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蔡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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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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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終1375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實驗區(qū)浦建路727號201室A單元。
負責人:嚴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女,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XX,男,漢族,住石首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付XX,女,漢族,住石首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住江西省上饒市廣豐縣。
三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伍XX,湖北三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XX、付XX、張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1民初11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2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被上訴人蔡XX、付XX、張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伍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原審認定被保險人意外死亡具有高度蓋然性沒有法律依據(jù),周口市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分別為“意外死亡”和“死因不詳”,前后不一致,不能作為證據(jù)采信,相反,蔡虹虹用毛巾堵塞門窗的行為涉嫌自殺,但無論是什么原因死亡,只要不能證明是意外,我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2、一審認為沒有進行尸檢在情理之中,否決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jù)規(guī)則。
被上訴人蔡XX、付XX、張XX二審辯稱:1、上訴人混淆了意外死亡和死因不詳?shù)膮^(qū)分。意外死亡描述的是死亡發(fā)生的狀態(tài),對立面是非意外死亡。包括自殺或由于過錯導致的死亡。而死因不詳所描述的是靜態(tài)的尸體指的是具體的死亡原因。不考慮死亡發(fā)生的狀態(tài)。機械式死亡就屬于具體死亡的原因。從本案的證據(jù)來看,導致死因不詳?shù)囊蛩睾芏啵缡w是否符合尸檢條件,受制于現(xiàn)有技術條件等等。即死因不詳不能推斷出其不是意外死亡。2、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本案中被上訴人已經(jīng)提交了公安機關死亡的證明,從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反映意外死亡的基本事實。而上訴人認為其是自殺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jù),僅僅是依據(jù)其自行調(diào)查的結(jié)論,推斷出自殺的可能性比較大。綜合雙方的證據(jù),被上訴人的證據(jù)證明力大于上訴人。3、商業(yè)保險合同屬于最大誠信合同,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一旦發(fā)生,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付義務。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依法予以維持。
蔡XX、付XX、張XX一審訴稱,1、判令被告賠償三原告保險金60萬元;2、判令被告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認定,蔡虹虹在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至尊?!比松硪馔鈧C合保險,保單號為1060106732014038458,被保險人為蔡虹虹,受益人為法定。其他意外身故保險金為6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止?!度A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至尊保”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條款》載明: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nèi)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普通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該條款還載明了其他內(nèi)容。合同簽訂后,蔡虹虹按約支付了保費。
2014年11月7日11時26分至2014年11月7日11時50分,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民警詢問付XX,付XX陳述“我們今天到蔡虹虹住的地方以后,在蔡虹虹的房間里我看到有一個火盆(在我們老家經(jīng)常這樣烤火盆),就認識到她是因為烤火缺氧造成的死亡。我們對蔡虹虹的死亡構(gòu)不成刑事案件的情況沒有什么異議,我們不要求對蔡虹虹的尸體解剖。”
2014年11月7日,蔡XX、付XX出具《申請》一份,載明:“我對女兒蔡虹虹的死亡原因無異議,不要求公安機關對蔡虹虹的尸體進行解剖檢驗,及時對尸體處理。”
同日,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出具《證明》一份,載明:“2014年11月6日晚21時許,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案件偵辦大隊接我局治安大隊移交稱:周口市開發(fā)區(qū)蓮花大道馨蓮茗苑10號樓602室發(fā)現(xiàn)一女子死亡。我局及時組織技術、偵查民警對現(xiàn)場進行勘驗,室內(nèi)有一木炭火盆,門窗關閉較嚴,經(jīng)查該死亡女子名叫蔡虹虹,身份證號,戶籍××河口鎮(zhèn)××號,經(jīng)技術民警初步對死亡現(xiàn)場、尸表勘驗,初步推斷蔡虹虹屬意外死亡,尸表符合缺氧窒息死亡的特征,屬于非刑事案件。2014年11月7日我局對初步勘驗結(jié)果告知其父母蔡XX、付XX及部分親屬,均對結(jié)果無意義(注:應為無異議)?!?br>同日,周口市中醫(yī)院、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出具《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死亡原因為不詳。
同日,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付XX出具《理賠告知函》一份,蔡XX、付XX在該告知函上簽字。告知函主要載明:由于蔡虹虹身故未有明確的死亡原因。為了進一步明確死亡原因,確認保險責任,保證保險索賠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完成,本公司建議對被保險人進行尸體解剖檢驗,確定其死亡原因。如您拒絕對被保險人的尸體進行解剖檢驗,導致本公司無法核實被保險人身故的原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本公司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014年11月11日,蔡虹虹火化。
蔡虹虹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蔡XX(蔡虹虹的父親)、付XX(蔡虹虹的母親)、張XX(蔡虹虹的丈夫)向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理賠申請。2014年12月20日,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向三原告下達了《人身險拒賠通知書》,載明:“死亡醫(yī)學證明明確死亡原因不詳,我司及時送達理賠告知函,要求對被保險人進行解剖檢驗,確定死亡原因,家屬也簽署確認,但并未進行解剖檢驗,明確死亡原因。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及理賠告知函再次聲明,本公司對該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并不給付保險金?!?br>原審認為,當事人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雖然蔡虹虹系在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爸磷鸨!比松硪馔鈧C合保險,但被告對蔡虹虹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無異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被告與蔡虹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合同簽訂后,蔡虹虹按合同約定支付了保險費,后在保險期限內(nèi)意外身故,被告應按約承擔保險責任。根據(jù)《華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至尊?!比松硪馔鈧C合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被告應按普通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即60萬元。故三原告作為其法定繼承人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60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方在收到《理賠告知函》后未對蔡虹虹進行尸檢,原告方不能證明蔡虹虹是意外死亡,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此,本院認為,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公安機關經(jīng)過對死亡現(xiàn)場、尸表勘驗,初步推斷蔡虹虹系意外死亡,在未對蔡虹虹進行尸檢的情況下,出具了死因不詳?shù)乃劳鲠t(yī)學證明書,死因不詳亦包含了意外死亡。蔡虹虹系意外死亡有高度蓋然性。雖然原告方未申請對蔡虹虹進行尸檢,但在公安機關已將蔡虹虹系意外死亡的初步勘驗結(jié)果告知原告方的情況下,原告方出于對國家行政機關依職權(quán)制作的勘驗結(jié)果的信賴及通常的風俗習慣,將蔡虹虹火化安葬,亦在情理之中。故本院對被告的這一抗辯意見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蔡XX、付XX、張XX保險金60萬元。
雙方當事人未在二審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認為蔡虹虹涉嫌自殺僅為推測,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喪女之痛,不言而喻,在公安機關作出了意外死亡的初步證明之后,苛求父母為了保險金的賠付理智的要求尸檢,將會對被上訴人造成第二次傷害,與情理不符,且被上訴人并不知曉蔡虹虹死亡前購買了保險,要求其承擔尸檢的注意義務,與法律不符。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 靜
審判員 謝成勇
審判員 陶齊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程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