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訴郝XX、黑龍江農墾秀麗道路運輸有限公司、丙保險公司、丁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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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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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雙民初字第184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哈爾濱市雙城區(qū)人民法院 2016-04-23
原告:劉XX,女,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哈爾濱雙城區(qū)。
身份證號:23210119530XXXX2028
委托代理人:王XX,黑龍江森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郝XX,男,漢族,司機,現(xiàn)住哈爾濱市。
身份證號:23210319790XXXX335
被告:黑龍江農墾秀麗道路運輸有限公司,地址黑龍江省通河縣。
法定代表人:黃XX,經(jīng)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矯XX,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何XX,男,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依蘭縣。
身份證號:23012319880XXXX850
被告:乙保險公司,地址:吉林省榆樹市。
法定代表人:韓XX,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X,吉林中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郝XX、黑龍江農墾秀麗道路運輸有限公司、丙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何XX、乙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郝XX、黑龍江農墾秀麗道路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訴稱,2015年8月24日9時50分許,被告郝XX駕駛車牌號黑LXXX39重型自卸貨車沿著雙城區(qū)雙杏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7公里處+798米處,在超越前方同方向夏志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時相刮,造成原告乘坐的三輪車側翻,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雙城大隊查實,認定被告郝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被告郝XX所駕駛的車輛系被告黑龍江農墾秀麗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所登記擁有的車輛。事故發(fā)生后,上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醫(yī)藥費。原告多次要求上述被告履行相應賠償義務,上述被告卻遲延故意拒絕履行。原告根據(jù)《民法通則》、《道路安全法》《侵權法》《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起訴至法院,要求郝XX和黑龍江農墾秀麗道路運輸有限公司賠償醫(yī)療費32297.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00元、誤工費8,605.33元、護理費8,722.16元、交通費96.00元、營養(yǎng)費3,200.00元、傷殘賠償金40,696.20元、精神撫慰金3,000.00元、鑒定費3,600.00元合計:103,417.02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通強制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劉XX為證實其主張的事實成立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并當庭舉示:
證據(jù)一、身份證復印件1份,用以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證據(jù)二、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用以證明被告郝XX對此次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證據(jù)三、機動車行駛證1份,用以證明被告郝XX駕駛的黑LXXX39重型自卸貨車所有權人為黑龍江農墾秀麗道路運輸有限公司。
證據(jù)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1份,用以證明黑LXXX39重型自卸貨車在永城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證據(jù)五、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1份,用以證明黑LXXX39重型自卸貨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保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證據(jù)六、門診費票據(jù)1張,住院費票據(jù)1張,院前急救費票據(jù)1張、住院患者費用結算清單1份,用以證明原告花費醫(yī)療費總計32,204.33元。
證據(jù)七、門診復印費票據(jù)2張,用以證明原告復印病歷支付費用93.00元。
證據(jù)八、雙城市人民醫(yī)院病例1份,用以證明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入住雙城市,2015年9月25日出院,共住院32天。
證據(jù)九、雙城市慧緣服裝廠證明1份,用以證明原告住院期間原告兒媳婦遲艷波月薪3,450.00元,在原告住院期間遲艷波請假陪護。
證據(jù)十、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用以證明原告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治療終結時間4個月;傷后一人護理2個月。
證據(jù)十一、司法鑒定費票據(jù)1張,用以證明原告支付司法鑒定費3,600.00元。
