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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寶德物流有限公司、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遼03民終26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8

上訴人(原審原告):海城市寶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賈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qū)***棟***層***號、S21號#。
主要負責人:吳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冀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qū)**號。
主要負責人:溫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遼寧浩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海城市寶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德物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遼0381民初50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寶德物流公司上訴請求:對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為23997元,由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認定寶德物流公司提供的救援費用發(fā)票為滄州臨港驊凱隆物流有限公司,無法證明施救費發(fā)票真實性,沒有事實依據(jù)。寶德物流公司主張的施救費數(shù)額是依據(jù)發(fā)票,該起事故是經(jīng)交警部門指定該公司進行施救的,而該公司是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成立,經(jīng)營范圍包括汽車修理、吊裝、汽車救援等業(yè)務。因此該施救費發(fā)票是真實的,兩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該證據(jù)系代開的任何證據(jù)。兩保險公司提出施救費為6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根據(jù)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二款的規(guī)定,在施救中兩保險公司均未到現(xiàn)場查看,而是第二天早晨才去現(xiàn)場,此時該車已經(jīng)施救完畢,施救公司收取施救費并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6000元,沒有證據(jù)予以支持,故認定施救費6000元缺乏事實依據(jù)。
甲保險公司辯稱,原審判決公平合理,符合實際情況,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乙保險公司辯稱,服從一審判決。
寶德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賠付寶德物流公保險理賠款29997元,訴訟費由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寶德物流公司系遼C×××××、遼C×××××號車輛的實際車主。遼C×××××號車輛的登記車主為海城市安順達運輸有限公司。寶德物流公司為遼C×××××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230136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0日。寶德物流公司為遼C×××××號車輛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險,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26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0月15日。
另查,2018年9月3日,海城市安順達運輸有限公司將理賠權益轉(zhuǎn)讓給寶地物流公司。
再查,寶德物流公司提交海城市信用合作聯(lián)社說明材料,證明該車輛銀行貸款已經(jīng)還清。
又查,2018年5月11日22時,陳偉駕駛遼C×××××、遼C×××××號車輛,在河北省滄州市黃驊市中捷中辛公路龍芳超市門前處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貨物及路基綠化損壞的財產(chǎn)損失事故。陳偉負事故全部責任。針對該起事故,寶德物流公司提交滄州臨港驊凱隆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發(fā)票三張,共計29997元。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認可施救費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寶德物流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寶德物流公司與乙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寶德物流公司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發(fā)生保險事故,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理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付寶德物流公司投保車輛的合理損失,因該起事故為單方事故,且負全部責任。遼C×××××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230136元,不計免賠。遼C×××××號車輛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26000元。關于寶德物流公司訴稱要求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賠付寶德物流公司施救費29997元一節(jié),因發(fā)票的開具方為滄州臨港驊凱隆物流有限公司,無法證明施救費發(fā)生的真實性,但因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認可施救費金額為6000元,故該院對寶德物流公司主張施救費6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且應按照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故甲保險公司理應賠付寶德物流公司施救費5400元,乙保險公司理應賠付寶德物流公司施救費600元。
關于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辯稱訴訟費不予承擔一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钡囊?guī)定,本案中訴訟費是為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產(chǎn)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即本案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承擔,故該院對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的此辯解觀點不予支持。
綜上,該院對寶德物流公司訴請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賠付保險理賠金6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寶德物流公司保險理賠金5400元;二、乙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寶德物流公司保險理賠金600元。如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5.00元,由寶德物流公司承擔220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50元,由人民財保險鞍山公司承擔5元。上述款項已由寶德物流公司墊付,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在履行該判決確定給付義務時加付給寶德物流公司。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寶德物流公司圍繞上訴請求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1、滄州驊港凱隆物流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企業(yè)信用信息登記報告,用以證明該公司是經(jīng)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營范圍包括車輛援救、吊裝等業(yè)務。2、滄州驊港凱隆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出具的證明,用以證明案涉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jīng)公安交警指派到事故現(xiàn)場進行施救,其中吊車費15900元,鏟車費8000元,流動救援費6097元,共計29997元。印證該公司出具的河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是真實有效的。甲保險公司提供2張照片,用以證明車輛損失輕微。2、河北省、北京市、云南省的施救費標準,用以證明其在一審認可的施救費6000元,已經(jīng)放寬了給付的標準。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甲保險公司認為寶德物流公司提供的證據(jù)1不能證明寶德物流公司的觀點及金額是合法的,對真實性、合法性無法確定,不能確定滄州驊港凱隆物流有限公司就是案涉事故車輛的施救單位。證明2內(nèi)容不真實,就各項金額沒有依據(jù),只是為了湊足發(fā)票金額。乙保險公司認為寶德物流公司提供的證據(jù)1不屬于新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無法確認車輛救援項目是否經(jīng)過相關部門的批準。證據(jù)2不屬于新證據(jù),對于列明的費用標準和構成沒有國家規(guī)定的具體的計算方式,客觀性無法核實。寶德物流公司認為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有異議,認為車輛的施救與受損是否輕微無關聯(lián)性,案涉車輛使用的吊車費,并不是施救費中的拖車費,該施救標準沒有法律依據(jù)。乙保險公司認為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能夠反應物流公司單方出具的證明與車輛及現(xiàn)場救援情況不符,車輛只是輕微損壞,并不需要吊車、鏟車和流動救援費。本院認為,寶德物流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滄州驊港凱隆物流有限公司具有實施車輛救援及吊裝的經(jīng)營范圍,也能證明救援費用的構成,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照片僅是現(xiàn)場車輛損失狀況的反映,不能證明救援費的數(shù)額,本院不予采信。對施救費標準僅能證明是各省的收費標準,但不能否認寶德物流公司在案涉事故中因救援支出的費用虛假,故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給付寶德物流公司施救費的數(shù)額。首先,案涉車輛于2018年5月11日22時30分在河北省滄州市發(fā)生了交通事故,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二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涉車輛發(fā)生單方事故造成貨物及路基綠化損壞的財產(chǎn)損失事故,說明事故是真實發(fā)生。其次,由于事故發(fā)生時間在22時30分,增加救援難度,滄州驊港凱隆物流有限公司施救時告知施救費共計29997元,并未提供收費標準的依據(jù),并于收取救援費時出具了相應數(shù)額的發(fā)票。第三,本案寶德物流公司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中并未對施救費的限額作出約定。如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認為滄州驊港凱隆物流有限公司對寶德物流公司收取的施救費違反相關規(guī)定,其可尋求其他途徑解決問題。第四,對于施救費中的8000元鏟車費用,寶德物流公司認可是事故發(fā)生后施救時,用以將事故車輛貨物倒到其他車輛發(fā)生的費用,因該費用并非由于對事故車輛施救而產(chǎn)生,故該8000元鏟車費用應在總施救費中予以扣除,不應理賠。故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共計給付寶德物流公司施救費21997元,其中甲保險公司給付19797元,乙保險公司給付2200元。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遼0381民初5093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為: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海城市寶德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理賠金19797元;
二、變更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遼0381民初5093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為: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付海城市寶德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理賠金2200元;
三、駁回海城市寶德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訴求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00元,共計675元,由海城市寶德物流有限公司承擔180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445元,由乙保險公司承擔50元。因上述款項已由海城市寶德物流有限公司墊付,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給付義務時加付相應訴訟費給海城市寶德物流有限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曾 桂
審判員 戴艷麗
審判員 王 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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