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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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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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5民終39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qū)-2層。
負責人:王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史蕊,遼寧良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公民身份號碼:×××,住址遼寧省本溪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遼0504民初2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一審訴訟費超額部分由張XX負擔,上訴費由崔玉林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按照張XX因修車造成的未營運時間計算營運損失,于法無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修理車輛必然產生時間成本,并非某保險公司造成的停運期間的營運損失。保險合同約定損失只包括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營運損失是間接損失。一審法院判令營運損失,有違民法意思自治、公平原則。
張XX辯稱:修車時間是在停運損失時間范圍內,一審判決的停運期間比實際還少。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該賠償張XX營運損失。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張XX車輛損失89405元、車輛施救費16000元、第三者機車損失50000元、第三者機車施救費1500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因怠于定損理賠造成張XX車輛的停運損失451350(按2550元/日),3.訴訟費、鑒定費等相關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4、第一項請求總額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給付之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0月18日,張XX所有的,司機王亮駕駛的掛靠在本溪經濟開發(fā)區(qū)東風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的×××號牽引車、×××號掛車行駛至北營公司煉鐵廠大高爐排水渣鐵路道口處被鐵運公司火車撞翻。平北治安派出所對該事故出具了證明。張XX于2014年6月5日在某保險公司為該牽引車和掛車購買了商業(yè)保險,×××號牽引車的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2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號掛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977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車輛發(fā)生事故后張XX多次聯(lián)系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商討賠付事宜,某保險公司為張XX出具了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書中顯示,定損完成日期為2016年3月29日,維修費總金額:21100元整。
另查,因該事故張XX車輛產生施救費16000元。因該事故造成了北臺廠區(qū)內火車的損壞,經張XX與本溪市北連機車車輛冶金配件有限公司協(xié)商,張XX支付了該公司機車損失費5萬元,施救費15000元。經張XX申請,法院委托本溪市眾合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張XX車輛損失及車輛日營運損失進行的鑒定,該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為:1.2014年6月30日合同日營運損失為1183元;2014年5月30日合同日營運損失為1367元;2.車輛損失為89405元。
再查,發(fā)生交通事故第二天,張XX將車輛送至宏陽維修廠進行維修,張XX向本院提供宏陽汽車修理部提供的確認書一份,證明該車進廠時間為2014年10月19日,修車時間為2015年9月11日,修完時間為2016年2月6日。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張XX請求的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5萬元和施救費15000元,及張XX本車的施救費16000元,在當事人間的機動車輛保險承保保額范圍內,故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張XX車輛的損失數(shù)額,符合保險合同承保范圍,對該項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數(shù)額應當按照鑒定結論計算,即89405元;關于張XX要求某保險公司因怠于定損承擔張XX車輛停運損失一節(jié),張XX請求的六個月?lián)p失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應當按照某保險公司因修車造成的未營運時間計算。根據張XX提供的證據上看,張XX修車時間為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2月6日,共計149日,因某保險公司認為該時間過長,超出合理期限,故庭審中經對雙方釋明是否對該時限予以鑒定,當事人雙方均表示不申請鑒定,故修車時間只能按照張XX提供的證據計算。對張XX損失的日營業(yè)額,張XX向法院提供兩份合同,對于2014年6月30日的合同因沒有實際履行,不予采納;對于2014年5月30日的合同,予以采納,但實際損失只能依據張XX提供的2014年6月至9月的實際運輸量的平均數(shù)計算。張XX其他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張XX第三者車輛損失費5萬元,第三者車輛施救費15000元,本車車輛施救費11000元,托運費5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張XX車輛損失費89405元;三、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張XX車輛營運損失費154800元,以上共計32520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100元,由張XX承擔50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5050元;鑒定費6200元由張XX承擔31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310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張XX營運損失及數(shù)額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某保險公司與張XX簽訂的保險合同未約定保險賠償金包括營運損失,如果在某保險公司未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對張XX的停運損失不應賠償。但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造成張XX的營運車輛長期處于停運中,存在過錯行為,應當對其不定損產生的營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律規(guī)定最長的定損時間為30日,在某保險公司未在30日內進行定損時,張XX應該采取積極行為進行修車從而減少營運損失,故酌定僅對張XX30日期間的營運損失予以支持。根據鑒定意見書結果即日營運損失為每日1367元,30日的停運損失為41010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裁判結果部分有誤,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遼0504民初26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
二、變更遼寧省本溪市明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遼0504民初269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被上訴人張XX車輛營運損失費四萬一千零十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萬一千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三千三百三十三元,由被上訴人張XX負擔六千七百六十七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千零五十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千三百一十三元,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千七百三十七元。鑒定費六千二百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千零四十六元,由被上訴人張XX負擔四千一百五十四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明輝
審判員 孫 燕
審判員 趙丹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金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