園藝場承擔,法院再次委托鑒定的1500元鑒定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兩次鑒定費均應當核減等等。
被上訴人桃之源園藝場答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南昌佳達實業(yè)有限公司、胡XX沒有陳述答辯意見。
原審原告桃之源園藝場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財產損失人民幣2821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審法院查明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22日6時30分左右,胡XX駕駛贛A×××××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L×××××重型自卸半掛車)沿320國道由西往東行駛,途徑320國道東鄉(xiāng)區(qū)鄧家鄉(xiāng)原告桃之源園藝場(滬瑞線703KM+400M)路段時,與對方向由徐印亮駕駛的贛L×××××中型倉柵式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徐印亮當場死亡,車輛及路段設施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36102912018000008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XX和死者徐印亮均負事故同等責任。交通事故造成桃之源園藝場1棵桂花樹、5棵鐵樹、1棵法國梧桐樹及16米×80米鐵絲圍欄、TT-RSXXXC0攝像頭(含線)、廣告牌財產損壞。經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評定損壞的3棵鐵樹、2棵鐵樹修復、1棵法國梧桐樹及16米×80米鐵絲圍欄、TT-RSXXXC0攝像頭(含線)、廣告牌損失價值人民幣6538元。江西寰宇房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認定撞斷的1棵狀元紅桂花樹價格20600元。徐印亮為贛L×××××貨車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且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止;南昌佳達實業(yè)有限公司為贛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且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止。贛L×××××重型自卸半掛車未投保交強險。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內。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桃之源園藝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價值。事故發(fā)生后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交警大隊及時出警,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了勘查,并委托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財產損害進行價格評估,評估結論是:3棵鐵樹損壞價值2250元、2棵鐵樹修復價值320元、1棵法國梧桐樹損壞價值1638元、16米×80米鐵絲圍欄材料、工時等費用1280元、TT-RSXXXC0攝像頭(含線)損壞價值450元、廣告牌損壞價值600元、撞斷的1棵狀元紅桂花樹價值21588元,共計人民幣28216元。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胡XX對所造成損害的財產的品種、數(shù)量、特征均予以認可,說明其已到現(xiàn)場核實過上述財產損害,在桃之源園藝場依據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理賠時不予賠償。桃之源園藝場起訴后,乙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在申請中僅對桂花樹的鑒定價格提出與市場不符的意見,原審法院對桂花樹價格委托重新鑒定,雙方選定江西和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重新鑒定。庭審中,乙保險公司舉證2019年5月6日江西和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贛和信評字[2019]第40號資產評估報告,該報告采用市場法,認定被撞斷的桂花樹在2019年4月11日評估基準日時價值4500元。因本案事故發(fā)生于2018年8月22日,該桂花樹是在事故發(fā)生日撞斷,其評估基準日應為2018年8月22日,故江西和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資產評估報告與本案不具關聯(lián)性,不予采信??紤]兩份鑒定時間相差8個月,價值差額過大,原審法院認為有再次進行重新鑒定的必要。桃之源園藝場于2019年6月11日申請對桂花樹進行重新鑒定,雙方選定鑒定機構江西寰宇房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經委托鑒定,2019年9月3日江西寰宇房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贛寰宇資評字(2019)第0901號資產評估報告,采用市場法,認定該桂花樹在2018年8月22日評估基準日時價值20600元。對江西寰宇房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和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對桂花樹的價值鑒定意見綜合評判,采信江西寰宇房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胡XX要求采信江西和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桂花樹價值4500元結論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認為,胡XX駕駛車輛與徐印亮駕駛的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桃之源園藝場的財產損壞,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胡XX和徐印亮各負同等責任,應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桃之源園藝場主張的財產損失為鑒定認定的總價值27138元。南昌佳達實業(yè)有限公司為肇事車輛贛A×××××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徐印亮為肇事車輛贛L×××××中型倉柵式貨車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償桃之源園藝場損失,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按各自的責任予以賠償。本案桃之源園藝場的損失未超過保險范圍,胡XX、南昌佳達實業(yè)有限公司不用賠償。受害人徐印亮家屬起訴要求賠付的財產損失30983元,與本案桃之源園藝場損失27138元按比例分配交強險2000元,其中桃之源園藝場財產損失可得交強險賠付934元。甲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本案的鑒定費不成立,不予支持。關于桃之源園藝場是否具有本案的主體資格問題,因受損害花木種植在桃之源園藝場內、鐵絲網圍欄是用來圍桃之源園藝場的、廣告牌和攝像頭也都是安放在桃之源園藝場的,上述財物掌控和持有人為桃之源園藝場,應當認定所有權人為桃之源園藝場。甲保險公司主張支付的重新鑒定費1000元應當由桃之源園藝場承擔不成立,不予支持。因該鑒定費是其代乙保險公司支付的一半重新鑒定費用,而乙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鑒定結論與本案不具關聯(lián)性未被采信,桃之源園藝場因評估財產損害價值而支出的鑒定費3000元系因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而導致的必要的開支,應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一、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害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桃之源花木園藝場財產損失2000元。二、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害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桃之源花木園藝場財產損失934元。三、被告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桃之源花木園藝場扣除交強險賠償以外的財產損失24204元的50%即12102元。四、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桃之源花木園藝場扣除交強險賠償以外的財產損失24204元的50%即12102元。五、駁回原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桃之源花木園藝場其他訴訟請求。上述各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桃之源花木園藝場14102元,被告甲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桃之源花木園藝場13036元,限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505.4元,減半收取252.7元,由被告胡XX負擔243元,原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桃之源花木園藝場負擔9.7元。原告撫州市東鄉(xiāng)區(qū)桃之源花木園藝場申請重新鑒定費30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各負擔1500元。
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也沒有提供新證據,二審經審查對原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二審法院針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①、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委托江西和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被撞斷的桂花樹的價格進行鑒定,江西和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作出贛和信評字(2019)第40號資產評估報告,該資產評估報告確定涉案桂花樹評估基準日為2019年4月11日,而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涉案桂花樹被撞斷是在2018年8月22日,兩者相差近8個月時間。江西和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確定評估基準日錯誤,采用市場法進行評估的鑒定結論依據不足,不能真實反映財產損失價值。被上訴人桃之源園藝場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后,原審法院不予采信江西和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并重新委托雙方當事人選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guī)則。上訴人提出原審法院錯誤采納鑒定結論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②、鑒定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原審法院判令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3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馮 武
審判員 饒輝華
審判員 江 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揭婷
書記員姜慧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