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高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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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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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二終字第0032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負責人:李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于XX,安徽華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呂X,安徽華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住安徽省太和縣。
委托代理人:陳XX,安徽相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4)太民二初字第001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呂X、被上訴人高XX的委托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2013年5月27日,安徽中建機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投保人為被保險人高XX所有的皖KXXX89號徐工牌吊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2735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2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7月5日零時起至2014年7月4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3年7月14日,高XX的駕駛員桑文東駕駛皖KXXX89號徐工牌吊車在界首市西城辦事處明珠廣場進行廣告牌吊裝時,由于吊車支腿地陷致車翻,造成吊車受損、廣告牌嚴重損壞的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高XX委托江蘇方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對受損三面廣告牌的損失進行評估,經(jīng)評估認定三面廣告牌的損失為105000元。2013年7月30日,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由被保險人高XX一次性賠償?shù)谌街芗t果96000元。同時,高XX支付吊車維修費18700元,施救費10800元,合計125500元。高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為此,高XX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100800元。
原審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保險條款:……第九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九)被保險機動車舉升、吊升物品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造成被吊物品的損失?!谑l保險人在依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20%;……。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高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由于高XX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該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因該起事故屬單方肇事,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應扣除20%的免賠率,且高XX同意扣除20%的免賠率。因此,高XX賠償?shù)谌叩膹V告牌損失96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76800元(96000元×(1-20%)=76800元】;本車車輛損失187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14960元(18700元×(1-20%)=14960元】。施救費是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某保險公司應賠付高XX施救費10800元。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根據(jù)特種車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九款的規(guī)定,吊裝物品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車輛損失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定損計算問題。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欄僅加蓋投保人安徽中建機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印章,并無具體行為人簽字。履行告知說明義務應向具體行為人進行,投保單反映不出告知說明的具體對象,且某保險公司亦不能舉出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由于某保險公司沒有相反證據(jù)證明車輛維修費發(fā)票不真實,故本車車輛損失應依實際修車費發(fā)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因此,某保險公司的上述抗辯,不予采信。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高XX保險金102560元,高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1008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第、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高XX保險金1008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1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根據(jù)本案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九款的規(guī)定,吊裝物品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投保單有投保人蓋章確認,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欄能夠證明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告知義務。因投保人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其法人簽章具有法律效力,原判以投保單無具體行為人簽字否認法人簽章效力沒有依據(jù)。請求改判駁回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的第三者廣告牌損失86800元。
被上訴人高XX答辯稱:雖然投保單上有投保單位的簽章,但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已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依法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本案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欄,有保險人已就免責條款等做了明確說明的格式印刷內(nèi)容,該格式印刷內(nèi)容與投保單其他部分沒有明顯區(qū)別,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加蓋公章一枚,印文形成于格式印刷的投保人聲明部分。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保險人是否就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保險法對保險人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進行了規(guī)定。本案格式印刷的投保人聲明為事先印制,與投保單上其他印刷內(nèi)容沒有明顯區(qū)別,且無論是否具有投保人聲明欄,投保單本身都應由投保人簽章確認,故僅有投保單上加蓋的投保人的一枚印文,不能證明投保人聲明欄載明的內(nèi)容為投保人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證明保險人已就免責事項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不應支持。原審判決結(jié)果適當,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1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 玉 峰
審 判 員 李 曉 艷
代理審判員 王 韓 利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葉志強(代)