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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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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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婁中民二終字第12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婁底市婁星區(qū)(新一佳對面)。
負責人譚春源,該分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肖文斌,湖南宇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秦X。
委托代理人廖凱,湖南真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秦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婁星民二初字第1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肖志明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寧從越、劉威參加評議,于2014年12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文斌、被上訴人秦X的委托代理人廖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4月28日,原告秦X在婁底大漢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140900元的價格購買大眾牌/fv7166famgg轎車一輛,車輛號牌號碼為湘k×××××,由婁底大漢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代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28800元)等險種,保險期限從2013年4月29日0時起至2014年4月28日24時止;2013年11月26日晚6時30分許,原告將湘k×××××小車停放于婁底市婁星區(qū)老街西233號至237號地段,次日凌晨,該車起火燃燒,車輛全部燒毀;2013年12月2日,原、被告共同委托湖南省天罡司法鑒定中心對該車的起火原因進行了鑒定,鑒定費8000元(其中原告支付2000元,被告支付6000元),2013年12月31日,該鑒定中心出具了天罡司鑒中心(2013)汽鑒字第qt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本次火災(zāi)事故可以排除湘k×××××轎車因機械或電器等自身故障原因起火的可能性;2、本次火災(zāi)事故系外部不明火源引燃后輪后方聚集的鞭炮紙屑,再引燃右后輪胎,右后輪胎火勢引燃其上方油箱口,油箱內(nèi)汽油使火勢加強和增大,致使整車被燒毀。2014年3月14日,原、被告共同確認湘k×××××轎車損失總金額為123213元;2014年5月9日,被告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yīng)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賠償了原告車輛損失的70%即86195元,余款拒絕賠償,原告遂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秦X的湘k×××××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本次事故致使該車全部被燒毀,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被告應(yīng)對原告的車輛損失予以賠償;被告主張已賠償了原告車輛損失的70%,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應(yīng)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的抗辯理由,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對該免責條款已向原告作出明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對該抗辯理由不予采納;被告提出原、被告已對鑒定費協(xié)商完畢,對鑒定費不予認可,因被告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明,對該抗辯理由亦不予采納;對于原告請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原告從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的保險費2623.4元,因原告提起訴訟時,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期限已到期,故對原告的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秦X車輛損失37018元(已賠償?shù)?6195元除外);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秦X鑒定費2000元;三、駁回原告秦X的其余訴訟請求。上述賠償款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yīng)支付的賠償款全部劃入本院賬戶(戶名: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開戶行:婁底市工商銀行和樂坪支行,賬號:19×××76,備注“民三庭”)。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900元,由原告秦X負擔15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婁底分公司負擔75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已充分盡到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wù)。被上訴人秦X充分知悉保險條款的具體約定及自身的權(quán)利義務(wù)。原審法院僅以投保單上非被上訴人本人簽名為由認定免責條款不生效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應(yīng)當依法予以改判。二、車損鑒定產(chǎn)生的費用在原審?fù)デ埃p方已協(xié)商完畢互相認可,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達,原審法院判令我司承擔2000元屬于重復(fù)處理。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一、二項,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訴人秦X承擔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
被上訴人秦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被上訴人秦X在二審期間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秦X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yīng)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wù)。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nèi),被上訴人秦X因其所投保的車輛因火災(zāi)事故被毀損,其要求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理由正當,依法應(yīng)予支持。關(guān)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提出被上訴人秦X對保險合同內(nèi)容充分知悉,保險合同內(nèi)容中的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秦X應(yīng)當具有合同約束力的問題。經(jīng)查,被上訴人秦X系由婁底大漢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代為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可以認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向被上訴人秦X就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wù),且其在本案一、二審期間,亦沒有提供證明其已經(jī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就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上訴人秦X作出明確說明的相關(guān)證據(jù),因此,該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秦X不產(chǎn)生效力。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此一上訴理由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還上訴稱,車損鑒定產(chǎn)生的費用在原審?fù)デ半p方已協(xié)商完畢互相認可,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2000元屬于重復(fù)處理,但對其上訴理由未能提供相應(yīng)的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對上訴人此一上訴理由亦不予采納。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jié)果并無不當,本院依法應(yīng)予維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9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肖志明
審 判 員 寧從越
審 判 員 劉 威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劉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