被告郝XX未出庭,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黑龍江農墾秀麗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未出庭,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不同意賠償。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本案應先由交強險承保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比例,依法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本起事故涉及多人受傷,應在商業(yè)保險的限額中為其他人員留有相應的份額。精神損害賠償依法院確認的金額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商業(yè)險不予賠償。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不在理賠范圍內,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三、證據(jù)四、證據(jù)五、證據(jù)六、證據(jù)七、證據(jù)八、證據(jù)十、證據(jù)十一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證據(jù)七的證據(jù)指向質證意見為,復印費不在保險賠償?shù)姆秶鷥?,不予賠償。對證據(jù)十一的證據(jù)指向質證意見為,鑒定費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不予賠償。對證據(jù)九的真實性和證據(jù)指向均有異議,對證據(jù)九的質證意見為原告提供的遲艷波的證明沒有該單位的企業(yè)信息、組織代碼證以及遲艷波與該單位的勞動合同以及工資明細,無法證明遲艷波的工資情況,該護理費的主張不能支持。
本院的認證意見是: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證據(jù)二、證據(jù)三、證據(jù)四、證據(jù)五、證據(jù)六、證據(jù)七、證據(jù)八、證據(jù)十、證據(jù)十一能夠反映客觀、真實情況,系有效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九的工資收入證明沒有提供單位的企業(yè)信息、組織代碼證和遲艷波與該單位的勞動合同以及工資明細,無法證明遲艷波的工資情況,為無效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9時50分許,被告郝XX駕駛車牌號黑LXXX39重型自卸貨車沿著雙城區(qū)雙杏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7公里處+798米處,在超越前方同方向夏志成駕駛的三輪摩托車時相刮,造致使原告乘坐的三輪車側翻,造成原告及另一同車乘車人李金霞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雙城大隊查實,認定被告郝X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被告郝XX所駕駛的車輛系被告黑龍江農墾秀麗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所登記擁有的車輛。該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了商業(yè)保險(保險金額30萬元),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入住雙城市,2015年9月25日出院,住院32天。原告支付醫(yī)療費32,204.33元,復印費93.00元。原告經(jīng)黑龍江新訟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十級傷殘;醫(yī)療終結時間為4個月;住院期間需1人護理,傷后一人護理2個月;評殘后不支持繼續(xù)治療。原告支付司法鑒定費3,600.00元。
綜上,本院認為,此起交通事故是因被告郝XX的過錯造成,原告受傷,被告郝XX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郝XX駕駛的車輛系被告黑龍江農墾秀麗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所登記擁有的車輛,被告黑龍江農墾秀麗道路運輸有限公司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被告郝XX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了商業(yè)保險,且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關于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的主張,因不能提供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jù),故不能以城鎮(zhèn)居民的賠償標準而應以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原告關于護理費的主張,因其不能提供護理人的工資有效證明,故應該按照服務行業(yè)的標準予以賠償。原告關于交通費的主張,雖然不能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考慮到原告入院、出院等情況必然會產(chǎn)生相應的交通費用,對此酌情予以處理。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營養(yǎng)費的主張,因缺少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此次事故涉及兩個傷者,交強險的保險金額不足以賠償,所以應依法按照兩個傷者的合理訴求的比例進行分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原告應得到保護的各項合理訴求分別是:1、醫(yī)療費32,294.33元;2、殘疾賠償金18,815.40元(10,453.00元/年×18年×10%=18,815.40元);3、護理費13,373.99元(52,333.00元/年÷12個月÷30天×1人×32天+52,333.00元/年÷12個月×2個月×1人=13,373.16元);4、誤工費8,605.33元(25,816元/年÷12個月×4個月=8,605.33元);5、精神撫慰金2,000.00元;6、
交通費96.00元(3.00元×32天);7、住院伙食補助費3,200.00元(100.00元/天×32天=3,200.00元);8、司法鑒定費及病歷復印費合計3,693.00元。其中:1至7項合計金額合計:78,388.05元系保險公司賠償?shù)姆秶?,另一傷者李金霞應得到保險公司賠償?shù)尼t(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各項合計金額為100,540.84元,二人在交強險的限額內應得到賠償?shù)谋壤秊椋豪罱鹣颊?6.19%;劉桂芹占43.81%。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醫(yī)療費4,381.00元(10,000.00元×43.81%=4,381.00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各項合計金額為48,191.00元(110,000.00元×43.81%=48,191.00元)。
三、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25,816.05元(78,388.05元-4,381.00元-48,191.00元=25,816.05元)。
四、被告郝XX賠償原告劉XX鑒定費及病歷復印費合計3,693.00元。
五、被告黑龍江農墾秀麗道路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郝XX的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一至四項皆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案件受理費1,759.63元由被告郝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于朝暉
審判員 程 衍
審判員 曲國玲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武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