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潘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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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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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7民終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鎮(zhèn)市。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遼寧新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X,男,滿族,住北鎮(zhèn)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女,滿族,住北鎮(zhèn)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邢XX,男,滿族,住北鎮(zhèn)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鎮(zhèn)市龍飛運輸車隊,住所地北鎮(zhèn)市。
投資人:王娟,該車隊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一汽財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春市凈月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曾XX,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潘X、邢XX、北鎮(zhèn)市龍飛運輸車隊、一汽財務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北鎮(zhèn)市人民法院(2018)遼0782民初11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張X甲與被上訴人潘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邢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北鎮(zhèn)市龍飛運輸車隊、一汽財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要求改判原審判決,將車輛手續(xù)給付上訴人,或者判決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要求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臺完整的車輛包含實體車輛和車輛手續(xù),該案一審法院將車輛殘值判歸上訴人,將車輛手續(xù)判決被上訴人,判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全額支付車輛全損賠款。因該案需在履行判決后向相關事故責任人追償,我公司在追償相關責任人時,無法舉證車輛手續(xù),無法舉證全損車輛為我公司投保車輛而造成追償敗訴。該判決違背了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第十八條: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償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先行賠付的,保險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相關情況。綜上,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將車輛手續(xù)判決給上訴人。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之規(guī)定,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等于受損標的車輛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包含車牌及相關手續(xù),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也有相關規(guī)定。
潘X辯稱,一、本案中我方從未明確表示不配合保險公司追償,且上訴人追償時所需要的相關證據,完全可以通過申請向本案一審法院調取的方式,因此我方對于上訴人向第三人追償失敗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二、車輛殘值并不包含車輛手續(xù),我國法律并無此相關規(guī)定;三、車輛手續(xù)系我方當事人在車輛投保后,自己花費錢財辦理的,包括各種稅費等,不屬于車輛保險范圍,而且在本案中所涉及的賠償也只是對于損毀滅失的車輛的賠償,保險公司并未就車輛手續(xù)做出任何賠償,車輛與車輛手續(xù)在民法上屬于兩個獨立的物,因為特定的關聯(lián)性而聯(lián)系在一起,但本質上仍是各自獨立的,因此上訴人要求貴院改判將車輛手續(xù)判歸其所有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企圖永久占有答辯人對于車輛手續(xù)的物權。為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邢XX辯稱,同意被上訴人潘X的答辯意見。
被上訴人北鎮(zhèn)市龍飛運輸車隊、一汽財務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潘X、邢XX、北鎮(zhèn)市龍飛運輸車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潘X、邢XX車輛損失372000元;2.判令被告賠償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潘X、邢XX系遼G×××××、遼G×××××號車輛實際所有權人,該車掛靠于北鎮(zhèn)市龍飛運輸車隊,遼G×××××號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372000元,不計免賠,發(fā)動機號3117J040369,車架號LFXXXXSJ2HAXXX94,第一受益人為一汽財務有限公司,保險期間: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11月2日。保險條款載明:帶拖掛的載貨汽車月折舊系數為1.10%,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系數。遼G×××××號車輛購置價為372000元。遼G×××××號車輛未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遼G×××××號車輛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時尚未辦理營運手續(xù),機動車行駛證的注冊日期為2017年11月7日。2018年4月23日,遼寧省北鎮(zhèn)市公安消防大隊作出北公消火認字〔2018〕第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蘇秀芳室外用火不慎引發(fā)火災。2018年5月2日,遼寧省北鎮(zhèn)市公安消防大隊出具證明,車牌號為遼G×××××、遼G×××××在北鎮(zhèn)市(宜)的庫房火災中被燒毀。原告潘X、邢XX持有的保單正本在火災事故中被燒毀。原告提出評估申請后,本院確定了評估機構,原告未交納評估費。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原告提出評估申請,但是其未交納評估費,應視為其主動放棄該項權利。根據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系數,即372000元×4個月×1.10%=16368元,原告對其主張不應計算折舊,違反了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被告提出的應計算折舊的抗辯意見予以采納。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扣除折舊金額后,被告應直接賠付第一受益人一汽財務有限公司車輛損失355632元。被告履行賠付義務后,投保的車輛殘值歸被告所有。原告持有的保單正本已在火災事故中燒毀,被告提出收回,已經不能實際履行,被告可在履行賠付義務后,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終止該保險合同。辦理遼G×××××號車輛的營運手續(xù)所發(fā)生的費用系由原告支出,并且是在車輛投保后辦理,不在保險范圍內,遼G×××××號車輛未在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亦不在保險范圍內,對該車輛殘值及遼G×××××號車輛手續(xù)的歸屬,本案不予調整。綜上所述,原告潘X、邢XX、北鎮(zhèn)市龍飛運輸車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一汽財務有限公司作為保險合同第一受益人,請求本次保險理賠款直接賠付其公司,符合合同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一汽財務有限公司車輛損失35563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二、遼G×××××號車輛殘值歸被告某保險公司所有;三、駁回原告潘X、邢XX、北鎮(zhèn)市龍飛運輸車隊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那么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880元減半收取344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是否應對遼G×××××號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的歸屬予以調整。上訴人主張上述手續(xù)系該車輛的物權證明,應與車輛一并判歸上訴人所有。本案中,雙方所訂立的保險合同為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損失險是指保險機動車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不包含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機動車本身損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的財產保險。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的財產性質,該保險的標的物應為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且案涉機動車在投保時相關手續(xù)也并未辦理,故案涉機動車的相關手續(xù)并非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標的物,一審判決不予調整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梅
審 判 員 王 翔
審 判 員 王 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劉 微
書 記 員 郭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