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X、傅笑貞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龍新民初字第152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 2015-04-14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龍巖市新羅區(qū)。
代表人李義民,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蓮,該公司員工。
被告楊XX。
被告傅笑貞。
原告與被告楊XX、傅笑貞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謝蘭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蓮、被告楊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傅笑貞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3年4月12日,被告傅笑貞(閩F×××××二輪摩托車的車主)在原告處購買交強險一份,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止。2013年9月25日17時20分,被告楊XX(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被告傅笑貞所有的摩托車在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路撞到行人吳云清,造成吳云清受傷的交通事故。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楊XX無證駕駛機動車,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此后,吳云清向新羅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4年11月11日,新羅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4)龍新民初字第5902號民事判決,判令原告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向吳云清賠償91082.8元。判決生效后,原告向吳云清支付了上述賠償款。被告楊XX系無證駕駛,被告傅笑貞把車輛借給被告楊XX駕駛,對被告楊XX無證駕駛行為產(chǎn)生的損害結果存在過錯。原告依法有權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向被告楊XX、傅笑貞行使追償權,現(xiàn)兩被告拒絕向原告履行賠償責任,故原告訴請法院判令:1、被告楊XX支付代墊賠償款72866.24元,并支付銀行同期利息;2、被告傅笑貞支付代墊賠償款18216.56元,并支付銀行同期利息。
被告楊XX辯稱,對原告的所述事實無異議,因家庭經(jīng)濟困難,暫時無法給付保險賠償款。
被告傅笑貞經(jīng)本院依法送達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后,未向本院提交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傅笑貞就其所有的閩F×××××號二輪摩托車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4月11日止。2013年9月25日,被告楊XX(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駕駛閩F×××××號二輪摩托車沿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人民路火車站路段時與橫過馬路的吳云清(行人)發(fā)生碰撞,造成吳云清、被告楊XX受傷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楊XX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駕駛摩托車,行至事發(fā)地時未注意觀察路面交通情況,致臨危時未能提前采取有效避讓措施,與事故的發(fā)生由直接因果關系,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此后,吳云清向新羅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4年11月11日,新羅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4)龍新民初字第590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楊XX承擔其中的8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傅笑貞承擔其中的20%的賠償責任;判決原告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向吳云清賠償91082.8元。2014年12月1日,原告向吳云清支付了上述賠償款。原告認為其有權對被告楊XX、傅笑貞行使追償權,故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訴訟中,原告某保險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1、被告楊XX支付代墊賠償款72866.24元;2、被告傅笑貞支付代墊賠償款18216.56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判決書、匯款憑證、付款證明及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楊XX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根據(jù)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履行了向受害人支付交強險賠償款的義務后,根據(jù)前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原告有權向侵權人楊XX追償。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傅笑貞系閩F×××××號二輪摩托車的車主,其將車輛借給被告楊XX使用,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jù)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被告楊XX應承擔原告損失的80%,即72866.24元,被告傅笑貞應承擔原告損失的20%,即18216.56元。訴訟中,原告放棄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請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傅笑貞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與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72866.24元。
二、被告傅笑貞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金18216.5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為100元,由被告楊XX負擔80元,由被告傅笑貞負擔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 蘭 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黃嬪(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執(zhí)行申請?zhí)崾荆?br>《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