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趙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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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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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商終字第30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區(qū)。
負責人陳世珍,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麗霞,山西寶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曙光,山西鴻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齊立波擔任審判長,法官王艷宏、張文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麗霞,被上訴人趙XX的委托代理人劉曙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趙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3年12月11日13時40分許,徐尚駕駛原告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重型罐式半掛車沿陽高縣大張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71KM+600M處,由于未保持安全車速,與對向行駛的臧栓子駕駛的晉BXXXXX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臧栓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徐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車輛經(jīng)陽高縣救援中心拖運到陽高縣交警隊產(chǎn)生吊車費9000元,后又從交警隊拖到大同市礦區(qū)修理廠產(chǎn)生施救費2000元。車輛修理花費9330元。晉BXXXXX/晉BXXXX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現(xiàn)要求被告賠償以上各項費用合計21130元。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發(fā)生、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無異議,但認為施救費用偏高。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晉BXXXXX/晉BXXXX掛重型罐式半掛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2013年12月11日13時40分許,徐尚駕駛原告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重型罐式半掛車沿陽高縣大張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71KM+600M處,由于未保持安全車速,與對向行駛的臧栓子駕駛的晉BXXXXX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臧栓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徐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該院確認各項損失費用:1、施救費9000元。2、二次施救費2000元。3、車輛損失費9330元。以上各項共計20330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該院予以確認。在保險期限內,原告投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因該起事故發(fā)生,致使被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20330元,被告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給予賠償。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趙XX2033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8元,減半收取,退還原告164元,其余16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判決主文一并給付原告)。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減少賠償被上訴人14831元;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根據(jù)一審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可知,上訴人承保車輛的駕駛人在此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而根據(jù)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應當按照分項責任限額的原則賠償,對于不足的賠償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的賠償范圍內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按照事故雙方的責任比例予以賠付。因此,對于原告的損失應先由對方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付,不足的部分再由上訴人在商業(yè)險的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30%進行賠償,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多判決上訴人承擔14831元,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趙XX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費應由上訴人承擔。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啟動的保險為機動車損失險,故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部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沒有異議,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應否按責任比例賠付被上訴人訴訟費應否由上訴人承擔
關于上訴人應否按責任比例賠付被上訴人一節(jié)。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要求重復賠償,亦未放棄對事故相對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其基于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上訴人可在賠付被上訴人損失后取得對事故相對方的代位求償權。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正確,對上訴人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訴訟費,本案系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糾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適用情形不符,本案訴訟費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敗訴方負擔。上訴人關于不承擔訴訟費的主張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上訴人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共17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齊立波
審 判 員 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 張 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魏捍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