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與高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20)魯0502民初4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唐XX,男,漢族,住東營市東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九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X,女,漢族,住東營市東營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500706160XXXX。
代表人:徐金強,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勝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XX與被告高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高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8年2月13日14時許,被告高X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沿西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西四路西營橋北側處時,與由東向西行駛至此處的成華昌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成華昌及電動三輪車乘車人唐XX受傷,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二大隊認定被告高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成華昌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唐XX無責任。
二、原告唐XX申請對傷殘等級、院內外護理人數(shù)及期限、后續(xù)治療費進行鑒定,經(jīng)東營廣饒縣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唐XX根據(jù)現(xiàn)有材料無法確定傷殘等級。建議護理期限為45日,其中院內2人護理,院外1人護理。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
三、各類人身損害費用:醫(yī)療費2127.42元(其中高X支付1091.92元)、工本費14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護理費9318.10元(按照山東省2018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549元/年標準計算86天)、施救費200元、財產(chǎn)損失酌情確定1800元、鑒定費2200元,共計25659.52元。被告高X墊付的1091.92元不要求原告返還。
三、車輛保險情況:被告高X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1份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500000元。
以上事項中,到庭當事人有爭議的事項為第二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綜上所述,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高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超出交強險部分被告高X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按照70%的責任比例賠償。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扣除20%的非醫(yī)保用藥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工本費、鑒定費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1318.10元,剩余損失14341.42元由被告高X按照70%的責任比例賠償10038.99元,其中由被告高X賠償原告1549.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范圍直接賠償原告8489.19元。被告高X墊付的1091.92元不要求原告返還本院予以準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XX損失19807.29元。
二、被告高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XX損失1549.80元。
三、駁回原告唐XX其他的訴訟請求。
款項支付辦法:賠償義務人將賠償款及訴訟費直接匯入原告唐XX在東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勝凱分理處賬戶905×××37賬戶內。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8.4元,減半收取314.20元,由原告唐XX負擔111.70元,由被告高X負擔202.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桂榮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 周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