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XX、宿州市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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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1027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2018-02-22
原告:呂XX,男,漢族,住江蘇省江都市。
原告:宿州市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
法定代表人:邵XX,經(jīng)理。
以上兩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乙,安徽益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6層。
主要負責人:朱X甲,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祁縣鎮(zhèn)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呂XX、宿州市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兩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乙與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呂XX、宿州市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及評估費30092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所有的皖LXXXXX/皖L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368000元及不計免賠險。2017年3月14日,陳遠征駕駛該車沿京滬高速北京方向由南向北行駛至629公里處,與霍永攀駕駛的冀AXXXXX/冀AXXXXX號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陳遠征負全部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原告車損評估過高,公司已經(jīng)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gòu)評估該車損為125875元,不承擔評估費。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呂XX實際所有的皖LXXXXX號重型半掛車掛靠于原告宿州市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經(jīng)營,該車已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68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8月27日14時00分至2017年8月27日24時00分。2017年3月14日1時許,陳遠征駕駛皖LXXXXX/皖LXXXXX號車沿京滬高速北京方向由南向北行駛至629公里處,與前方霍永攀駕駛的冀AXXXXX/冀A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陳遠征受損、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陳遠征負全部責任,霍永攀無責任。原告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皖LXXXXX號車損失為295920元,評估費5000元。被告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皖LXXXXX號車損失為125875元,評估費300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均未對該車損失申請重新評估。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受法律保護。原告在被告處投保,雙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guān)系。投保車輛皖LXXXXX號車因交通事故受損,原告依法有權(quán)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獲得賠償。評估費是為了確定車輛損失產(chǎn)生的必要費用,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因為原、被告雙方均委托有鑒定資格的第三方對該車進行了評估,但是評估意見懸殊較大,雙方均未申請重新評估,故本院酌定原告財產(chǎn)損失(車損+評估費)為:214897.5元[(295920元+125875元)÷2+(5000元+3000元)÷2]。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呂XX、宿州市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214897.5元。
二、駁回原告呂XX、宿州市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814元,本院減半收取為290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2262元,原告呂XX、宿州市東方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6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繳納上訴費,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武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