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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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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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長縣民初字第480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長沙縣人民法院 2015-06-29
原告彭XX,男,漢族,住長沙市開福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芬,湖南隆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
負責人尤程明,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政,湖南方順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彭XX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修車款110147元、施救費2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要點:1、粵B×××××號小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及商業(yè)三責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被告保險公司愿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2、車輛損失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定損,按保險合同約定賠付,原告單方委托第三方機構(gòu)對車輛損失進行的評估,與定損價格相差太大,被告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
查明的事實
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舉證質(zhì)證情況,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一、各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
1、2014年9月9日0時30分許,羅文駕駛牌照為粵B×××××號蒙迪歐小車沿菖馬線由高橋鎮(zhèn)向東八線方向行駛,與羅增駕駛牌照為湘A×××××號小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長沙縣交警大隊認定羅文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羅增不承擔責任。
2、粵B×××××號蒙迪歐小車的車主是彭XX,其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責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19475元,已購買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9月16日,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3、事故發(fā)生后,彭XX支付了施救費2000元。
4、2014年9月11日,彭XX委托長沙德廣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為粵B×××××號蒙迪歐小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出具評估報告,內(nèi)容為:該車的維修損失價值為110147元。某保險公司申請進行了重新鑒定,后在重新鑒定過程中撤回了申請。
二、各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
粵B×××××號蒙迪歐小車的車輛損失價格評估報告是否應予認定的問題。原告認為該價格評估系經(jīng)有評估資質(zhì)的公司評估,價格評估結(jié)論真實合法,應予以認定。被告認為,原告單方委托進行評估,且評估結(jié)論與定損金額相差較大,應不予采信。經(jīng)查,粵B×××××號蒙迪歐小車的車輛維修損失價格評估是按照法定的程序,選定有評估資質(zhì)的評估機構(gòu)進行的,評估人員具有相應的評估資格,價格評估結(jié)論真實的反映了車輛受損后需維修的金額,并附有維修預估單。該價格評估報告,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定。因此,粵B×××××號蒙迪歐小車的車輛維修損失價值為110147元。
判決的理由與結(jié)果
本院認為,被告某保險公司簽發(fā)給原告彭XX的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保險單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對合同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交通事故,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粵B×××××號蒙迪歐小車車輛維修損失價值為110147元,未超出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彭XX110147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北景冈媾鞽X為防止、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施救費用2000元,未超過保險金額,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彭XX車輛損失賠償金共計112147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彭XX11214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02元,減半收取125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何建軍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肖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